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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2016 年中国网络直播元年起,大量直播平台相继成立、相关从业群体及用户持续增长,目前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兼具数字经济支柱产业与文化建设重要阵地双重属性,具有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特点,在全民观看消费、全民互动共享的新型发展模式下,夫妻一方直播打赏女主播巨额款项的行为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配偶提起类似情况的诉讼也在逐年增加,因此有必要探讨该类型案件的裁判方向。
笔者通过一篇2021年西安市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借由江苏省高院与江苏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2025年度家事纠纷典型案例,解析裁判风向的变动:用户、主播、网络平台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符合日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进行的打赏行为,一般不予返还。若主播与用户之间发展为婚外情后,仍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打赏的,需结合三方的权利义务,判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金额的大小。
一、艾某某与贺某、徐阿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1年西安市中院典型案例)
(一)基本事实及原告诉求
原告艾某与丈夫贺某系夫妻关系,婚后通过快手平台结识了女主播徐某,双方相识后发展为婚外情。婚姻存续期间,贺某通过快手平台,于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5日向徐某打赏共计13318次,合计25万余元;2019年3月25日双方线下见面,以情人关系相处至2020年3月1日,贺某单独通过微信、支付宝、拼多多、淘宝向徐某转账并购买商品,合计5万余元,以上共计325617.4元。
艾某将丈夫贺某、主播徐某、快手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贺某未经其同意将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徐某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徐某返还上述财产,并主张快手公司作为接收赠与的共同受益人承担返还钱款的连带责任。
(二)被告辩称
1.被告贺某同意原告的主张;
2.被告徐某辩称其不清楚打赏的金额,贺某赠送的礼物是其劳动所得,并主张本案系赠与关系,艾某并非本案适格主体;除此之外,徐某称与快手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应由快手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快手公司辩称其仅为中立技术服务商,与贺某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徐某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网络直播服务合同关系。公司系依据与双方的相应合同约定分别收取充值款项、与直播收益分成,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三)争议焦点
1.被告贺某、徐某、快手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2.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受害方是否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返还财产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四)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认定:被告贺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网络购物赠与给被告徐某财物的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徐某应于十日内返还给艾某22864.5元,其他诉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被告徐某应于十日内返还给艾某45729.03元,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丈夫豪掷出32万元,最后却仅追回4万多,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二审法院认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网络直播系通过终端将传统表演形式的音频信号采集成数字信号实时传递给不特定人观看以获取商业利益的一种流媒体应用。
1.被告徐某利用平台针对不特定快手注册账户的直播行为系要约行为,贺某观看徐某的直播表演并用快币进行打赏的行为系承诺行为,且该行为完成后,双方的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徐某与贺某之间系无名合同法律关系,贺某有权自主决定徐某的表演价值,并且徐某系基于直播表演获得收益,而非单纯获利。本案不符合赠与合同纠纷中“单纯获利”的情形,故原告艾某主张贺某用快币打赏徐某形成赠与合同关系的观点不成立。
2.贺某在快手平台购买快币进行消费,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非赠与合同关系。
3.针对贺某与徐某线下发展婚外情关系后,贺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某的转账与购物消费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贺某未经艾某同意,赠与徐某钱款的行为侵犯了艾某的权益并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行为应为无效。
4.原告艾某主张快手公司返还部分款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律师评析
案涉判决于2021年发布,并被评为“典型案例”,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用户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主播通过平台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观众的打赏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打赏者不能要求返还打赏财产。如打赏者与主播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给主播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主播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笔者注意到,本案仅要求主播返还了线下通过其他途径收取的款项,但未对主播与用户形成婚外情关系后,仍通过直播平台获取“打赏费”这一行为,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解析。通过检索近5年的典型案例,笔者发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2025年度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之四却有不同观点,该案明确:婚外恋打赏无效,平台未尽责需承担责任。
两个典型案例的相似之处在于,案情:打赏者通过网络平台认识女主播,双方线下发展为婚外情,交往期间,打赏者仍通过网络平台给予大额打赏,平台从中分取打赏款。不同之处在于,法院认定:1.案涉平台公司对主播存在着装暴露、直播行为具有挑逗、低级或者暗示性动作等情形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极应对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消费提醒、设置打赏限额的明确规定,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酌情判决返还其获得打赏收益的30%。2.判决主播返还全额“打赏费”;3.打赏者因擅自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确认返还的打赏款全部归原告所有。
总体来说,该类型的纠纷不再单以网络服务关系为由判决不予返款打赏款,而是综合考虑了打赏者、主播、平台的三方过错,依法行使裁量权。笔者认为该裁判方向,明确了对婚姻财产制度中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也进一步督促了网络平台承担起整治网络环境的社会责任,同时对打赏金额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的行为认定为“以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目的的赠与”,直接给予该行为系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有悖公序良俗的负面评价。
本文中,原告仅以快手公司系“打赏费”的共同受益者为由,要求其返还款项,忽视了平台的监管职责与机制等客观原因,故理据过于薄弱。原告艾某、与贺某虽已“统一战线”追讨“打赏款”,但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主播的过错(如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其发展婚外恋,引导高额打赏等主观过错的行为),有些可惜。
三、律师建议
实务中,原告的诉求是追回大额的“打赏款”,平台的诉求是“与我无关,不予返还”,主播的诉求是“不予返还”,打赏者则可能出现三种情况“缺席”、“同意原告的诉求”、“主动要求主播返还”。
具体到个案,首先应当评估打赏款是否系“高额打赏”,如不存在高额打赏,一般会被认定为一般的网络娱乐消费,难以主张全部返还;如符合“高额打赏”,还需进一步核实网络社交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了直播内容审查、充值数据监控、打赏限额提醒等监管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即使网络平台不存在过错,笔者也建议将其列为被告,以便获取“打赏款”明细,进一步分析用户与主播之间发展婚外情的具体情况,从而列明主播在具体交往中的过错行为,以便主张返还。
综上,夫妻一方高额打赏女主播,想要追回全款确有难度,但也并非只能争取线下打赏的少额款项。此类案件的重点在于厘清用户、主播和平台公司的权利义务,准确认定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合理区分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公法责任与私法义务。
【案件来源】:2021-05-3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1)陕01民终6928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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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超越律师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国际法学硕士,家族顾问。
专研领域:专注民商事领域(含涉外)、婚姻家事领域(含涉港澳等跨境婚姻家事纠纷),擅长调解、婚前协议设计、诉讼争议解决、家族财富传承,能够从法律和心理双重视角化解家事矛盾,助力家庭财富传承。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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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姐弟争产案】:父母过世,姐姐们联合起诉弟弟,律师介入后,和平撤诉。父母过世后,弟弟翻建宅基地房屋,引发继承权争议。律师精准援引法律理清纠纷核心矛盾点,通过现场取证、测绘报告、建房审批文件等证据,区分原宅基地房屋与翻建新房的权属关系,积极应诉并配合法官调解,最终姐姐们全部撤诉。
3.【同居分手案】相恋多年的情侣分手后,一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前任归还不当得利17万元,律师介入后,代理前任以4万元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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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瑜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生,国际经贸规则专业本科法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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