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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于2010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自2020年2月起,张某担任黑吉地区经理,系该地区的最高职务,负责黑龙江和吉林地区的销售等工作。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或工作失职,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损害公司声誉的,公司可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公司《合规事件管理指令》规定:如果资源管理经理主动参与了其团队成员的违规,或者在已知晓存在违规的情况下却隐瞒不报,应当受到处罚。
此外,当员工因为合规事件而受到处罚时,其资源管理经理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因为其未能正确地履行其管理好下属的职责。
如超过一半(含一半)成员或大于等于3人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则资源管理经理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公司与某基金会共同举办了某项目,公司出资赞助了该项目的部分会议,由第三方机构负责活动执行。双方均认可公司不允许内部销售人员代第三方机构举办会议。
公司经调查发现,张某团队共有10名下属,其中3名下属(刘某、崔某、王某)在2022年1月至8月期间,违规代办活动。通过虚构场地摆拍、虚构讲师、虚构医生的方式虚构会议,下属的直系亲属曾作为讲师参与会议,并通过向第三方机构提供活动发票侵占公司资金。
2023年7月1日,公司向张某送达《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
“您的团队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当参与了公司支持的第三方学术会议,并且,在实际执行相关活动过程中,不实事求是,提供虚假支持文件。
您没有完全履行您的管理职责,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您的三名下属因此被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决定给予您‘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违纪处罚。”
张某认为其未指示下属代办会议,不清楚其余会议的具体情况以及虚假费用的情况,且其团队没有3名下属被解除劳动合同,刘某、王某系主动提出离职。张某遂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8万余元。
【争议焦点】
下属员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作为直接领导是否构成管理失职?公司能否以此为由将直接领导一并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公司未能证明主管负有监管职责及下属被解雇的事实,属于违法解除,赔52万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系以张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应对张某存在上述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虽主张张某的下属不当参与其公司赞助的第三方会议,但张某的下属均否认垫付会议相关费用,并称仅代医生向第三方申请报销。
即使考虑下属曾向第三方公司提交会议费用报销表,以及下属的直系亲属作为讲者出席会议并领取讲课费,涉案会议出现摆拍的情况,大部分会议讲者并非医生,但张某否认对上述情况知情。
涉案会议原则上系由案外公司主办,公司员工可以适当参与,故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对涉案会议负有监管职责,张某主张对上述情况不知情较为合理,公司有关张某对其团队的不当行为未完全履行管理职责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张某有三名下属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公司虽称三名下属在其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提出离职,但张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刘某、王某提出离职的日期均早于公司发出上述通知书的日期。
且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将上述通知书送达给刘某、王某,故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王某系被其公司处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从而不足以证明张某存在三名下属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9410元。
提起上诉:管理失职具有法定独立性,下属主动辞职不能豁免主管的管理责任
公司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忽略对张某管理失职的事实认定。张某的三名下属存在虚构会议等严重违纪行为是客观事实。张某作为大区负责人,负有管理职责。个别下属出问题可以推诿,但多名下属连续出现虚假会议,张某必然存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公司为和谐劳动关系而接受员工辞职,不构成对管理失职的豁免认定。管理失职责任具有法定独立性,与其下属是否存在违纪行为有关,与员工离职表面原因是否为违纪处罚无关。一审判决将损害狭隘理解为公司需处罚解聘涉事员工,完全忽视管理的效用。
张某答辩理由:我履行了正常管理职责。我对三名下属是否存在代第三方虚假办会的行为并不清楚,没有参与、主导或默示允许。若真实存在虚假办会,公司亦应追究第三方的违约责任,而不是我的管理失职。
二审判决:主管对团队大面积违规未能履行管理职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员工手册》、合规事件管理准则等属于合同附件,上述文件均已在公司的官方网站予以公示,故本院认定上述规定对张某具有约束力。
《北区合规赞助准则专项培训》规定业务团队应尊重主办方的独立性,避免参与第三方项目的具体执行。张某作为参会人员应知晓公司的赞助规则及赞助目的,知晓业务团队原则上不能参与第三方活动,严禁经手第三方项目活动费用。
根据张某及其三名下属员工合规调查知情确认书及合规访谈中记载的内容,可知张某作为地区经理,违反公司的上述规定。
对于其团队成员存在执行项目的员工安排非医生亲属顶替医生讲课、部分会议存在虚构、垫付费用及向第三方报销等违规行为未能履行管理职责。
张某虽对此予以否认,但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张某的三名下属亦因上述严重违纪行为而离职。
根据查明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公司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本院认定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日期:2025年9月17日
案号:(2025)京02民终8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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