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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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开门杀”,即车辆驾乘人员未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反应不及,最终被撞摔倒乃至受伤等情况。
那么,乘车人“开门杀”致人伤害负主责的,保险公司要赔吗?
本文结合典型案例,梳理“开门杀”事故的责任主体、赔偿规则及实务要点,厘清各方赔偿责任,助力当事人依法维权。
一、典型案例回顾
杨某甲与杨某乙系父女关系,杨某乙驾驶小轿车临时停靠路边,后排乘车人杨某甲打开左侧车门准备下车时,将寇某驾驶的顺向行驶二轮电动车推倒,引发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杨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乙承担次要责任,寇某无责任。涉案车辆车主为杨某甲,其已投保交强险和15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后,寇某花费医疗费100823.32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18000元,杨某甲垫付82823.32元。因赔偿协商未果,杨某甲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垫付的医疗费。
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系杨某甲开门导致,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仅同意按次要责任赔付。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核心责任主体与赔偿规则
“开门杀”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需结合侵权责任认定与保险合同约定综合判断,核心规则如下:
一是机动车一方整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保险人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驾驶员杨某乙的次要责任与开门人杨某甲的主要责任,共同构成机动车一方的全部责任,寇某无责任,因此机动车一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是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人应在交强险限额之外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属于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是车主、驾驶员、开门人的内部责任划分
虽然保险公司需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一方内部,仍需根据过错划分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杨某甲承担主要责任、杨某乙承担次要责任,若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依法向相关侵权人追偿,或在内部责任划分中按比例分担损失。
三、实务高频误区纠正
误区一:开门人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无需全额赔偿。
纠正:机动车一方视为一个整体,内部责任划分不影响保险公司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需在保险范围内全额赔付。
误区二:开门人不是驾驶人,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纠正:“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包括驾乘人员的合理使用行为,开门人开门导致事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
误区三:车主未直接参与事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纠正:车主作为机动车所有人,若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如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便无过错,在保险赔付不足时,也可能需承担补充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即便“开门杀”事故由开门人、驾驶员共同侵权导致,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内部责任划分不影响对外赔付义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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