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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①:2024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查阅卷宗,探讨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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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②:2024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调查核实案件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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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③:2024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召开案件讨论会,承办检察官汇报案情。
“孩子虽然没了,但这个结果让我们心里好过了一些……”近日,小龙的父母再次走进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对检察官表达谢意。
他们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监督案件的申请监督人。今年2月,经四川省检察院抗诉,四川省高级法院撤销此前二审、一审法院的判决,判令某医院赔偿他们17万余元。这起案件历时11年,医院赔偿金额从一审的12.3万余元变为二审的6万余元,再审终于提高到17万余元。这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曲折?
丧子之后
走上艰难维权路
小龙从小患有脑积水,但其父母刘强、李方从没想过放弃。小龙4个月大时做了手术,健康成长到11岁,2015年再次因脑积水住院治疗。小龙这次病倒并没有顺利康复,而是经历了多次治疗,反复进出医院。
刘强、李方经济本就不宽裕,孩子的疾病花光了二人积蓄,还欠下不少债。然而,治疗没有让小龙恢复健康——医生告知,小龙的生命危在旦夕。悲痛中,刘强、李方艰难地作了决定:捐献儿子器官。
2016年1月27日,小龙不幸离世,死亡原因系呼吸循环衰竭。儿子的离去,让刘强、李方失去了希望,也让这个因病致贫的家庭陷入了深渊。刘强、李方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反复找医院协商赔偿,但医院坚持认为自身并无过错。
2021年4月,刘强、李方向法院起诉,并于一审期间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诊疗过错因素系小龙脑积水后颅内感染继发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后果(最好生存期1年)的次要原因。
2021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判决医院对小龙的医疗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法院认为,刘强、李方因本次医疗损害产生的各项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6.7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2万余元系按照二人主张的2015年度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6205元/年进行计算,年限为20年。另外,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可酌情支持1万元。据此,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向刘强、李方赔偿12.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3月8日,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我国对死亡赔偿金实行的是定型化赔偿,但绝非不考虑生存期预期寿命。小龙从小患脑积水,就医的作用是延长患者生存期。鉴定人作出最好生存期为1年的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医院主张不应适用20年定额赔偿的理由成立,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年限调整为5年,并按照2020年度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8253元/年计算出死亡赔偿金共计19万余元,最后判决医院向刘强、李方赔偿6万余元。
调查核实
全面了解案情
刘强、李方没想到上诉后竟会是这样的结果,他们急忙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再审申请也于2023年7月31日被裁定驳回。绝望之下,夫妻俩听说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便走进了成都市检察院请求帮助:“治疗了这么久,一直希望孩子能够痊愈,抱着这点希望坚持到现在,孩子还是没了,我们的念想也没有了。法院这么判,我们不服……”
“小时候第一次接受脑积水手术后,小龙适应得很好,长得高高壮壮的。”刘强边讲边翻出小龙小时候的照片给检察官看,“穿着绿条纹衣服的就是小龙,这是我们一家出去玩时照的。他成绩不错的,你看,他笑得多开心。”说着,他似乎突然想起来什么,神情又黯淡了下去。
检察官调取了卷宗,经审查,初步判断二审判决在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上可能适用法律错误。2023年11月7日,成都市检察院决定受理该案。
要查清事实真相,就必须走出去,开展深入扎实的调查核实。检察官来到小龙家所在村组,了解到刘强因三级残疾,劳动能力受限;李方身患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脂肪肝等多种疾病,小龙病逝后她因思念过度,被诊断出抑郁焦虑症;夫妻俩靠每月1100元的养老金维持基本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
刘家的状况让检察官心头一紧:“这么艰难,当初有钱为孩子治病吗?”刘强说:“借钱也要治,我们从来没想过放弃,不能眼看着孩子生病不管。”
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监督诉求后,检察官意识到,两次判决之所以存在巨大差异,主要原因是死亡赔偿金的年限计算不一,而这又与鉴定意见上的“最好生存期1年”息息相关。于是,检察官询问了鉴定人:“‘最好生存期1年’,这是依据什么作出的呢?”鉴定人解释道,一般生存期是依据统计数据和文献作出的推测,但个体存在差异,患者的生存期限受医学技术、个人体质、患者生存意愿、家庭护理等很多因素影响。
原来,这个“1年”是一个医学参考值,并非患者实际仅能生存1年的客观事实。为了进一步厘清这个核心焦点,成都市检察院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听证会,邀请法学专家、法律实务工作者、普通群众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听证员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经评议认为:本案应当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标准作出判断,不建议采用鉴定意见推定的“1年生存期”计算死亡赔偿金。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2003)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检察官表示,这一规定明确了死亡赔偿金一般应按20年计算,但书规定的除外。
详细论证
提出监督意见
经过扎实调查,成都市检察院认定二审判决确有错误。“《解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期限和范围,是定型化赔偿。定型化赔偿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统一标准,是综合人口寿命等多种因素,根据社会统计数据选取的平均值,确定的相对公平具有普适性的期限,不应随意调整。”检察官说,小龙死亡时年仅11岁,不属于60周岁以上应当扣减计算年限的情形,应当按照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二审按照最低年限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另外,鉴定意见作出的“最好生存期1年”仅是判断死亡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的参考因素,是鉴定人依据现有的医学技术、医学知识以及鉴定时的患者生理状况作出具有一定客观性的推测,并非仅能生存1年的客观事实。生命是最高法益,患者的生存期限受医学技术、个人体质、家庭因素等影响,并非一成不变。
“本案中,小龙本人具有强烈生存意志,家庭不离不弃,即使家境贫困,也从未放弃治疗。鉴定意见中关于‘最好生存期1年’的推断,仅应作为划分过错责任的参考,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检察官补充道,重复将小龙自身病情、生存期作为裁判考虑因素,过分减轻医疗机构赔偿责任比例,有失公平。鉴定意见已充分考虑小龙自身病情等因素,认为自身病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诊疗过错系次要原因。法院根据病情诊疗情况以及鉴定意见,酌情确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不应再以小龙自身病情为由调减死亡赔偿责任。
据此,2025年2月成都市检察院提请四川省检察院抗诉。四川省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确有错误,遂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审本案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认为《解释》已经定型化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期限和范围,并未对重大疾病下人的预期生存年限存在差别另行区别确立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本案应当按照20年标准进行计算。今年2月11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改判医院按20年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总计赔偿17万余元。
“我们终于等到了!”收到判决,李方红着眼说。不久前,她和刘强专程将一面绣着“建构和谐社会,保护百姓权益”的锦旗送到检察官手中。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为法律适用错误案件的监督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同时准确把握鉴定意见的证明边界,防止医学评估替代法律判断,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防止重复评价与裁量失当。更重要的是,注重法律监督不仅是纠错,更要起到价值引领和人文关怀的作用。
人的生命是最高法益。一个人,无论其健康状况、年龄大小、预期寿命长短,在法律面前均应获得平等尊重与保护。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功能之一,正是通过对生命丧失的统一标准抚慰,宣示生命价值不可用金钱衡量、不可因个体差异而打折的法律底线,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更是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格权的平等保护。认为罹患严重疾病的患者的生命“预期价值”低于健康人群,以“生存质量”或“预期生存期”区分“赔偿等级”的做法,实质上构成了对人格权的区别对待,与现代法治中关于生命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相悖。
更何况,小龙的父母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还作出捐献儿子器官的善举,这是超越个人苦难的人间大爱。检察机关通过依法监督纠错,给予行善之人以司法温暖,不仅体现了对个体善行的正向回馈,更向社会传递了尊重生命、平等保护、鼓励善行的鲜明价值导向。司法机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正是检察监督应有之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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