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宸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尔山路保全庄3号商务楼8楼
二、基本情况:
我局收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来函称,其在开展“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装修改造(项目编号:150101-HSZC-CS-20260018)”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经我局依法调查,现将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及决定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参与该项目的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张鑫的测量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标注张鑫姓名的劳动合同。经调查发现,你公司与张鑫之间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且张鑫本人对你公司使用其证件参与该项目响应事宜完全不知情。我局于2026年7月3日针对该事项对你公司、张鑫本人及其所在公司分别召开调查会,你公司及张鑫本人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 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 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存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等情形,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 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5‰罚款,即1413932.71*5‰=7069.66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编辑:吴迪
审核: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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