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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省人社厅发布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新标准,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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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业绩成果要求条件
取得经济系列或相关系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至9中的一条和10至14中的一条:
1.获省(部)级以上经济领域荣誉称号。
2.获得1项国家级经济类成果奖,或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一等奖(排名前9),或二等奖(排名前7)或三等奖(排名前5),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经济类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5)。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1项市(厅)级以上经济领域行业规划、政策规章或行业标准,或完成1项省(部)级课题,或2项市(厅)级课题,通过相应主管部门的结题验收(鉴定)或印发实施。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省(部)级项目或2项市(厅)级重点项目的筹备、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等全过程工作,或作为骨干参与2项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重点经济、产业转移、招商引资或处置重大事件等工作,对项目和政策的实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5.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广西企业100强、广西民营企业100强、广西制造业企业100强或广西服务业企业100强,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或稳定。
6.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大经济活动,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为设区市以上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7.主持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3年以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或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4年以上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提出新的商业模式、资本运作方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为企业创新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或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获得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推广,或在市(厅)级以上规模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上作分享交流。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排名前5)开展重大经济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研究工作,研究成果或建议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或认可。
(3)企业获得省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工厂示范企业、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相关认定,本人起到关键性作用。
(4)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2项本单位重大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5)企业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研发、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主要指标取得明显提升。
8.在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重要职能部门(综合管理服务、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投资改造、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等)工作5年以上,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2项本单位经营管理项目,为提高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牵头制定(修订)5项本单位相关经济管理制度,为本单位提高效率(效益)做出突出贡献。
9.从事知识产权工作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区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或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创新做法和经验,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2)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侵权分析、专利导航分析、海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信息检索等项目,相关成果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得到有效运用。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排名前3)承担1项创造、引进、转让、许可、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知识产权领域项目,项目通过验收,或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主持或作为骨干推动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所在单位获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任职期间主导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奖优秀奖或省(部)级知识产权奖三等奖以上;或推动服务对象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称号;或参与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国家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优秀案例2件。
(5)主持或作为骨干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企业或行业减少较大的经济损失。
10.独著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三或个人承担撰写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公开出版1部本专业学术著作。
11.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2篇本专业论文。
12.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1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宣读2篇本专业论文。
13.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以及作为主要承担人(排名前3)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经济问题撰写2篇(在企业或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1篇)不少于3000字、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成果得到上级单位采纳或认可。
1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人员(排名前3)撰写的政策建议得到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决策采纳;或独立撰写2篇有较高水平的经济分析报告,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经济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决策采纳。
与旧版标准对比,变化内容
1、旧标准:取得中级后满足17条业绩中的任意1条即可;
2、新标准:强制双结合:1-9条业绩中任选1条,同时10-14条中人选1条学术材料;业绩与论文/著作/调研报告必须同时达标。
业绩内容要求新增/变动
1.新增部门管理专项业绩
大中型单位核心经济部门任职5年以上,2种佐证任选:
①主持2项重大经营管理项目
②牵头修订5项单位内部经济管理制度
2.产业创新认定全覆盖
增加专精特新、智能制造、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等企业资质作为有效业绩。
3.奖项排名严格细化
①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9;二等奖前7;三等奖前5;
②全国行业协会奖需二等奖以上、排名前5。
4.新增政策批示类学术成果
两类材料可抵论文:
①政策建议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批示/部门采纳;
②独立撰写 2篇经济分析报告获市厅级领导批示采纳。
5.重大经济活动扩充范围:
明确包含招商引资、产业转移、重大风险处置等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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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论文/著作/核心期刊要求
1、著作: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且取得CIP数据核字号(中国版本图书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汇编、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2、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或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含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电子出版物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号的互联网期刊)。国外刊物要求SCI(科学引文索引)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须附中文标题。其内容除标题、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论文集、增刊、专刊、内刊、特刊等不在此列。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3、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索引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不含扩展、入库等级)”列出的期刊。发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视作核心期刊论文(不含会议论文)。
新旧变动对比
1、旧标准:有ISBN 即可,无需CIP、字数硬性要求;教材可算著作。
2、新标准:著作必须同时具备ISBN+CIP核字号;教材、论文集、汇编、科普一律不算学术著作;明确主要作者定义:前三或执笔达全书1/3。
3、核心期刊收紧:仅北大核心、CSSCI正刊(不含扩展版)、社科院 AMI主刊(不含入库/扩展),扩展版全部剔除。
// 从业绩成果来看,新标准变化的地方比较多,越来越趋于量化和具象化,比如新增营收/利润金额,管理制度数量等硬性标准;
// 对实体经济有一定的倾斜力度,比如对专精特新、数字化、绿色制造、产业投融资等成果的要求权重提升。
// 增设了知识产权从业年限、大中型部门管理专项业绩等,覆盖了更多的实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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