这就是黑心商人的下场!四川广安,男子开火锅店为省成本,指使厨师把餐厨废油滤渣熬成“老油”回锅,8250单锅底含毒油,2年营收356万元,共收锅底费7.79万元,2026年4月市场监管局查扣两桶废油,法院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各处罚金8万元。
(案例来源:现代快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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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孙某开的邻水某火锅店正式把“回油”流程固定下来:前厅收桌后的红油锅底倒进后厨大桶,李某带人滤掉菜渣骨屑,倒进铁锅小火熬开,撇去浮沫降温,再按比例掺进新炒的牛油底料里,循环上桌。
两年里8250单锅底含这批“老油”,店方单独收锅底费合计7.79万元,整体营收356.9万。
2026年4月7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突击检查,在后厨暂扣两桶深褐色浑浊油脂,同日警方抓李某;3天后孙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所,退缴7.79万“老油”对应违法所得。
邻水法院审结认为:餐厨废弃油脂属《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列明的“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再供人食用即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触犯《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李某坦白白认、孙某自首+退赃+认罪认罚,两人均从轻从宽,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罚金8万,缓期禁从事食品产销及相关活动。
通报中未提十倍惩罚性民事赔偿,因本案是刑事附带行政查扣,消费者个体索赔可另诉。
这案子金额不小、量刑却轻,法律上有3点。
第一,回收老油=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不需鉴定“吃出病”就能定罪。
《刑法》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在食品生产中掺入非食品原料即构成,并不需要证明有人中毒。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9条把“回收食用油脂”直接列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餐饮废弃物管理的通知》重申餐厨废油禁回流餐桌。
孙某李某熬制—掺入—上桌形成完整闭环,市场监管局当场扣到两桶物证,定罪无悬念;营业额356万是量刑情节(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考量),但定罪门槛不在金额,在行为本身。
第二,为什么才判1年缓刑1年6个月?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四项全占,把基准刑压到缓刑线。144条基础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金额巨大、长期实施、受众广)可升档。
本案8250单、2年持续、营收300余万,本可往5年以上边缘靠;但孙某电话传唤到案算自首(司法解释: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认自首),李某被抓后如实供述算坦白,两人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孙某退7.79万(虽只是锅底费不是总营收,但属犯罪所得部分退缴),法院合并从轻后落到一年实刑转缓一年六,符合《刑法》67、68、72条缓刑适用条件(判三年以下、悔罪、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罚金8万约为锅底费7.79万的等额翻倍,不算重——类似案例里按违法所得1-5倍罚常见,这里取低档。
第三,缓期“禁业”比坐牢更戳痛点,但消费者民事索赔需要另行主张。
法院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是《刑法》37条之一从业禁止的正确用法;但“禁业”只管缓期那一年半,期满后能否重开饭店法律不拦(除非市监依 《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对吊销许可证的从业者定五年禁业)。
民事端,吃过这锅底的顾客可依《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不足1000按1000),8250单里留存小票、转账记录的,可推代表批量诉。
若查实长期回油,还可走公益诉讼,检察院依《民法典》1207条要惩罚性赔偿。刑事退缴的7.79万归国库不返消费者,民事十倍得另打官司拿。
火锅红油熬一遍是工艺,捞回来再熬是投毒。孙某想省那点牛油钱,换来八年禁业期(缓期加刑满后市监还可追加)、8万罚金、356万营收里被盯上的税务与市监罚款尾巴;李某拿工资背刑责,厨师刀工再好也洗不掉熬老油这行履历。
餐厨废油这条线,法律从144条到148条到37条之一,早已织成网,不是市监没来就能当没看见。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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