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刚来深圳的小伙伴
第一件事想必都是租房
对于广大租客们来说
租到称心如意的房子真的太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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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
要是新租的房屋
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房东却隐瞒未告知
是不是很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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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
租客能否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
今天(11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一起来看看
租房遇"凶宅",房东拒绝调解
深圳法院判了
2025年5月,程某与房东孙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及居间服务合同》,承租孙某在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月租金4500元,租期3年,押金9000元。程某依约支付了押金及3个月的租金,并正式入住。
2025年8月的一天,程某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在年前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当日即搬离该房屋。程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押金并支付搬家等费用,请求社区工作站介入调解,但房东孙某均拒绝调解。
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孙某退还押金和租金,并赔偿搬家费等损失。
经调查核实,案涉房屋确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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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都资料图,图文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衍生的先合同义务,出租方对影响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负有主动告知义务。孙某作为出租人未如实告知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该事件虽未对房屋物理使用功能产生实质影响,但已超出社会公众对居住环境安全性的普遍认知范畴,客观上对承租人的心理安定性及居住体验造成持续性负面影响。孙某隐瞒与缔约相关的重要事实,致使程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根本违约,程某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应退还程某押金9000元,退还程某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并赔偿相应的搬家费。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房屋虽为不动产,但其居住价值不仅体现在物理属性上,更承载着承租人对安全、安宁居住环境的合理期待。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但可能影响租户的租赁意愿,甚至对租户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出租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房东出租房屋时,应当如实告知房屋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项,切勿心存侥幸隐瞒事实,否则将面临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对于租客而言,一旦发现租赁房屋存在自身无法接受的隐瞒事项,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注意保留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等证据材料。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应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对房屋重大信息进行核实和披露,否则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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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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