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看到一个案子,挺有代表性的。
一位退休教师,2022年3月向省人社厅申请发放丈夫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费。省人社厅把这事转给了县人社局。县人社局收到后,直接出了一份《不予受理告知书》,告诉他:你这个事儿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应该去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审查后发现县人社局这个《不予受理告知书》适用依据错误。为什么呢?因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得有一个“可复议行政行为”存在,也就是说,县人社局得先对信访申请做出实质性处理,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认为对自己权益造成影响,才能去复议。可县人社局连处理都没处理,直接一张告知书把人打发了。最终,县政府撤销了这份《不予受理告知书》。
信访依法分类并不是直接说一句,“这件事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就完事了,前面的调查核实工作一样不能少。
![]()
一、信访和行政复议,到底什么关系?
先说清楚一个基本事实:信访和行政复议,都是遇到行政问题时可以走的救济渠道。但两者的定位完全不同。
行政复议是法定的行政救济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严格的程序和时限,属于“法定程序”。信访呢?《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说得明白,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应当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也就是说,信访只是个“入口”和“分流站”,真正解决问题的,优先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些法定途径。
程序谁都明白,可到了实际操作层面,事情就变味了。
二、功能重叠带来的“二选一”困境
上面这个案子,县人社局的做法,在现实中比较常见,接到信访诉求,不分事情对错,先出一张《不予受理告知书》,告诉当事人“你该去复议”或者“你该去起诉”。
问题出在哪儿?《信访工作条例》确实规定,对应当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部门可以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但前提是,这事儿得“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范某申请的是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这属于行政机关依法给付社会保障的范畴,按照《行政复议法》,完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县人社局连实质审查都没做,直接以“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等于是把一个本该由自己先处理的事,甩给了复议程序。
信访和行政复议本就在功能上高度重叠,两者都有权利监督和权利救济的功能。对于信访人来说,既然都能解决问题,为什么不选更简单的那个?行政复议有60天的申请期限,有严格的格式要求,还得跟行政机关“对簿公堂”;信访呢?写封信、打个电话、上门反映一下就行。
结果就是“信访不信法”成了常态。遇事先找信访,信访不管再找复议,复议不行再上法院,一圈折腾下来,问题没解决,时间精力全搭进去了。
![]()
三、程序空转,谁的责任?
上面这个案子还有个细节值得注意:县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时,还告知范某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县政府最终认定,这个告知书本身适用依据错误。
如果信访部门告诉你该去复议,复议机关说信访部门做得不对。当事人夹在中间,来回跑,脾气一下子上来了。
类似的事儿不是个案。有的信访部门在没查清争议事项是否满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径直告知当事人复议权利,导致大量本不该进入复议程序的争议事项涌进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受理吧,不符合条件;不受理吧,当事人又觉得被踢皮球。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能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要“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可“导入”这个词太模糊了,怎么导?谁来导?导进去之后怎么办?法律没说清楚。程序衔接缺乏可操作性,最终受伤的还是当事人。
![]()
四、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哪?
这两年,不少地方已经开始探索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衔接机制了。比如有的地方明确了“甄别—告知—引导—移送—反馈”的闭环流程;有的地方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他们怎么区分信访事项和复议事项。但要真正解决问题,还得从根子上理顺关系。
首先,信访部门得守好“入口关,收到诉求后先判断,这事儿该走什么程序,就明确告知当事人,而不是简单一句“不予受理”就完事。其次,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得提上去。为什么不愿意走复议?说白了还是不信任,复议机关跟被复议的行政机关是“一家人”,复议结果能公正吗?最后,法律层面的衔接得跟上。信访和复议之间的程序怎么流转、时限怎么计算、文书怎么规范,都得有明确说法。
上面的案子最后被县政府撤销了《不予受理告知书》,算是讨回了公道。可像范某这样愿意较真、懂得走法律程序的人有多少?更多的申请人可能被一张告知书就打发了,或者在各部门之间来回奔波,最后不了了之。
说到底,信访和行政复议不该是“二选一”的对立关系,而应该是分工明确、衔接顺畅的“接力关系”。什么时候老百姓遇到行政问题,能清楚地知道该找谁、该怎么找、找了以后会怎样,这才算真正把权利救济落到了实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