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安,廖女士从三个女儿口中得知,8月3号夜里,在酒店房间,保姆的男友对孩子们动手动脚。大女儿说被摸了下体和屁股,还被抱着睡。孩子父亲当晚21点离开,23点陌生男子进屋,次日5点离开。保姆先否认后承认。警方传唤男子,只承认摸了孩子,不认隐私部位。可疑的是,家长接孩子前,保姆专门给她们洗了澡洗了衣服,证据已经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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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廖女士一个人带着三胞胎女儿过日子,三个小姑娘都是4岁,正是啥也不懂又啥都好奇的年纪。
廖女士跟孩子爸爸没领结婚证。去年11月两个人签了抚养协议,写着孩子归男方监护和照顾,女方一个月能探视一次。
可实际上,三个小姑娘一直跟着妈妈住。爸爸那边有时候也会管一管。
8月3号那天,孩子爸爸那边出了点状况。家里房子闹纠纷,住着不方便,他就在酒店开了间房。
一个大男人带着三个4岁女娃确实忙不过来。孩子爸想了个办法,找了个之前就认识的保姆过来搭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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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保姆不是头一回接触孩子,孩子爸对她多少有点信任基础。
晚上9点左右,孩子爸把三个女儿安顿好,跟保姆交代了几句,自己先离开了酒店房间。他前脚刚走,后脚就出了幺蛾子。
保姆在房间里陪着三个孩子。到了晚上11点前后,一个男人进了房间。
这个男人不是别人,是保姆的婚外男友。也就是说,保姆自己是有家庭的,这个男人是她外面的相好。
深更半夜,一个跟孩子毫无关系的陌生男人,就这么进了三个4岁女娃睡觉的房间。
这个男人在房间里待了整整6个小时,一直到8月4号清早5点左右才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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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中午,这个男人又返回了酒店房间。至于他回来干什么,现在还在查。
8月4号晚上,廖女士把三个女儿接回了自己家。当天晚上一切看起来还算正常,孩子们该睡睡,没啥特别的表现。
第二天清早,也就是8月5号,大女儿开口了。
她跟妈妈和家里另一个保姆说了在酒店里发生的事。小女孩说,有个叔叔摸了她下面,还摸了屁股,晚上还抱着她睡觉。
一个4岁的孩子,能把事情说得这么具体,廖女士听完头皮都炸了。她立刻联系了孩子爸爸。两个人一起去找了那个保姆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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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一开始嘴巴很硬,死活不承认有男人进过酒店房间。
廖女士他们说要报警,保姆这才改口,承认确实带了男人进去。
可承认带人进去,跟承认男人对孩子干了啥,完全是两码事。
廖女士马上报了警,办案民警把涉事男子传唤过来问话。
这个男人的说法很滑头,他承认摸了孩子,但坚持说自己没碰隐私部位,只说是抱了抱、摸了摸身体其他位置,下体和屁股这两个关键部位,他一口咬定没碰。
民警没听他嘴上怎么说,当场提取了他的指甲组织,这么做是为了看看指甲缝里有没有残留的皮肤组织或者体液之类的生物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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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三个小姑娘这边,廖女士带她们去做了检查,隐私部位没有看到明显外伤或者异常。
但有个细节让廖女士特别难受,8月4号接孩子回家之前,保姆已经在酒店给三个孩子洗过澡了,当天的衣服也被保姆洗得干干净净。
这意味着什么?就算当时身体上留了点什么痕迹,也被水冲掉了。衣服上就算沾了点啥,也被洗没了。
廖女士自己也说了,民警告诉她,孩子的话不能百分百当证据用。
事情难就难在这里,孩子才4岁,她说的话在大人听来很可信,可在法律上,光有孩子的陈述不够。尤其对方还不承认碰了关键部位,两个人说法对不上。
民警现在还在侦查阶段,提取的指甲组织有没有检出东西,还没有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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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里最麻烦的地方在于,物证可能已经灭失,人证方面对方又不认。
涉事保姆自己的身份也很复杂,她有家庭,还跟外面男人保持关系。事发当晚她把男人叫进酒店房间,到底存了什么心思,也得查清楚。
一个已婚女人,半夜把婚外男友叫到雇主孩子睡觉的地方,本身就极不正常。正常保姆谁会这么干?更何况房间里是三个年幼的女童。
孩子爸爸找保姆的时候,是不是知道这个保姆有婚外男友,现在还不清楚。
但无论如何,把三个4岁女孩交给一个能随便把男人带进房间的保姆,这个选择本身就出了大问题。
廖女士现在能做的,就是一边配合调查,一边等鉴定结果。如果指甲组织里能检出跟孩子有关的生物信息,案情可能会往刑事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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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检不出来,那就要看警方还能不能找到别的证据,比如酒店走廊监控、电梯画面、手机定位轨迹这些。
酒店过道一般都有摄像头。那个男人几点进来、几点出去、中间有没有出去过,这些记录应该都调得到。
现在全案还在侦办中,民警对外没有透露更多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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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一个,现有证据能不能认定那个男人构成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牵扯到三个孩子,而且都只有4岁,一旦查实,就属于恶劣情节那一档,起步就是5年往上。
但问题的关键从来不是法律怎么规定,而是证据够不够硬。
刑事案件讲究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光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别的旁证,很难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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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三个孩子的话属于被害人陈述。可孩子太小,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有限,在采信时会非常谨慎。
涉事男子只承认摸了身体,不承认碰隐私部位,这就出现了供述与陈述之间的矛盾。
在刑事诉讼里,当被告人不认罪时,就需要其他证据来补强被害人的说法。
比如现场监控拍到男子对孩子有异常举动,比如指甲组织里检出孩子隐私部位的生物物质,比如孩子身上有被抓过或者按压过的痕迹,比如有目击证人看到具体过程。
本案目前的困难在于,监控还没来得及查或者查了没公布,指甲鉴定结果没出来,孩子身上没发现明显外伤,保姆作为唯一在场成年人,她的说法又可能偏向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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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麻烦的是,洗澡这个动作把潜在的物证消灭了大半。
民警提取指甲组织,是目前最直接的物证来源。如果指甲缝里留有孩子隐私部位的皮肤细胞,再通过DNA比对确认孩子身份,那就可以形成很强的证据链条。可如果没有检出,侦查就会陷入僵局。
另外还要看那个男人的行动轨迹。他是晚上11点进去,第二天早上5点离开,中午又回来。这些时间点的监控画面必须全部调出来。
如果监控里能看到他进入孩子睡觉区域,或者有异常的肢体接触动作,也能佐证孩子的话。
法律上还有一条路,就是民事侵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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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事方面最终因为证据不足不能定罪,廖女士可以作为三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那个男人和保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83条还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走民事路子,证明标准比刑事低一些,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就行。
通俗讲就是,法院觉得事情大概率就是那样,就可以判他赔钱。
但民事赔偿解决的是钱的问题,解决不了刑事责任的问题。家属真正想要的,恐怕还是让那个男人坐牢。
还有一个点值得注意,保姆的丈夫在这个事情里是什么态度,目前报道没提。保姆大半夜把婚外男友叫到雇主房间,本身就可能构成对雇主合同义务的根本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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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爸爸和保姆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照管合同关系,保姆把无关陌生男人带进房间,已经严重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家属可以要求保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酒店在这个事情里有没有管理责任,也值得追究。如果店里有访客登记制度,但那个男人半夜进出没有登记,店方就有管理漏洞。
如果店里监控齐全,能提供完整画面,那对破案就是最大的帮助。如果监控坏了或者没拍到,店方可能要承担一部分安保不到位的责任。
但这一切的前提,是先查清楚那天晚上房间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孩子爸爸把孩子交给保姆,是觉得这个熟人能照顾好三个女娃。三个小姑娘跟着陌生人待在酒店,可能还以为是个好玩的新地方。结果等来的却是半夜溜进来的成年男人,和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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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的孩子不懂什么法律,她只知道有个叔叔摸了不该摸的地方,让她不舒服、让她害怕。她鼓足勇气告诉妈妈,这是孩子对妈妈最大的信任。
可妈妈听到之后,除了愤怒和心疼,还得面对一个残酷现实,坏人可能因为证据问题逍遥法外。
这种事情最难的地方就在这里,小孩子不会骗人,可法律不能只靠小孩子的几句话就给人定罪。于是就会出现一个让人难受的落差,道德上大家都知道谁是坏人,法律上却可能拿他没办法。
这不是法律错了,也不是孩子撒谎了,而是有些伤害从发生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很难被完整证明。
所以保护孩子,不能等到出事以后再去证明伤害存在。要在伤害还没发生之前,就把所有可能的风险挡在外面。
最后,孩子的口供和男子不认账之间,你觉得应该优先相信哪一边?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判断。
来源:荔枝新闻《母亲称4岁三胞胎姐妹遭保姆男友猥亵 “被叔叔摸了下体、屁股,还抱着睡觉” 涉事男子被传唤时否认触摸隐私部位 当地警方:侦办过程中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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