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千龙网)
学校不是“无限责任主体”,学生也不能成为“木头人”。
课间十分钟,两名小学生奔跑不慎相撞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必然担责吗?
8月12日,“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一名当事人对自身损失承担70%责任,另一名当事人及其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学校无需承担责任。这一判决,无疑是给学校正常开展课间活动撑了腰。
小学生活泼好动,课间“撒撒欢”,不幸意外相撞引发伤害。事情看似不大,但处理不好,却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
在一些家长的认知中,只要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一定要承担责任。一旦赔偿问题谈不拢,受害方家长到法院起诉,除了致害方家长,也会拉上学校当被告。
这是一种认知偏见,也与法律规定不符。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并不必然承担责任。决定其是否承担责任的根据,是学校能否证明它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能够证明,就无需担责。
本案中,法院认定学校无需担责的事实包括:学校日常持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本次事故系突发性情况,学校难以提前预判、避免;事发后,学校处理及时,第一时间调查事发经过、通知家长送医,并多次组织协商赔偿事宜,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审慎防范义务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
从学校的角度,防范和处置意外伤害,其应该做的、可以做的,都已经做了。也就是说,对于这次意外伤害发生,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自然也无需承担责任。
可见,本案“学校无责”判决,是正确适用法律的结果,并非“法外开恩”。但从网友留言看,这样的判决让不少人感到欣喜。究竟“喜”从何来呢?
这是因为,“学生在学校出事,学校多多少少要承担一些责任”,如此错误的认知已经存在多年,而过往一些判决也确有此痕迹。“拨乱反正”的判决,即便只是依法办案的结果,仍不免让人欣喜。
而另一方面的欣喜,则来自法院这一判决对“课间十分钟”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
课间休息有助于学生调节情绪、放松身心、增强体质和防控近视,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但近年来,一些学校对学生在课间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2023年11月,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接受新华社专访,回应“消失的课间十分钟”时,对这种约束学生行为的做法明确予以否定。
学校的说法是“为了学生安全”,这不是约束学生课间活动的正当理由,却也反映了学校的苦衷。在少数家长的非理性情绪下,任何一次微小伤害都可能引发巨大的麻烦、没完没了的纠缠,“学生安全”的压力让学校不堪重负。
如此现实下,厘清各方责任,既事关法律公正,也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学校接下来会怎么做。
以本案为例,如果在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仍让学校担责,那么,对学生做更严格约束,禁止一切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为,包括跑跳,就可能成为部分学校的选择。
学校不是无限责任主体,而只能负其应负的责任。在这样的法律认定和观念认知下,学校才能有其应有活力,有了“课间十分钟”的欢声笑语,学生也才不至于成为“木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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