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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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广东省政府发布粤府函〔2026〕188号,从2026年9月1日起再次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参见:
调整以后,广州最低工资为2680元/月,深圳为2700元/月;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为2300元/月;其余15个地市统一为204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也分别提高至25.4元、21.9元和20.2元。
看到最低工资上涨,不少企业首先想到的可能是:公司里有多少员工工资低于新标准,把这些人的工资补上差额就行了。
其实没有这么简单。
最低工资在劳动用工制度中不只是一个发工资的最低数字,很多待遇的最低支付标准都直接或者间接与它挂钩。最低工资提高以后,企业增加的可能不仅是每个月一两百元的工资,还包括加班费、病假工资、停工生活费、试用期工资、非全日制用工成本,甚至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和离职成本。
最低工资上涨,不等于所有员工的基本工资都必须涨到2680元或2700元
这是企业实务中最容易产生的一个误区。
最低工资制度比较的,并不是工资条上名为“基本工资”的那一个项目,而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工资。
按照这次广东省的通知,计算最低工资时,要先剔除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剔除这些项目以后,剩余的正常劳动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例如,一名广州员工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2000元+固定岗位工资1000元”,如果这3000元均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原则上不能简单因为“基本工资只有2000元”就认定低于最低工资。
但如果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2000元+加班费800元”,虽然一个月实际拿到2800元,也不能用800元加班费去填最低工资的缺口。
所以,企业在9月1日前首先要做的不是机械地把所有员工的“基本工资”改成2680元、2700元,而是重新检查现有工资结构中,哪些项目可以计入最低工资,哪些项目依法必须剔除。
这一步不弄清楚,后面的成本测算很容易算错。
先看最直接的一笔账:部分地区实际涨幅并不小
广东上一轮最低工资标准是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的。当时广州2500元、深圳2520元,二类地区2080元,三类地区1850元,四类地区1750元。
这次调整后,广州增加180元,涨幅7.2%;深圳增加180元,涨幅约7.1%;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增加220元,涨幅约10.6%。
变化最大的是原来三类、四类地区。
原三类地区从1850元提高到2040元,增加190元;原四类地区则从1750元直接提高到2040元,每月增加290元,涨幅达到约16.6%。而且这次广东实际上将原来的四档标准合并成了三档。
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个数字乘以员工人数以后就不算小了。
例如,一家在韶关的制造企业有300名一线员工,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恰好按照原最低工资1750元执行。9月以后提高到2040元,仅固定工资一项,每个月就增加8.7万元,一年增加104.4万元。
这还只是第一层成本。
如果这些员工平时还有较多加班,实际增加的金额还会继续往上走。
最低工资上涨,加班费也可能跟着上涨
最低工资和加班费之间不是简单的加班费也涨7%关系。
广东计算加班工资,关键看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及双方依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果员工原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已经明显高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次最低工资调整原则上不会因为标准上涨而当然要求他的加班费同步增加。
真正受影响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压在最低工资附近的员工。
例如,企业原来按照东莞2080元的最低工资作为某些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那么9月以后就不能继续按2080元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相应的加班工资最低计算基数也必须随之提高。
因此,对于生产制造、餐饮、零售、物业、物流等加班较多,而且大量员工工资处于最低工资附近的企业,真正需要测算的是工资差额+加班费差额,不能只算每人每月增加了多少钱。
有些企业的固定工资只增加180元,最后年度人工成本增加的却明显高于180元×12个月,原因就在这里。
病假工资和停工待岗生活费,是最容易漏掉的两项成本
最低工资上涨以后,还有两类员工即使没有正常上班,企业的支付成本也可能增加。
第一类是医疗期内的病假员工。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但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从9月1日起,这个最低保障线也会变化。
广州最低为2144元/月,深圳为2160元/月(注意深圳是双底线,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60%,最低工资 × 80%,就高),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为1840元/月,其余地区为1632元/月。
第二类是停工停产员工。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如果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广东规定支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意味着对于经营困难、订单不足、阶段性停产或者安排员工待岗的企业,最低工资提高以后,待岗成本也会同步增加。
这类成本平时不容易进入企业年度人工预算,但一旦发生大规模停产,金额可能很可观。
试用期、计件制、非全日制用工,也不能继续沿用原来的低标准
试用期工资同样有最低工资这条底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则,试用期工资除了要满足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的要求以外,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人社部门对此一直有明确口径。
计件工资也一样。
这次通知再次明确,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前提下,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仍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生产企业不能简单解释为“这个月计件数量少,所以工资只有1900元”。如果员工已经正常出勤并完成企业合理安排的劳动,计件工资制度仍然受最低工资托底。
非全日制用工则更加直接。
9月以后广州、深圳小时最低工资都是25.4元;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是21.9元;其他地区是20.2元。
对于大量使用小时工的餐饮、零售、家政、物流等行业,这部分成本往往比全日制员工更直观。
劳务派遣企业的“空档期成本”也会上升
劳务派遣行业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联动。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仍然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所以,对劳务派遣公司来说,最低工资上涨不仅影响正在派遣岗位上的员工,也提高了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尚未重新派出的“空档期”成本。
离职成本也有两个容易被忽略的联动点
最低工资上涨,甚至还会影响部分员工离职时的成本。
一个是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正常在岗员工的平均工资一般不会低于最低工资,因此这一条平时存在感并不强。但对于长期病假、长期缺勤、处于特殊低工资状态的员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实可能低于最低工资。这时候,最低工资就是经济补偿计算基数的法定托底线。
另一个更容易被忽略的是竞业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却没有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主张补偿;如果这个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当然,对于工资较高的核心技术人员和高管,其平均工资30%本来就高于最低工资,这次调整不会产生实际影响。
社保、公积金会不会跟着一起涨?不能简单回答都会涨
最低工资调整以后,经常有人直接说:社保和公积金基数也要全部跟着涨。
这个说法并不准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各自都有不同的缴费基数确定规则,而且广东不同城市的具体政策也存在差别,并不是只要最低工资调整,所有险种、所有员工的缴费基数就统一同步上涨。
但是,确实存在直接与最低工资挂钩的项目。
例如深圳2025年最低工资从3月起调整为2520元以后,深圳市社保局随后明确,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同步按照2520元调整。
因此,这次深圳最低工资进一步提高至2700元以后,企业应当重点关注9月份社保经办部门后续公布的缴费口径。如果相关险种继续按照最低工资作为缴费下限,低基数员工对应的单位缴费成本还会增加。
公积金也是同样道理,应当根据各市现行缴存年度和缴存基数规则分别判断,不能拿广东最低工资新标准直接乘一个公积金比例,就认定9月1日全省企业公积金成本同步上涨。
这次调整对低工资、劳动密集型企业影响最大
这次最低工资调整对于工资普遍已经达到五六千元以上的企业,直接影响没有那么大。
需要认真测算的,是三类企业。
一类是制造、物业、保安、保洁、餐饮、零售、物流等大量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贴近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一类是加班时间较长、员工人数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还有一类是大量使用小时工、劳务派遣工、计件工的企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原四类地区。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地,最低工资由1750元直接提高到2040元,一次增加290元。对于在这些地区设有工厂、生产基地或者劳动密集型分支机构的企业,这次调整造成的人力成本增幅可能明显高于广州、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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