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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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女友公司帮工分手后索要报酬##男子向前女友索要帮工工资获支持#】男子陈某(化姓)在与前女友林某(化姓)共同生活期间,参与林某经营的公司业务,为公司提供劳务。分手后,陈某认为对方应该支付劳务报酬;林某则认为,陈某的帮工行为是为维系双方感情的情感投资,不应再主张报酬。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主张劳务报酬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判决被告都安某公司向陈某支付劳务报酬共计38500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法官表示:同居期间,一方为另一方公司提供劳务,如果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其劳动价值应得到尊重和补偿。同居或恋爱关系,并不自然排除劳务报酬请求权,不能因为双方存在亲密关系,就直接认定付出属于无偿。如果同居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最好提前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并通过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等形式固定证据。这既是对付出的尊重,也是对权益的保障。 via.河池中院#男子分手后起诉前女友索要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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