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航运在线)
案例概况
2026年7月16日,天津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靠泊辖区的某散货船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经查,该轮存在多项缺陷,其中5项为滞留缺陷,涉及消防、救生、电气、船体结构及航行设备等多个关键系统,反映出该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所属航运公司岸基管控“失聪失明”。天津海事局依法对该轮予以禁止离港(滞留)处理,并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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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查现场。天津海事局供图
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
消防系统严重失效,应急反应能力近乎丧失
检查发现,该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至机舱释放预报警故障(缺陷代码0725),主甲板右舷二氧化碳间门口消防管路堵死,开启消防泵后消防栓无法出水(缺陷代码0741),贯穿空调间至消防控制站通风管道A级防火挡闸故障(缺陷代码0745),上述3项缺陷均被作出禁止离港(滞留)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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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2释放报警箱/该轮消防栓/防火挡闸。天津海事局供图
值得注意的是,该轮维护保养计划显示上述设备均“正常开展维护测试”,但实际状况表明维护保养并未真正落实。上述缺陷反映出公司管理不符合《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南(1.0版)》(以下简称指南)第6.2.1条关于关键设备维护保养的要求,以及第8.1.1条关于建立完善火灾等应急预案的要求。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和消防水管是机舱火灾应急处置的核心装备,如果出现故障,一旦失火,船员将无法在第一时间实施有效灭火,后果不堪设想。
2
救生设备形同虚设,人员救助能力严重不足
检查发现,该轮救生甲板右舷救助艇降落与回收装置备用储能为零(缺陷代码0630),被作出开航前纠正处理决定。该缺陷反映出公司管理不符合《指南》第6.2.1条关于关键设备维护保养的要求,以及第8.2.1条关于定期开展设备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的要求。备用储能为零,意味着紧急情况下救助艇无法正常释放,直接威胁船员生命安全。
3
电气设备故障频发,应急保障能力不足
检查发现,该轮应急配电板照明绝缘报警一直未能复位消除(缺陷代码1423),船舶压载水系统控制面板故障(缺陷代码1285),中高频备用电源无法供电(缺陷代码1623)。上述缺陷均属船舶电气设备范畴,其中前两项被作出开航前纠正处理决定,中高频备用电源无法供电被作出禁止离港(滞留)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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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压载水系统控制面板/应急配电板。天津海事局供图
上述缺陷反映出公司管理不符合《指南》第6.2.1条关于关键设备维护保养的要求,以及第6.2.2条、第6.2.3条关于岸基跟踪检查、登轮检查频次的要求。应急配电板是船舶应急电源系统的核心配电设备,如果出现故障,一旦发生船舶出现失电或火灾等紧急情况,应急电源将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压载水系统控制面板故障对船舶稳性和货物作业安全构成潜在风险;中高频备用电源无法供电,将使船舶在紧急情况下失去无线电通信应急保障能力,直接影响遇险报警和搜救通信。
4
船体结构及航行设备存在重大隐患
检查发现,该轮所有的货舱舱盖紧固螺栓锈死(缺陷代码1250),被作出禁止离港(滞留)处理决定;驾驶台左舷罗经复示器和主罗经读数相差180度(缺陷代码1524),被作出开航前纠正处理决定。上述缺陷反映出公司管理不符合《指南》第6.2.1条关于关键设备维护保养的要求。货舱舱盖紧固螺栓全部锈死,严重影响船舶水密性和货物安全;罗经复示器读数偏差180度,存在偏航、搁浅甚至碰撞风险。
上述缺陷均非一个航次所能形成,历次开航前检查却均未排查发现,船舶长期“带病航行”,暴露出船舶维护保养和开航前检查严重流于形式,未能真正发挥事前风险防控作用。
处置情况
天津海事局依法对该轮予以禁止离港(滞留)处理,要求在消除所有滞留缺陷后方可离港;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检查行动代码50),通报该轮安检情况;并通过智慧海事监管系统将该轮安检情况通报其所属航运公司的审核发证机关,建议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核查。
问题分析
该轮缺陷分布在消防、救生、电气、船体结构及航行设备等不同系统,但共性症结高度一致:缺陷长期存在、长期未纠正;岸基未按规程检查,导致显性问题“视而不见”;开航前检查不到位、不仔细,签字的检查表背后并无真实有效的检查行为。共性症结的深层根源,在于公司将安全管理停留于体系文件“有没有”,而非制度执行“实不实”。对照《指南》逐条检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纸面落实”
《指南》第6.2.1条要求企业建立关键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对船上关键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但该轮从消防管路堵死、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预报警故障到舱盖螺丝锈死,均为长期缺乏维护保养导致的累积性缺陷,表明公司虽有制度文本,却未在船端有效落实。
(二)岸基跟踪检查与隐患排查机制双重失效
《指南》第6.2.2条、第6.2.3条要求岸基对船舶设备维护保养情况实施跟踪检查,海务、机务人员登船检查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第3.2.1.2条要求健全岸基、船舶定期隐患排查机制,落实“报告—整改—验证—闭环”要求。该轮多项缺陷属于通过常规登轮检查即可发现的显性问题,却一直“带病航行”至海事检查方被暴露,岸基对船舶实际技术状况“失聪失明”,双重预防机制在船端严重失效。
(三)应急保障能力严重不足
《指南》第8.1.1条要求重点建立完善火灾等应急预案,第8.2.1条要求确保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该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预报警故障、消防管路堵死、防火挡闸失效、救助艇释放装置备用储能为零,消防救生两条“生命线”同时失守,一旦发生险情,船员自救能力将大打折扣。
海事提醒
航运企业是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航运企业要以本案例为警示,对照《指南》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船舶处于安全营运状态。船舶设备技术状况是检验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成效的“试金石”,安全管理体系绝非一纸文书,其生命力不在于制度条文的完备,而在于不折不扣、实打实的落地执行。各航运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把岸基管控的触角真正延伸到每一艘船舶、每一台设备、每一次检查,真正实现安全风险全链条闭环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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