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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nsplash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自2026年9月16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15日。
文件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利用学校以外的固定场所,为中小学生非在校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等服务的机构。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5人以下托管服务的,不适用本意见。
校外托管机构应开办在符合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金属夹芯板建筑物、仓储建筑物等场所。校外托管机构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条件,且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餐饮服务区域的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应办理小餐饮登记。校外托管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鼓励从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订餐。
同时,《文件》鼓励校外托管机构参照学校食堂安全管理要求,通过网络视频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避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避免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意见》强调,校外托管机构不得以校外托管服务名义变相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广告。
开展校外托管服务应取得相关主体资格。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设立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校外托管机构应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在日常管理上,校外托管机构应加强接送环节信息对接,鼓励将本机构接收的托管学生名册、接送人员身份证明及有关变化情况及时报送学生所在学校。
在部门职责分工方面,《意见》指出,各市要结合实际确定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的牵头部门。文件中提到了教育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疾控部门、消防部门应负责的职责。其中,教育部门负责畅通违规培训发现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校外托管机构变相开展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
在部门联动与综合治理方面,各市要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后,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重点围绕校外托管机构建筑结构、消防、燃气、食品安全等方面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还表示,对存量校外托管机构实施分类治理。对主体资格、食品经营等证照不全的,积极引导补办证照;对存在消防审验手续不全的,限期整改,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手续,无法及时整改的依法处理;对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危房等场所存在重大安全、消防隐患的,坚决依法查处。
同时,各市要定期开展等级评定分类管理,在每学期开学前广泛公示,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安全正规的校外托管机构,促进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文件支持工会推动有需求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子女提供寒暑假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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