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证监局)
来源:福建证监局
兰春光(身份证号:******************):
2022年4月至今,你担任福建省熠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烁科技或公司)总经理。经查,上述期间熠烁科技存在以下问题:
2025年6月至7月期间,熠烁科技控股子公司广州野马科技有限公司两次为控股股东福建省快先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800万元、3,500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80.81%、1,666.03%。公司未对上述关联担保履行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熠烁科技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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