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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杜研究)
摘要
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最大经济体,也是全球第四人口大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年轻的人口结构与庞大的内需市场。在双边经贸领域,中国已连续13年稳居印尼最大贸易伙伴地位。根据官方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2024年中国对印尼的直接投资流量达到45.9亿美元,同比增长46.5%;截至2024年末,中国对印尼的直接投资存量为254.8亿美元。[1]印尼已成为中国企业在东南亚的重要投资目的地,也是中国企业布局新能源产业链与矿产资源下游化的战略要地。
当前,中国企业对印尼的投资正经历深刻的产业升级,从传统的工程承包加速向矿冶深加工、新能源(风电与光伏)及数字经济等高附加值领域延伸。尤其在矿产供应链领域,为响应印尼政府限制原矿出口、推动资源下游化与产业链本土化的政策导向,近年已有超过300亿美元的中国资本涌入印尼镍矿开采、高压酸浸(HPAL)冶炼及动力电池制造领域。在镍矿与新能源产业链领域,集聚了青山控股、华友钴业、格林美、邦普循环等头部企业,形成了从红土镍矿开采到冶炼、再到动力电池三元前驱体生产的完整产业集群;在电力与基础设施领域,有国投电力、中国电建等企业投资的水电站与电网项目;在制造业领域,则涵盖了家电、汽车、电子信息等多个行业的中资龙头企业。
然而,伴随投资规模扩大,中国企业在印尼面临的生态环境合规挑战也日益复杂。印尼环境监管体系近年经历了较大调整,《创造就业法》推行基于风险的分级审批改革,环境批准与营业执照通过OSS系统整合发放;2024年新政府上台后,又通过设立环境管控局、组建森林区域整顿特遣队等举措强化执法力度,中资企业面临的合规压力持续上升。巴丹托鲁水电站项目许可撤销决定(企业已提出申诉,目前处于复审程序中)、苏拉威西及北马鲁古镍矿企业被处以林地罚款等事件表明,环境违规可能直接导致项目停摆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本报告系统梳理印尼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监管架构及核心合规风险,为中资企业提供参考。
01
印尼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印尼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具有清晰的层级结构与典型的复合特征。在成文法层面,由宪法、法律、政府条例、总统条例、部长条例及地方性法规共同组成;在非成文法与社会规范层面,原住民习惯法与伊斯兰宗教规范也是印尼环境治理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
宪法是印尼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最高效力渊源。现行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经1999年至2002年四次修正,其中第28H条由2000年第二次修正案增设)确立了“良好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宪法地位,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国家义务。宪法第28H条第1款明确规定:“每一个人都有权获得良好和健康的环境”,这一条款将环境质量上升为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构成了印尼环境立法与执法的最高法律依据,也为社区和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宪法基础。第33条第3款规定“土地、水源和自然资源由国家掌控,并最大限度地用于人民的福祉”,确立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托管责任;第33条第4款进一步规定“国民经济建设以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友好原则为基础”。[2]
法律是由印尼人民代表会议(DPR)制定并经总统签署生效的立法,构成了印尼环境治理的制度基础。主要包括作为环境基础性法律《环境保护与管理法》,以及针对特定领域或污染源的单行法。这些法律明确了各级管理机构的法定权限、基本制度框架、违法责任体系以及主要环境管理制度。其中与企业投资经营关系较为密切的有:
1999年颁布的第41号《林业法》(UU 41/1999),是印尼森林与林地管制领域的主要法律。[3]该法确立了森林国家所有制度,按功能对森林进行分类管理,规定了林地利用的许可体系与用途管制规则,是矿业、冶炼、种植园等需占用林地项目的主要规范。该法同时设定了林地保护责任与违法制裁体系,构成印尼林业执法的主要依据。
2009年颁布的第32号《环境保护与管理法》(UU 32/2009)[4]共17章,构成印尼环境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对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环境管理体制、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及相关行政监管机制作出了规定,是企业在印尼开展投资、建设和经营活动时需要重点关注的环境法律。
2019年第17号《水资源法》(UU 17/2019)[5]是印尼水资源管理与水环境保护的主要立法。该法确立了水资源国家所有与分级管理体制,规定了取水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义务、流域综合管理机制以及水事纠纷解决途径,是高耗水工业项目取水排水合规的主要法律依据。
2020年第11号《创造就业法》(UU 11/2020)[6]引入基于风险的分级许可制度,将经营活动按环境影响程度分级管理,对应不同强度的环境文件要求,并将环境批准整合进统一的线上单一提交系统,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实现准入流程的简化与事中事后监管的强化。该法相关制度被2022年第2号政府条例替代法及2023年第6号法律所继承和取代。
(5)
其他重要的生态环境单行法律还包括:规范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及濒危物种保护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法》(UU 5/1990),强化森林破坏刑事责任的《防止和消除森林破坏法》(UU 18/2013),以及引入碳税与碳交易制度框架的《税收法规协调法》(UU 7/2021)等。此外,《空间规划法》(UU 26/2007)确立了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是项目选址合规的基础法源;《矿产与煤炭法》(UU 4/2009,经UU 3/2020修订)、《种植园法》(UU 39/2014)、《海岸带与小岛屿管理法》(UU 27/2007,经UU 1/2014修订)等行业立法中也包含大量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条款。
政府条例是由内阁起草审议、总统签署颁布的行政法规。在环境法治实践中,此类条例应重点关注三个类别:一是环境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实施细则,二是特定环境要素或生态系统的专项管理规定,三是环境经济工具与责任追究的操作规范。代表性的政府条例包括:
2021年第22号政府条例《环境保护与管理实施条例》(PP 22/2021)作为《创造就业法》的主要配套立法,调整了印尼环境批准制度,规定了以下内容:确立AMDAL、UKL-UPL、SPPL三级环境文件适用框架,新增存量项目补正路径;环评审查实行行政与实质审查分离;规范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及B3危废全链条管理;建立环境恢复担保金制度;明确碳经济价值框架与多类行政制裁。是企业办理环评、申请环境批准及防控合规风险的重要操作依据。[7]
2025年第26号政府条例《环境保护与管理规划》(PP 26/2025)为环境规划专门实施规则,确立30年周期、每5年评估的三级(中央-省-县/市)环境规划制度,将其纳入各级发展计划。以生态区为单元测算环境承载力,作为空间开发约束条件,同步纳入脱碳与气候韧性目标及公众参与程序。[8]
2025年第27号政府条例《红树林生态系统保护与管理》(PP 27/2025)是全国红树林保护专项条例,条例将红树林划分为保护、培育利用两类功能区,保护功能区仅开放有限用途、分区调整须经环境部长审批,同时构建三级衔接的保护规划体系,明确保护功能区树冠覆盖率下降≥25%即构成法定损害,配套生态恢复义务与阶梯式行政制裁。沿海开发项目需在选址、环评阶段核查功能分区与损害阈值,规避环境批准被冻结或撤销的合规风险。[9]
2017年第46号政府条例《环境经济工具》(PP 46/2017)作为《环境保护与管理法》授权出台的环境经济调控框架性立法,该条例将规制工具划分为三个维度:发展规划配套类涵盖各级环境基金、绿色预算与环保合作机制;自然资源利用类包含资源使用费、环境税、碳交易、生态补偿及绿色认证采购等市场化调节手段;守法修复类则纳入环境责任保险、损害赔偿与行政奖惩规则。[10]
(5)
2025年第28号政府条例《基于风险的经营许可实施条例》(PP 28/2025)承接并取代2021年第5号政府条例,是印尼现行风险分级经营许可制度的操作依据,也是环境批准与经营许可整合发放的直接规范。条例延续风险分级管控逻辑,将经营活动按风险程度划分为四级并匹配差异化准入要求,明确环境批准作为经营许可的前置要件,通过OSS线上系统实现并联核发。项目风险等级直接决定企业的许可办理路径与合规义务清单,是衔接环境审批与经营准入的核心规则。[11]
4.
部长条例是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或政府条例的明确授权,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执行细则或操作规范。环境部/环境管控局(原环境与林业部)发布的部长条例是印尼日常环境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这类规范中与企业投资经营关系密切的,既包括明确项目准入、监督执法、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的管理程序细则,也包括规定污染排放限值、废物管理要求、环境监测规范等技术内容的行业技术标准。例如:环境与林业部2021年第4号部长条例《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与监测文件或环境管理自我声明的经营活动名录》列明应当编制AMDAL、UKL-UPL或SPPL的经营活动名录,是环评分级管理的直接依据;环境与林业部2021年第6号部长条例《危险有毒废物管理程序与要求》规定危险有毒废物(B3)从产生、暂存、转移、利用到处置各环节的管理程序与技术要求;环境部/环境管控局2025年第22号部长条例《环境批准核发事权划分条例》依据2025年第28号政府条例,在中央、省、县(市)三级之间划分环境批准的核发权限;环境部/环境管控局2026年第6号部长条例《环境领域监督与行政制裁条例》确立基于风险的环境监督机制,实现监督数据与OSS系统及PROPER评级全面对接,对高风险违法可不经逐级警告直接施以政府强制或冻结许可,对未取得环境批准即开展经营的活动,有经营许可但无环境许可的,按投资总额的2.5%处以行政罚款;无经营许可且无环境许可的,按投资总额的5%处以行政罚款,单项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上限为30亿印尼盾,并赋予企业在收到制裁决定后7日内提出异议的权利。
5.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是印尼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层面的环境规范主要表现为地方条例和省长/县长/市长令,内容主要涵盖城市固体废物管理、危险废物属地化监管、污水排放、特定区域环境整治、噪声与恶臭控制等属地化管理事项。例如:西爪哇省为落实《环境保护与管理法》第59条关于危险有毒废物管理许可与监督的要求,制定2012年第23号地方条例《西爪哇危险有毒废物管理》,规定省内B3废物管理的监督、许可、定期报告与公众参与事项[12];楠榜省2023年第7号地方条例《区域生活污水系统的管理与开发》规定跨区域生活污水系统的建设、运营与管理要求[13];南苏门答腊省2024年第4号地方条例《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实施》就省级环境规划、环境批准、水、空气与海洋质量保护、B3与非B3废物管理、环境恢复担保金、环境信息系统、监督检查与行政制裁程序等作出系统规定。[14]企业在印尼落地运营期间,除需满足中央部委的统一标准外,还必须遵守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环境要求,高度重视属地化环保合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印尼的地方自治权相对较大,不同省份、不同县(市)的执法尺度与附加要求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同一类型项目在不同地区面临的合规成本与审批周期可能相去甚远。
02
印尼的生态环境监管机构
印尼的生态环境监管架构呈现出垂直分层与跨部门横向协同的特征。企业在印尼投资设厂,通常需要应对多层级、多部委的交叉管辖。2024年新政府成立后,通过总统令拆分原环境与林业部,分别设立了环境部与环境管控局(BPLH)。[15]
印尼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中央主管部门是环境部与环境管控局(BPLH)。2024年11月,普拉博沃总统签署第182号总统条例(Perpres 182/2024)设立环境部[16],并签署第183号总统条例(Perpres 183/2024)设立环境管控局[17],承接原环境与林业部在环境领域的管理职能。
环境部是总统领导下的部委机构,由环境部长领导,负责环境领域政策的制定与确定,职能涵盖空间环境与可持续自然资源、污染与损害控制、废物与危险废物管理、气候变化与碳经济、环境执法等领域的政策制定、协调与监督。依据第182号总统条例第26条,环境部在履行职责时使用环境管控局的组织单位与资源,目前由环境部长兼任环境管控局局长。
环境管控局是直属总统的非部委政府机构,承担环境管控领域技术政策的执行、协调与监督职能。该局内设局长、副局长、总秘书处及五个专业副部,即空间环境与可持续自然资源副部、污染与损害控制副部(PPKL)、废物与危险废物(B3)管理副部、气候变化与碳经济副部、环境执法副部,并在苏门答腊、爪哇、加里曼丹、巴厘、苏拉威西—马鲁古、巴布亚设立六个区域环境管控中心。企业在印尼开展投资建设或资源开发项目时,高风险项目AMDAL的技术审查与环境批准核发、全国统一环境标准适用、全国性环境监督执法等执行性事项,主要由环境管控局具体承担。
林业部是2024年机构改革后独立设置的中央主管部门,专司国家森林区域的管理与保护。其主管业务覆盖林地用途管制、森林生态保护、林地利用许可审批、林区执法等领域。涉及工矿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占用林地时,必须向该部申请并取得林地借用许可(PPKH),是林地使用合规的主要审批部门。[18]
投资与下游化部/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虽非传统意义上的环境主管部门,但在《创造就业法》改革后,其管理的线上单一提交系统(Online Single Submission, OSS)已成为环境批准与营业执照整合发放的核心平台,对企业环境合规的准入环节具有重要影响。所有经营许可(含环境批准)统一通过OSS系统申请与核发,系统根据项目风险等级自动匹配对应的环境文件类型,环境批准作为经营许可的组成部分与营业执照同步生效。[19]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是矿业、油气、电力行业环境监管的主管部门。其主管业务覆盖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尾矿库安全监管、矿山复垦保证金管理、电力项目环保准入等领域。企业在印尼投资镍矿开采、金属冶炼、燃煤或新能源电站等项目时,需重点对接该部门的环境监管要求。[20]
工业部负责工业领域的环境管理。其主管业务覆盖工业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推广、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工业行业环保标准制定等领域,对工业企业的源头减排、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负有指导和监管职责。[21]
公共工程部负责水资源管理与水环境保护领域的监管。其主管业务覆盖取水许可审批、流域综合管理、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废水排放管控等领域。该部在全国各主要流域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对高耗水工业项目的取水、排水实施直接监管,是镍冶炼、火电等高耗水项目需要重点对接的主管部门。[22]
海洋事务与渔业部负责海洋环境与海岸带生态保护监管。其主管业务覆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海岸带开发项目环境管理、渔业水域生态保护等领域。涉及港口建设、沿海工业、围填海等项目的企业,需满足该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要求。[23]
在地方层面,印尼的环境治理实行中央垂直派驻与地方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双轨制体系。
一方面,中央各主管部门在省一级设立垂直派驻机构或区域办公室,实行中央垂直管理:中央派驻机构与直属技术单位属于中央部委组织序列的延伸,其负责人与工作人员均为中央公务员,由部长任免,仅对中央部委负责,不接受地方政府领导、不向地方议会负责。这类机构承担的是法律保留给中央的事权在地方的直接执行,而非地方自治事务。典型的中央派驻体系包括:林业部在各地设立的自然资源保护局、国家公园管理局与林区确权局等直属技术单位,直接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及森林区域确权等中央事权事项;公共工程部不按行政区划而按流域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跨省、跨国界及国家战略河流的水资源管理;海洋事务与渔业部按海区设立的区域管理机构与渔业监督站,负责十二海里以外海域等中央事权范围内的执法。此外,森林区域整顿特遣队等中央专项行动机制,也体现了中央就特定事项绕过地方体系直接执法的路径。
另一方面,依据2014年第23号《地方政府法》[24],地方对应工作部门则是同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省级设环境厅,县(市)级设环境局,林业、能矿、公共工程、海洋渔业等行业亦设相应对口部门。这些部门的首长由省长或县(市)长任免并对其负责,受同级地方议会监督,承担依法划归地方的自治事权。中央部委对地方部门不存在行政领导关系,不能指挥其日常运作,但依法享有业务指导与监督权。例如,依据环境部/环境管控局2025年第22号部长条例,部长/局长须对省长、县(市)长核发环境批准的行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发现违规的可给予至多两次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部长/局长可上收省长的核发权限,省长可上收县(市)长的核发权限。中央派驻机构亦不与地方部门合并,遇到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交叉时,二者依据事权划分各自行使职权。
03
中印尼环境监管的核心差异与合规风险点
印尼在项目选址准入、许可整合逻辑、执法权配置与责任追究力度上均具有本国特征,特别是2024年新政府成立后,环境执法呈现中央统筹加强、处罚力度加大、多部门联合的趋势,赴印尼投资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主要差异与风险点。
1. 关于项目选址
印尼对工业项目选址实行整体性审查,项目用地首先须符合空间规划体系的强制性要求。依据2007年第26号法律《空间规划法》,印尼建立了国家、省、县(市)三级空间规划体系,工业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及其与居民区、农田、生态敏感区之间的相容性,均须符合相应层级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管制要求。[25]在此基础上,依据2025年第28号政府条例,企业在申请环境批准前须先行取得空间利用活动符合性确认(KKPR),确认项目选址与空间规划相一致;未通过空间符合性审查的项目,无法进入环境批准与经营许可程序。[26]
在空间规划符合性的基础上,林地用途管制构成选址阶段最具约束力的独立审批门槛。依据《林业法》[27]及《林业实施条例》[28]等相关规定,印尼全国大面积陆地被划定为林区,工矿、基建等项目若选址涉及林区,除取得环境批准外,必须单独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森林区域使用许可(PPKH),完成林地用途转换并缴纳森林资源补偿费(PSDH)与再造林基金(DR)后,方可办理后续土地与建设手续。
在生态敏感区管制方面,印尼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带、水源涵养区等区域实行开发禁止或限制政策。特别是2025年第27号政府条例出台后,全国红树林生态系统被纳入统一保护框架,沿海项目占用红树林的审批权限被上收至中央,违规占用将面临处罚并被要求恢复生态。此外,印尼宪法法院2012年第35号裁决确认了原住民习惯林的独立法律地位,若项目选址涉及传统社区领地,除官方审批外,还必须遵循“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原则以取得当地社区的同意。[29]
水资源保护也是选址阶段需要核实的重要事项。依据2019年第17号法律《水资源法》[30]及2021年第22号《环境保护与管理实施条例》[31]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工业项目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需取得水资源利用许可,向水体排放废水须满足环境领域部长条例规定的水质标准与排放限值;在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开发活动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企业若在选址阶段未核实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取水指标与排水去向,后续可能面临取水许可无法获批、排放受限甚至被要求调整厂址的风险。
选址阶段的另一特殊风险在于中央与地方规划的冲突。由于印尼地方自治程度较高,部分县、市出台的地方空间规划可能与中央规划不一致,企业若仅依据地方政府出具的选址意见推进项目,后续可能被中央部委认定为违规用地或占用林地,面临项目停建与巨额罚款。
2. 关于环评准入与一体化许可体系
印尼的环境准入体系在《创造就业法》改革后经历了调整,原有的独立环境许可制度被取消,环境许可调整为“环境批准”并嵌入线上单一提交系统(OSS)中。这一改革不仅简化了形式上的证照数量,更将环境合规的门槛与企业的整体经营资格直接关联。赴印尼企业应重点把握环评文件的分级依据、各级别所需文件、审批路径与权限,以及变更和公众参与等程序性要求。
(1)环评文件的分级与所需环境文件
依据2025年第28号政府条例《基于风险的经营许可实施条例》,印尼实行基于风险等级(Risk-Based Approach)的准入机制,所有经营许可统一通过OSS系统申请核发。条例将经营活动按潜在环境与安全风险由低到高划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高风险与高风险四个等级,环境领域的部长条例以行业清单形式逐项列明各经营活动对应的风险等级与所需环境文件。[32]企业应在项目筹划阶段即对照该行业清单确认自身经营活动所处的风险等级,据此确定环评文件的编制深度、周期与费用预算。
各级风险经营活动对应的环境文件为:低风险经营活动仅需提交环境管理与监测自我声明(SPPL),企业在OSS系统中作出自我声明即视为满足环境合规形式要件;中低风险经营活动须编制环境管理与监测表(UKL-UPL),并作为取得标准证书的要件;中高风险经营活动同样须编制UKL-UPL,但标准证书须经主管部门实质核验后方可生效;高风险经营活动则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AMDAL),经实质性评估程序取得环境批准后方可取得经营许可。[33]
(2)审批路径与审批权限
在审批路径上,环评文件统一通过OSS系统提交。企业完成登记后取得企业识别号(NIB),NIB为经营主体登记编号,具体经营活动还需按风险等级取得标准证书或许可证。环境批准与NIB及后续经营许可在OSS系统中同步关联、深度整合:环境合规信息会实时同步至国家系统,一旦企业因排污超标或未落实环评承诺受到环境行政处罚,OSS系统可自动冻结其NIB。这种“多证合一”的机制导致企业只要在环境环节出问题,进出口、税务、用工等相关经营资格将同时受限。
在审批权限上,印尼实行以项目区位与影响范围为主要标准的三级管辖规则。依据环境领域2025年第22号《环境批准核发事权划分条例》[34]:跨越省级行政区域、跨越国界或位于12海里以外海域的项目、国家战略项目以及位于高污染风险区位的项目,由环境部长/环境管控局长核发环境批准;跨越县(市)行政区域、位于12海里以内海域或对省级区域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由省长核发;其余位于单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由县长/市长核发。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核发的环境批准负有监督职责,下级履职不到位的,上级可经两次书面警告后直接接管审批事权。除常规三级政府外,努山塔拉新首都管理局、巴淡自由贸易区与自由港管理局、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等特殊区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包括环境审批在内的综合行政管理权,实行一站式审批。
(3)AMDAL的文件结构与评审机制
印尼高风险项目所需的AMDAL并非单一的技术评估报告,而是由环境影响评价(ANDAL)、环境管理计划(RKL)和环境监测计划(RPL)三部分共同构成[35]。RKL-RPL是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环境执法的直接依据。企业每一项污染防治措施、监测频次、排放控制要求均需与RKL-RPL中的承诺逐项对应,任何偏离都可能被直接认定为违反环境批准。
在评审机制上,AMDAL实行评估委员会集体评审制。该委员会由环境部门官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及独立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票决制,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具有重要权重。例如矿山项目需充分吸纳能源与矿产资源部意见,涉林地项目需满足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单一部门的否决即可导致整个环评未获通过。
(4)环评变更
印尼对已核发环境批准的变更管理要求较高,不存在简化的“变更备案”或容错程序。环境批准核发后,项目的建设内容、产能规模、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构成或污染防治设施如果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均需重新编制并报批环评文件。若未提前启动并完成环评变更程序就实施上述调整,将被直接定性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依据2026年第6号环境部长条例,此类行为最高可面临变更部分投资额5%的比例罚款。[36]
(5)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印尼AMDAL审批的法定前置程序。《环境保护与管理法》要求“直接受项目影响的社区”必须参与环评过程,且其诉求必须在环评文件中得到实质性回应并记录在案。印尼的环保NGO、原住民社区及宗教组织在项目环评中具有重要影响。若企业在公众参与程序中存在瑕疵(如未充分披露信息、未覆盖主要受影响群体),即使环评已经获得了官方的最终批准,相关利害关系人或NGO仍可依此向印尼国家行政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请求撤销该环境批准。[37]
3. 关于监管执法
(1)分领域的监管主体
在环境与污染防治领域,环境职能由环境部/环境管控局统筹,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由各级地方政府的环境局(DLH)在其辖区内具体实施。在林地领域,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区用途管制与林地许可监管,并通过林业警察开展林区巡查执法。在矿业领域,能源与矿产资源部设立矿山监察机构,对矿业活动实施监督,监察范围涵盖采矿技术、安全生产以及环境管理、复垦与闭坑义务的履行,监察员有权随时进入矿区进行检查,并可责令暂停违规作业。海洋与渔业领域的环境执法由海洋事务与渔业部负责。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往往需要同时应对多个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的检查。
(2)监管层级
在层级管辖上,印尼实行“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由环境部长/环境管控局长核发环境批准的项目,由中央层面负责监督;由省长核发的,由省级对应部门负责监督;由县长/市长核发的,由县级对应部门负责监督。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的监管履职情况进行监督。[38]依据《环境领域监督与行政制裁》,在地方主管部门履职不力、企业持续违法或发生重大环境损害时,环境部长可直接启动中央接管程序,不经地方政府直接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这一机制在2025年以来的林地整顿、镍矿环保专项检查中已被多次使用。
(3)监管方式
依据《环境领域监督与行政制裁》,印尼环境监管实行常规监管与突击监管并行的双轨机制。常规监管主要有:对企业在OSS系统中提交的环境管理与监测报告(RKL-RPL执行报告)的审查、文件核验以及计划性现场检查;突击监管则不事先通知,针对群众举报、监测数据异常、部长指示等情形随时启动,企业环境绩效评级较差(PROPER红色)、位于重要设施周边以及大型工业企业被列为突击监管的重点对象。环境监察员(PPLH)依法享有进入企业场所、检查设施设备、采集样品、拍照录像、查阅复制文件并要求企业作出说明的职权,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时有权当场责令停止。
在线监管方面,印尼对重点行业推行废水在线连续监测系统(SPARING):依据《企业废水在线连续监测规定》[39]及2021年第22号政府条例第144条的规定[40],人造纤维、石油天然气、纸浆造纸、金铜采矿、石化、采煤、纺织、棕榈油、镍矿采选、冶炼加工、工业园区等行业的企业,须在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对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等参数进行连续自动监测,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环境主管部门的中央服务器,主管部门可据此远程发现超标排放线索并触发执法程序。
此外,印尼还通过企业环境绩效评级(PROPER)实施持续性监管。依据环境领域2025年第7号部长条例,主管部门定期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合规表现进行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分为黑、红、蓝、绿、金五档;评级不佳的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面临后续执法跟进,评级结果同时影响企业的社会声誉与市场形象,构成行政处罚之外的持续性合规压力。
(4)跨部门专项执法
除日常监管外,印尼还就重点领域组建跨部门专项执法力量。依据2025年第5号总统条例成立的森林区域整顿特遣队(Satgas PKH)是当前最重要的跨部门执法主体:该特遣队由总统亲自领导,国务秘书处负责日常协调,执行主席为总检察院特别犯罪副总检察长,副主席包括印尼国民军总参谋长、国家警察刑事侦查局长、财政与发展监督署调查副手等,成员涵盖环境、林业、能矿、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总司长或副部长级官员,拥有调查权、处罚权与强制执行权,直接对总统负责。[41]2025年以来,该特遣队在林地整顿中已对多个违规占用林区的矿业、种植园项目作出罚款决定并接管相关区域,单案罚款金额远超常规行政处罚上限。
4. 违法责任体系
印尼针对环境违法行为建立了行政、民事、刑事三类责任,同一违法行为可能同时引发三类责任的并行适用。
(1)行政责任
依据《环境保护与管理法》《环境保护与管理实施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包括书面警告、政府强制执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采取修复措施并向企业追偿费用)、行政罚款以及冻结、撤销经营许可四种。印尼环境执法中整改期限通常仅为7-14天,逾期未整改即可直接升级为冻结或撤销经营许可。
罚款标准需区分三类适用情形:一是常规环境违法行为,单项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上限为30亿印尼盾(约合140万元人民币),主要适用于超标排污、违反监测要求、未落实RKL-RPL承诺等情形,多项违法行为可累计处罚;二是无有效环境批准擅自开展建设或运营的违法行为,可处项目总投资额2.5%的行政罚款,同时未取得经营许可与环境批准的按5%计;三是森林区域整顿特遣队依据2025年第5号总统条例查处的违规占用林地案件,按占用面积与单位面积费率计收罚款,单案金额可达数万亿印尼盾,远超常规罚款上限。
(2)刑事责任
依据《环境保护与管理法》第九章[42],印尼对主要环境违法行为均规定了刑事责任并配置监禁与罚金双罚,主要包括:故意违反水质、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批准要求,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处3至10年监禁并处30亿至100亿印尼盾罚金;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处5至15年监禁并处50亿至150亿印尼盾罚金(第98条)。过失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处1至3年监禁并处罚金,致人死亡的刑罚进一步加重(第99条)。违反环境质量标准的违法行为,仅在行政处罚手段不足以遏制时方追究刑事责任,即适用“最后手段”原则(第100条)。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废物(B3)管理活动、非法产生或处置危险废物、向环境介质违法排放废弃物的,均构成犯罪并处以监禁与罚金(第102条至第104条)。进口法律禁止的危险废物的,处5至15年监禁并处50亿至150亿印尼盾罚金(第107条)。以焚烧方式开垦土地的,处3至10年监禁并处30亿至100亿印尼盾罚金(第108条)。未取得环境批准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处1至3年监禁并处10亿至30亿印尼盾罚金(第109条)。不具备法定资质编制环评文件、主管部门人员违法核发许可的,亦分别构成犯罪(第110条、第111条)。
对法人犯罪,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外,法律对法人加重罚金,并可采取追缴违法所得、责令修复环境、吊销经营许可等附加措施(第116条至第118条)。此外,2023年第1号法律《刑法典》(UU 1/2023)已于2026年1月2日生效,其与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衔接值得持续关注。[43]
(3)民事责任
印尼环境领域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三类。第一,私益侵权诉讼。《环境保护与管理法》第87条规定了环境侵权的一般赔偿责任,因环境污染或破坏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可请求赔偿损失并采取恢复措施;针对使用危险有毒物质、产生或管理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第88条进一步确立严格责任,行为人无须以存在过错为要件,即须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绝对责任。第二,国家生态损害赔偿。第90条授权环境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造成公共环境损害的行为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环境治理与修复费用;2021年第22号政府条例进一步规定了政府索赔的具体程序。2025年以来,环境部已就森林与土地火灾等公共环境损害集中提起多起此类诉讼并获得胜诉,单案判赔金额达数千亿印尼盾。第三,公益诉讼与集体诉讼。第91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遭受共同损害的社区居民可提起集体诉讼;第92条赋予依法登记的环保组织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此类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其原告范围、责任要件与私益侵权诉讼有所不同,企业一旦涉诉,除赔偿风险外还将面临较大的社会声誉压力。
5. 关于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控
印尼对危险有毒物质及废弃物(B3)实行全生命周期管控,在《环境保护与管理法》框架下,印尼通过2021年第22号政府条例以及环境与林业部2021年第6号部长条例《危险有毒废物管理的程序与要求》等规范,对B3废物的产生、储存、转移、利用到最终处置各环节设立了系统的技术规范与许可要求。[44]
在全链条技术要求方面,印尼法律细化了B3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各环节的法定标准。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TPS B3)、进行废物场内分类与暂存,均需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等特定技术要求,并将相关设施信息与管理方案纳入环境批准文件统一备案。在废物转移环节,印尼实行电子联单追踪制度,B3废物的每一次跨厂区转移、运输路线、接收单位、最终处置方式都必须在环境主管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中进行闭环申报,实现废物流向全程可追溯。
B3废物管理的主要法律原则是延伸责任与严格责任的结合。《环境保护与管理法》第88条针对B3废物确立了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制度,法律规定:“任何使用危险有毒物质、产生和/或管理B3废物、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其行为人须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绝对责任。”[45]
企业在B3废物管理中需特别关注两类主要风险:一是第三方委托的连带责任风险。B3废物产生者依法负有延伸生产者责任,即使企业将危废委托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输或处置,若第三方存在违法倾倒、处置不规范等情形导致环境污染,产生企业仍需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与生态修复义务,无法通过委托合同切断法律责任链条。二是刑事追责风险。如前所述,印尼对环境违法行为配置了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若在B3废物储存、转移、处置过程中发生非法排放、泄漏并造成环境损害,不仅企业面临行政处罚与民事索赔,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04
近年来在印尼有影响的环境风险事件
以下选取在印尼社会影响较大的四起环境风险事件,分别涉及林地使用许可、森林火灾环境民事索赔、环境批准撤销与矿业环境犯罪情形,供赴印尼投资企业参考。
1. 未取得林地许可被巨额行政罚款——某中法合资镍矿企业非法占用林地案[46]
某中法合资镍矿企业在北马鲁古省哈马黑拉岛从事镍矿开采,持有有效期至2069年的采矿许可证。2025年,依据2025年第5号总统条例《关于设立森林区域整顿特遣队的总统令》成立的森林区域整顿特遣队在执法中发现,该企业虽持有采矿许可,但在未取得林业部核发的森林区域使用批准(PPKH)的情况下,擅自占用444.42公顷国有林地开展采矿作业。2025年9月12日,特遣队对该企业148.25公顷矿区土地实施接管,收归国家控制。
2025年12月,特遣队依据2021年第24号政府条例关于林业行政罚款与非税国家收入的规定、《创造就业法》第110A条和第110B条确立的林地违规处理机制,以及能源与矿产资源部2025年第391.K/MB.01/MEM.B号部长决定确定的罚款计算标准,对该公司处以约4.32万亿印尼盾行政罚款,为本次系列执法中单案罚款金额最高的案件。该公司已就罚款金额提出异议并启动核实程序。特遣队同时明确,如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罚款义务,政府可进一步采取土地收归国有、资产追缴、许可评估乃至吊销采矿许可等措施,相关行为还可能触及《矿业法》第158条、《林业法》第78条第(6)款规定的刑事责任。该案表明,林地使用批准(PPKH)已成为工矿项目在印尼落地的重要合规前提,“先建后批”“边建边批”的操作模式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
2. 森林土地火灾引发环境民事索赔——某种植园企业环境损害赔偿案[47]
2019年,某种植园企业位于南苏门答腊省穆西巴纽阿辛县的经营区域内发生森林与土地火灾,过火面积达3,480公顷。印尼环境主管部门依据2009年第32号法律《环境保护与管理法》对该企业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主张其就经营区域内火灾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占碑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该企业支付环境损害赔偿金4,678.4亿印尼盾;企业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6月26日,占碑高等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仅2025年上半年,环境部/环境管控局即宣布四起森林与土地火灾民事索赔案件胜诉,合计获判损害赔偿及强制环境恢复金额超过7,210亿印尼盾,其中两起案件经最高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已发生法律效力,主管部门已申请强制执行。印尼环境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依据《环境保护与管理法》第87条、第88条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经营区域内发生火灾等环境事故的企业,即使主张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仍可能被判承担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恢复责任。
该案表明,印尼环境民事追责机制持续活跃且执行力度不断加强:环境主管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可持续至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赔偿与恢复费用金额巨大,且不以企业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赴印尼投资的种植、矿业等用地密集型企业应将经营区域内的火灾防控、生态监测与应急响应纳入日常合规管理,防范环境民事索赔与判决强制执行的长期法律风险。
3. 环境批准被集中撤销——苏门答腊地区企业环境许可专项整治案[48]
2025年,印尼部分地区连续发生严重洪涝和山体滑坡灾害。灾害发生后,印尼政府组织环境主管部门对流域开发活动开展专项调查,对企业环境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环境批准履行情况及生态保护责任进行全面核查。经核查认定,部分企业违反环境与林业法规,其经营活动加剧了灾害影响。2026年1月20日,普拉博沃总统决定撤销28家企业的相关许可,其中22家为林业经营单位(PBPH),涉及林地面积合计约101万公顷,6家为矿业、种植园及林产品利用企业。随后,环境部/环境管控局撤销了上述28家企业的环境批准,林业部、能源与矿产资源部分别执行相关领域许可的撤销。
本次执法行动的后续处置仍在推进中:一方面,印尼政府决定将被撤销许可企业的土地与经营移交主权投资机构Danantara管理,其中22家林业企业土地移交国有林业公司Perum Perhutani,6家矿业及种植园企业移交矿业控股公司MIND ID;另一方面,森林区域整顿特遣队已对上述28家企业启动违法行为清查,为后续刑事追诉做准备,环境主管部门也就洪涝灾害造成的环境损害对其中6家企业提起民事索赔诉讼,索赔总额约4.8万亿印尼盾。此外,部分企业已对撤销决定提出申诉,巴丹托鲁水电站项目目前处于复审程序中,能否恢复运营尚待评估结果。环境批准一旦被撤销,相关企业将失去继续开展有关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环境法律基础,并可能进一步影响营业许可及后续项目运营。
4. 非法采矿引发生态环境损害刑事追责——PT Timah锡矿非法采矿与腐败系列案[49]
2015年至2022年间,印尼国有锡业公司PT Timah Tbk采矿许可区(IUP)内长期存在大规模非法采矿活动。中间商哈维·穆伊斯(Harvey Moeis,PT Refined Bangka Tin关联方)等人通过与私营冶炼厂合作的方式,收购、加工来自非法采矿点的锡矿并纳入PT Timah的贸易体系,造成矿区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印尼总检察院以腐败罪与洗钱罪对哈维·穆伊斯等人提起公诉;根据印尼财政与发展监督署(BPKP)的审计,该案造成的国家损失合计约300.003万亿印尼盾,其中环境损害部分约271.07万亿印尼盾,系依据环境专家评估的非法采矿所致生态损害、环境经济损失及修复费用计算得出。
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腐败犯罪法庭一审判处哈维·穆伊斯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亿印尼盾、赔偿金2,100亿印尼盾;雅加达高等法院二审加重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亿印尼盾、赔偿金4,200亿印尼盾,判决同时确认环境损害造成的国家损失真实存在;2025年6月25日,印尼最高法院作出第5009 K/PID.SUS/2025号裁定,驳回其上告,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除哈维·穆伊斯外,PT Timah多名时任管理人员及私营冶炼厂负责人亦在该系列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表明,在印尼矿业领域,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可能被量化为国家损失并纳入刑事追责范围,企业负责人与相关合作方均可能因此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与赔偿责任。
05
企业在印尼投资建厂应注意防范生态环境法律风险
综上,印尼的生态环境合规义务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在项目准入阶段,企业需特别关注林地审批这一独立门槛,选址阶段即应核实用地性质是否涉及林区,提前启动PPKH许可申请程序,避免因“先建后批”被处以罚款;同时核实项目取水、排水涉及的水资源许可与排放限值要求。企业还应高度重视AMDAL环评的法律约束力,依法完成公众参与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环评文件建设运营,任何实质性变更必须及时履行报批程序,杜绝批建不符。
在许可与运营阶段,企业需充分认识OSS系统下环境合规与经营资格深度绑定的特征,建立覆盖各部门许可要求的全流程合规体系,确保环境、林业、能矿、公共工程等各条线许可齐全有效。日常运营中应严格落实RKL-RPL中的各项监测与管理要求,规范危险废物(B3)的暂存、转移与处置管理,审慎选择受托第三方机构,规范保存环境管理台账,避免因程序瑕疵触发处罚。
面对2025年以来中央统筹加强、多部门联合、处罚力度加大的执法趋势,赴印尼投资企业需将环境合规纳入投资决策与运营管理的重要议程,建立健全本地化的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在项目前期应聘请熟悉印尼法律的专业机构开展全面合规尽职调查,项目建设与运营阶段应持续跟踪监管政策变化,加强与各层级主管部门的沟通,积极回应社区诉求,通过全过程合规管理有效防范环境法律风险,保障海外项目的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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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印度尼西亚》(2025年版),第18页,https://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yindunixiya.pdf
[2]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1945,第28H条第1款、第33条第3款及第4款,印尼宪法法院官网英文译本,https://en.mkri.id/download/constitution/constitution_1_1625426222_4c1e13f466840d7ed721.pdfhttps://en.mkri.id/download/constitution/constitution_1_1625426222_4c1e13f466840d7ed721.pdf
[3] 《林业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41 of 1999 on Forestry,1999年9月30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45373/uu-no-41-tahun-1999
[4] 《环境保护与管理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32 of 2009 on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Living Environment,2009年10月3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8771/uu-no-32-tahun-2009
[5] 《水资源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17 of 2019 on Water Resources,2019年10月15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122742/uu-no-17-tahun-2019
[6] 《创造就业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11 of 2020 on Job Creation,2020年11月2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149750/uu-no-11-tahun-20200
[7] 《关于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实施的政府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22 of 2021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2021年2月2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Home/Details/161852/pp-no-22-tahun-2021
[8] 《关于环境保护与管理规划的政府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26 of 2025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Planning,2025年6月5日颁布,印尼国务秘书处官网,https://jdih.setneg.go.id/detailperaturan?jns=PP&no=26&thn=2025
[9] 《关于红树林生态系统保护与管理的政府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27 of 2025 on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Mangrove Ecosystems,2025年颁布,印尼国务秘书处官网,https://jdih.setneg.go.id/detailperaturan?jns=PP&no=27&thn=2025
[10] 《关于环境经济工具的政府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46 of 2017 on Environmental Economic Instruments,2017年11月10日颁布,印尼国务秘书处官网,https://jdih.setneg.go.id/detailperaturan?jns=PP&no=46&thn=2017
[11] 《关于基于风险的经营许可实施的政府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28 of 2025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isk-Based Business Licensing,2025年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19773/pp-no-28-tahun-2025
[12] 西爪哇省2012年第23号地方条例《西爪哇危险有毒废物管理》,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213031/perda-prov-jawa-barat-no-23-tahun-2012
[13] 楠榜省2023年第7号地方条例《区域生活污水系统的管理与开发》,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298908/perda-prov-lampung-no-7-tahun-2023
[14] 南苏门答腊省2024年第4号地方条例《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实施》,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13976/perda-prov-sumatera-selatan-no-4-tahun-2024
[15]《关于国家部委成立的总统令》Presidential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182 of 2024 on the Ministry System of the State,2024年11月5日颁布,印尼国务秘书处官网,https://jdih.setneg.go.id/detailperaturan?jns=PERPRES&no=182&thn=2024
[16] 《关于环境部的总统条例》Presidential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182 of 2024 on the Ministry of Environment,2024年11月5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06830/perpres-no-182-tahun-2024
[17] 《关于环境管控局的总统条例》Presidential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183 of 2024 on the Environmental Control Agency,2024年11月5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06818/perpres-no-183-tahun-2024
[18] 《关于林业部的总统条例》Presidential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175 of 2024 on the Ministry of Forestry,2024年11月5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06886/perpres-no-175-tahun-2024
[19] 《关于投资与下游化部的总统条例》Presidential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184 of 2024 on the Ministry of Investment and Downstreaming,2024年11月5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06781/perpres-no-184-tahun-2024
《关于基于风险的经营许可实施的政府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5 of 2021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isk-Based Business Licensing,2021年2月2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161835/pp-no-5-tahun-2021
[20] 《关于能源与矿产资源部的总统条例》Presidential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169 of 2024 on the Ministry of Energy and Mineral Resources,2024年11月5日颁布,印尼国务秘书处官网(JDIH Setneg),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06750/perpres-no-169-tahun-2024
[21]《关于工业部的总统条例》Presidential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167 of 2024 on the Ministry of Industry,2024年11月5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06747/perpres-no-167-tahun-2024
[22] 《关于公共工程部的总统条例》Presidential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170 of 2024 on the Ministry of Public Works,2024年11月5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06752/perpres-no-170-tahun-2024
[23] 《关于海洋事务与渔业部的总统条例》Presidential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193 of 2024 on the Ministry of Marine Affairs and Fisheries,2024年11月5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06935/perpres-no-193-tahun-2024
[24] 《地方政府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23 of 2014 on Local Government,2014年9月30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Home/Details/38685/uu-no-23-tahun-2014
《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实施的政府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22 of 2021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2021年2月2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Home/Details/161852/pp-no-22-tahun-2021
[25] 《空间规划法》Law No. 26 of 2007 on Spatial Planning,第61条,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9908/uu-no-26-tahun-2007
[26] 《关于基于风险的经营许可实施的政府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28 of 2025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isk-Based Business Licensing,2025年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19773/pp-no-28-tahun-2025
[27] 《林业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41 of 1999 on Forestry,第38条及相关实施细则,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45373/uu-no-41-tahun-1999
[28] 《林业实施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8 of 2026,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47927/pp-no-8-tahun-2026
[29] 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2012年第35号判决 Dec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35/PUU-X/2012,2013年5月16日宣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法院官方网站(MKRI)裁判文书库,https://mkri.id/public/content/persidangan/putusan/putusan_sidang_35%20PUU%202012-Hutan%20Adat-telah%20baca%2016%20Mei%202013.pdf
[30] 《水资源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17 of 2019 on Water Resources,2019年10月15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122742/uu-no-17-tahun-2019
[31] 《环境保护与管理实施条例》Peraturan Pemerintah Nomor 22 Tahun 2021 tentang Penyelenggaraan Perlindungan dan Pengelolaan Lingkungan Hidup,载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法规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161852/pp-no-22-tahun-2021
[32] 《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与监测表或环境管理自我声明的经营活动清单》Regulation of the Minister of Environment and Forestry No. 4 of 2021 on the List of Businesses and/or Activities Required to Have an Environmental Impact Analysis,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Monitoring Efforts or a Statement of Cap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Monitoring,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210998/permen-lhk-no-4-tahun-2021
[33]《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实施的政府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22 of 2021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第57条,2021年2月2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Home/Details/161852/pp-no-22-tahun-2021
《基于风险的经营许可实施的政府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5 of 2021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isk-Based Business Licensing,2021年2月2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Home/Details/161834/pp-no-5-tahun-2021
[34] 《环境批准核发事权划分条例》Regulation of the Minister of Environment/Head of the Environmental Control Agency No. 22 of 2025 on the Authority for the Issuance of Environmental Approvals,印尼公共法律法规数据库(Paralegal.id),https://paralegal.id/peraturan/peraturan-menteri-lingkungan-hidup-badan-pengendalian-lingkungan-hidup-nomor-22-tahun-2025/
[35]《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实施的政府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22 of 2021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第26条,2021年2月2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Home/Details/161852/pp-no-22-tahun-2021
[36] 《环境领域监督与行政制裁条例》Regulation of the Minister of Environment / Environmental Control Agency No. 6 of 2026 o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2026年颁布,印尼环境部官方立法库(JDIH KLH),https://jdih.kemenlh.go.id/detail/peraturan-menteri-lingkungan-hidupbadan-pengendalian-lingkungan-hidup-nomor-6-tahun-2026
[37]《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32 of 2009 on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Environment,第26条、第93条,2009年10月3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8771/uu-no-32-tahun-2009
[38] 《环境批准核发事权划分条例》Regulation of the Minister of Environment/Head of the Environmental Control Agency No. 22 of 2025 on the Authority for the Issuance of Environmental Approvals,印尼公共法律法规数据库(Paralegal.id),https://paralegal.id/peraturan/peraturan-menteri-lingkungan-hidup-badan-pengendalian-lingkungan-hidup-nomor-22-tahun-2025/
[39] 《企业废水连续及在线监测规定》Regulation of the Minister of Environment and Forestry No. P.93/MENLHK/SETJEN/KUM.1/8/2018 on Continuous and Online Waste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for Businesses and/or Activities,印尼公共法律法规数据库(Paralegal.id),https://paralegal.id/peraturan/peraturan-menteri-lingkungan-hidup-dan-kehutanan-nomor-p-93-menlhk-setjen-kum-1-8-2018/
[40] 《环境保护与管理实施条例》Article 144,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22 of 2021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第144条,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161852/pp-no-22-tahun-2021
[41] 《关于设立森林区域整顿特遣队的总统令》Presidential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5 of 2025 on the Task Force for the Arrangement of Forest Areas,2025 年1月21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38527/perpres-no-5-tahun-2025
[42] 《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32 of 2009 on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Environment,第9章,2009年10月3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8771/uu-no-32-tahun-2009。
[43] 《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32 of 2009 on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Environment,第97条(重罪定性)及第98条至第112条(各类环境犯罪的监禁年限及罚金标准),2009年10月3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8771/uu-no-32-tahun-2009。
[44]《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实施的政府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22 of 2021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第七篇(Bab VII)关于危险有毒废物(B3)管理的专项规定,2021年2月2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Home/Details/161852/pp-no-22-tahun-2021
[45]《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32 of 2009 on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Environment,第88条(关于危险废物适用绝对严格责任 Strict Liability 的条款),2009年10月3日颁布,印度尼西亚审计委员会(BPK)立法数据库,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8771/uu-no-32-tahun-2009
[46] 参见Mongabay Indonesia:《北马鲁古四家镍矿企业被处罚款,刑事责任如何认定?》,2026年2月20日,https://mongabay.co.id/2026/02/20/4-tambang-nikel-di-maluku-utara-kena-denda-bagaimana-pidananya/;印尼Kontan财经网:《森林区域整顿特遣队接管Weda Bay Nickel土地,企业核实罚款》,2025年12月16日,https://industri.kontan.co.id/news/satgas-pkh-kuasai-lahan-weda-bay-nickel-perusahaan-lakukan-verifikasi-denda;Mining Weekly:《印度尼西亚接管Weda Bay Nickel公司148公顷矿区土地》,2025年9月12日,https://www.miningweekly.com/article/indonesia-seizes-148-ha-area-of-weda-bay-nickel-2025-09-12。
[47]参见印尼环境部/环境管控局(KLH/BPLH):《KLH/BPLH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胜诉金额逾7,210亿印尼盾并获强制环境恢复令》(新闻稿编号SR.134/HUMAS/KLH-BPLH/6/2025),2025年7月1日,https://kemenlh.go.id/news/detail/klhbplh-menang-gugatan-ganti-rugi-lingkungan-mencapai-rp721-miliar-dan-paksaan-tindakan-pemulihan-lingkungan
[48] 参见印尼环境部/环境管控局(KLH/BPLH),《KLH/BPLH 正式撤销了 28 家位于苏门答腊地区的企业的环保审批资格》,https://kemenlh.go.id/news/detail/negara-tindak-tegas-pelanggar-lingkungan-klhbplh-resmi-cabut-persetujuan-lingkungan-28-perusahaan-di-sumatera
[49] 参见印度尼西亚总检察院:《哈维·穆伊斯腐败案庭审:检方传唤PT Timah五名管理人员出庭作证》,https://story.kejaksaan.go.id/hot-issue/sidang-korupsi-harvey-moeis-jaksa-hadirkan-5-pejabat-pt-timah-jadi-saksi-184999-mvk.html;印尼国家通讯社(ANTARA):《上告被驳回,哈维·穆伊斯在锡矿腐败案中仍被判20年监禁》,2025年7月1日,https://bengkulu.antaranews.com/berita/422081/kasasi-ditolak-harvey-moeis-tetap-dihukum-20-tahun-penjara-dalam-kasus-korupsi-timah;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第5009 K/PID.SUS/2025号裁定。
本文作者
业务领域:环境与气候变化领域各类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
吴青律师环境立法经验丰富,熟悉环境司法和环境行政执法。现任生态环境部法律顾问、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执法与守法研究分会副主任,曾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央统战部建言献策专家组生态组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咨询专家、生态环境部环境执法大练兵专家评审组首席专家。吴青律师专业领域涵盖环境合规调查、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与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环境刑事案件代理,尤擅处理社会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的环境案件。长期为汽车、能源、化工、医药、电力、建材、污水处理等行业的大型央企、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提供环境法律服务,深受客户信赖与认可。2005年至2010年连续6年获评全国优秀律师,2020年-2026年连续7年被《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评选为环境法领域第一等律师,2017年-2026年连续10年被《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评为环境法领域第一等律师及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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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星辰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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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
主办律师
合规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郝博媛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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