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离婚证换一个购房资格,听起来是笔划算的买卖。可上海这对夫妻用六年时间证明了一件事:在法律面前,根本没有"假离婚"这三个字,弄假成真之后,人没回来,钱也没算清。
李某和蔡某某原本是夫妻,两人婚后有个女儿。2014年9月11日,为了规避当时的购房政策,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得明明白白:女儿归李某抚养,蔡某某每月付2000元抚养费直到女儿十八岁;两人名下共有的601室房屋归蔡某某所有,蔡某某要支付李某150万元作为房屋补偿款,承诺离婚后6年内分期付清,逾期双倍返还;李某在协议生效后半年内搬离,违约要付双倍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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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19天后,也就是2014年9月30日,两人又签了一份复婚协议,约定等房子买好就复婚,复婚后财产和子女抚养权都按离婚前的状态共同所有,之前的离婚协议自动失效。
按这剧本走,本来是个"离婚—买房—复婚"的完美闭环。可人是感情动物,剧本哪有那么听话。
离婚后,李某确实自己买了房,但她没搬走,而是和蔡某某、女儿三个人继续住在601室里,名正言顺地"离婚不离家"。这一住就是四年,直到2018年李某才搬出去单独居住,复婚的事始终没办。
四年的同居生活里,钱早就搅成了一锅粥。蔡某某陆陆续续给李某转了不少钱。等到李某搬离后一算账,把蔡某某告上了法庭,索要150万元房屋补偿款和45万元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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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在法庭上喊冤:离婚是认真的,150万我也早付清了,不该再给。
法院一查资金流水,发现同居期间蔡某某向李某转账合计178万余元。这其中:
蔡某某父母和亲戚转过来的46万余元,双方都认可是抵房屋补偿款的;
蔡某某本人转给李某的130余万元,蔡某某说是房屋补偿款,李某却说这是赠与、是女儿学杂费、是两人同居生活的开销。
浦东法院怎么判的?法官一句话点透了关键:两人离婚后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178万余元的转账,得作为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来认定,按公平原则分配,再酌情确定蔡某某还剩多少补偿款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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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房屋折价款45万元;李某主张的45万元逾期违约金,法院驳回。判决后双方都没上诉,判决生效。
老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可这俩人既不是兄弟、账也算不明白。一份离婚协议、一份复婚协议,本想把"假离婚"这颗钉子钉死,结果钉子没钉住,反倒把自己钉在了法律的砧板上。
法律上有个常识得给大家掰扯清楚:只要领了离婚证,就是真离婚,不存在"假"的说法。离婚协议里关于身份关系的部分(也就是离婚这件事本身)绝对有效,谁也反悔不了;但财产分割条款要分情况看——如果你能拿出聊天记录、录音、书面协议等证据,证明当时是为了买房才做的"虚假意思表示",那财产分割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财产重新分;要是拿不出硬证据,法院就按备案的离婚协议来执行,白纸黑字,房子归谁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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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和蔡某某的情况更微妙。法院并没有否定那份离婚协议的效力,而是把焦点放在了"同居期间那178万到底算什么钱"上。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两套完全不同的规则——夫妻存续期间挣的钱默认是共同财产,分手时原则上均分;可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特殊保护,遵循"谁出资归谁",混同的部分要举证,举不出来的按出资比例或公平原则处理。
蔡某某转的那130多万,李某一口咬定是赠与、是抚养费、是生活费。法官结合两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把这178万整体作为同居共有财产认定,再按公平原则倒推:扣掉已经抵扣的46万,再综合共同生活情况、子女抚养付出、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最后算出蔡某某还得补45万。
至于李某要的45万逾期违约金,法院为啥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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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很简单:两人长期同居、财产高度混同,蔡某某一直在通过转账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很难认定他主观上有"逾期违约"的恶意。违约金条款在这对"离婚不离家"的当事人之间,失去了适用的基础。
这案子给所有动过"假离婚"念头的人敲了一记警钟。为了套个购房资格、躲个限购政策,把婚姻当儿戏,本质上是拿自己最大的筹码去赌一个不确定的未来。赌赢了,房子到手、复婚团圆;赌输了,轻则像本案这样为几百万撕破脸对簿公堂,重则一方干脆拒不复婚,你连原本属于自己的那一半财产都未必拿得回来——北京三中院就判过类似的案子,白女士和黄先生为假离婚买了二套房,结果黄先生拒绝复婚,白女士起诉想撤销离婚协议,法院以"无法证明欺诈胁迫"为由驳回,房子车子全归了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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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话讲"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放到婚姻里也一样——你可以信任爱人,但不能把法律的底线寄托在爱人的良心上。离婚证一领,你们就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他(她)有权拒绝复婚,有权把协议里分给你的财产变卖转移,甚至有权在"离婚期间"和别人谈情说爱而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更现实的问题是钱。同居不像结婚,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这层保护伞。你给他转的钱,他想说是房款就是房款,想说是生活费就是生活费,想说是赠与就是赠与。一旦闹上法庭,举证责任全在你身上,拿不出证据的转账,大概率要不回来。
本案这对夫妻还算"幸运"的——法院最终从公平原则出发,判蔡某某再付45万,李某没落得个净身出户。可这四年的同居、这场官司的拉锯、那份本不该签的复婚协议,消耗掉的情感和精力,又岂是45万能买回来的?
买房是大事,可别让一套房,把一段婚姻、一个家给搭进去。政策是用来遵守的,不是用来钻空子的;婚姻是用来珍视的,不是用来作筹码的。世上没有后悔药,"假离婚"的代价,往往比那点购房优惠贵得多。
一句忠告:真要离婚,想清楚再领证;领了证,就别指望靠一纸"复婚协议"兜底。法律保护的是清醒的人,不是赌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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