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生态环境局8月12日发布了,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罚〔2026〕G07号)。
当事人名称:襄阳市捷富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捷富达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陈芳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318108415
地址:襄阳市高新区天籁大道
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洗车房正在进行洗车业务,产生的洗车废水通过水泥管道排入顺正河。经核实,2026年5月1日后,该水泥管道遭周边村民私自破开并接入软管引水灌溉农田,期间,你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管道破损、废水外流情况,但未及时采取制止、封堵等处置措施,造成洗车废水持续外排,进入顺正河,排放时间约1个月。现场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洗车废水应接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6年6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2026年6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1份,员工工资表1份,利润表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4.2026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5.2026年6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6.2026年6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洗车废水排放去向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7.2026年6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你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8.2026年6月8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下载《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企事业案件批量查询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9.2026年6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及你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10.2026年7 月 16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6]G07号)1份,证明责令你单位改正的情况。
11.2026年 6月 8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G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
2026年7月20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申请书》,理由为:1.本次违法行为并非加油站违规排污,而是附近村民人为破坏循环水设施导致;2.首次违法,无主动违法排污行为,属于管理缺失、监管不严,设施被他人破坏的被动后果。3.事发后加油站积极整改,立即封堵被破坏的排水口;4.2026年6月26日已整改完毕,洗车废水连接污水管网排入鱼梁洲污水处理厂;5.组织全员环保培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6.成品油行业竞争激烈,加油站经营困难。
经核查,我局认为:
1.你单位水泥管道遭周边村民私自破开并接入软管引水灌溉农田,期间,你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管道破损、废水外流情况,但未及时采取制止、封堵等处置措施,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存在主观过错;
2.你单位违法行为不属于《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列明情形,并且你单位洗车废水持续外排顺正河,排放时间约一个月,应当认定为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后果不轻微;
3.你单位提出组织全员环保培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成品油行业竞争激烈,加油站经营困难的2项理由,不是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法定理由。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但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积极整改,第一时间对被损毁的排污口实施封堵,终止污水排放行为,且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前已完成全部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一部分第三条表11“你单位排污管理类别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你单位一般排污口排放去向不符合规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你单位将洗车废水直接排入顺正河,
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地顺正河,属一级水功能区,不属于任何一类敏感或特殊保护区域,你单位违法行为时间2026年5月1日后,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造成社会影响你单位不涉及。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另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对符合本条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应当在裁量基准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限”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减少1%:综合考量后,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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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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