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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FOREWORD
为有效促进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近期,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作了《四川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问答》,分为就业促进20问、创业扶持10问、教育培训15问,共45问。截止目前,已发布“教育培训15问”和“就业促进20问”,现发布《四川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问答之三创业扶持10问》。
欢迎四川广大退役军人朋友学习使用!
创业扶持1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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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或从事个体经营有什么补贴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补贴标准为5000元至1.5万元。实施分段补贴办法,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补贴5000元;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由各地根据创业规模、创业所处阶段、吸纳就业人数等因素再给予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政策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02 /“退役军人创业贷”的支持对象包括
哪些?
包括个人创业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中,个人创业的退役军人是指有条件、有意愿创业,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退役军人作为经营者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是指退役军人担任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满1年的中小微企业;退役军人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满1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尤其是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中,退役军人职工(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占职工总数20%以上的,作为重点支持对象。
★政策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通知》
03 / 创业担保贷款信用额度有哪些新变化?
支持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2025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微企业申请额度由4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
★政策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04 /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如何规定的?
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额度50万元以内,小微企业申请额度600万元以内,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政策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落实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05 /“退役军人创业贷”的办理流程
是什么?
主要分为四步,具体是:1、有贷款需求的支持对象向所在地市级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承办银行中自主选择1家意向银行。2、市级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其退役军人身份,在日常联系、了解支持对象及其创办的经营主体情况基础上,及时将有需求的支持对象名单推送给承办银行。3、承办银行收到推荐名单后,及时主动开展服务对接工作,深入了解支持对象实际融资需求与经营、资信等方面情况,加快开展调查、审查、审批等工作。4、对审批通过的,承办银行要及时发放贷款;对审批不通过的,承办银行要做好解释说明。
★政策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通知》
06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有哪些
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07 / 创建退役军人孵化载体有哪些
优惠服务?
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等,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可按有关规定探索开展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08 / 18岁—40岁的退役军人在川创业
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在川创业3年内符合条件的18—40岁的青年提供3—10万元免利息、免担保、免抵押创业启动资金贷款。
★政策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09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
办理流程是什么?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3.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的税款扣减额度、顺序等方面的规定比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4.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政策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10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
工商户的,怎样享受税收优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
★政策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1、如有疑问,请咨询市、县税务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及银行机构。
2、以上政策汇总截止2025年8月。
- End -
来源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编辑 | 苗 苗
一审 | 周渝杰
二审 | 蒲洪旭
三审 |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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