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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两起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特种设备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为进一步警示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现公布两起市场监管领域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安市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压力容器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7月27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安市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内发现有2台压力容器正在运行作业,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压力容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二、法律依据
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经定期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规定,以及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当场对涉案压力容器予以查封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查办中。
三、市场监管提示
压力容器属于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设备缺陷无法及时发现,极易在高压运行下发生爆炸、泄漏等严重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使用登记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相关企业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的制度,做到“应登尽登、应检尽检”,坚决杜绝“未检先用”行为,从源头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案例二:南安市某石业有限公司使用已申请停用、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7月30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南安某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台已申请停用、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仍在开展吊装作业。
二、法律依据
当事人使用已申请停用且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从事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查办中。
三、市场监管提示
特种设备长期运行易产生缺陷,部分隐患日常检查难以全面识别,未经定期检验无法及时排查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停用后并非无需监管,按规定停用设备应当明示“停用”标志并断电;需重新启用且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使用前需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办理启用手续,严禁停用后擅自启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严禁未经检验使用。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严查此类违法案件,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
来源: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尤逸群
一审:尤逸群 | 二审:唐莉洪 | 三审:林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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