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中,城中村拆迁安置利益的分割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类型。这类纠纷同时涉及宅基地房屋产权归属、户内人口安置资格、不同类别补偿款的性质认定等多重问题,尤其在夫妻离婚后,原配偶主张分割婚内产生的拆迁利益时,权利边界的认定更为复杂,也极易引发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冲突。
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分家析产拆迁权益纠纷。夫妻离婚后家庭共有基础丧失,女方以自己是拆迁在册安置人员为由,主张分割安置房屋与补偿款;房屋产权方则认为房屋为己方婚前出资建造,对方不应享有房屋对应的产权利益。经专业家事律师介入梳理证据、厘清权益边界,最终法院依法明确了双方的财产份额,既保障了被安置人的基本居住权益,也维护了房屋产权人的合法财产利益。通过本案梳理裁判规则,可为有同类困扰的当事人提供维权参考。
![]()
案件纪实
郭某与耿某之子耿小某于 2004 年 10 月登记结婚,婚后于 2007 年生育一女耿某某,郭某因婚迁将户口落入耿某为户主的家庭户内。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别于 1992 年、2003 年由耿某全额出资建造完成,均建成于郭某与耿小某结婚之前。婚后,耿某夫妇对于小孙女格外疼爱,帮衬着照顾孙女的日常起居,孩子的教育、医疗、衣食住行大多由老人操持。三代人同住一个屋檐下,彼此帮扶,度过了十几年安稳和睦的家庭生活。
2009 年 9 月,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耿某作为户主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户内被安置人员共四人,分别为耿某、耿小某、郭某、耿某某。本次拆迁共计获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280 平方米,其中原房屋产权调换面积 272 平方米,拆迁安置时又自行购买 8 平方米差额面积。同时取得房屋评估补偿、附属物补偿、过渡补助费、搬迁奖励等各类补偿款共计七十余万元。
原本平静的生活,因夫妻感情破裂出现转折。2023 年,郭某与耿小某因感情破裂,二人诉诸法院,经法院判决离婚,家庭共有基础丧失。郭某认为自己作为拆迁时的在册被安置人员,理应享有对应的拆迁份额,遂将耿某、耿小某及耿某某起诉至西安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套 75 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 17 万多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归其所有。
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耿某面对复杂的拆迁政策与财产分割规则,一时难以厘清自身权利边界。拆迁房屋本是自己毕生积蓄所建,如今前儿媳起诉要求分房分钱,让他既困惑又焦虑。他通过网络查阅分家析产相关法律知识与同类案例时,了解到李露律师长期专注婚姻家事与房产拆迁纠纷案件,实务经验丰富,便主动联系咨询并办理委托。李露律师与范霞鸽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调取拆迁安置政策文件、收集房屋建造相关证据、逐项梳理补偿款构成,针对性制定了答辩与应诉方案。
本案争议焦点
郭某认为,自己作为拆迁时的户内在册被安置人员,依法享有对应面积的安置房屋与补偿款份额,主张 75 平方米安置房屋及 17 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归自己所有。
耿某则不予认可,主张被拆迁房屋系自己婚前全额出资建造,郭某未作任何出资出力贡献,房屋对应的产权调换利益应归自己所有;郭某虽按政策享有人均安置面积,但需支付相应成本对价;与房屋产权挂钩的评估款、附属物补偿等款项,对方无权主张分割。
法律分析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律师在梳理全案证据、厘清拆迁政策规则与双方权益边界后,提出应区分 “对物的补偿” 与 “对人的安置” 分别认定、按政策核算权益对价的代理思路:
第一,拆迁安置利益应区分 “对原房屋的补偿” 与 “对人口的安置” 分别认定,不能一概按户内人数平均分割。
城中村拆迁安置兼具 “产权调换” 与 “人口保障” 双重属性。本案中,被拆迁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均系耿某婚前出资建造,郭某对房屋建造无任何出资、出力贡献。因此,原房屋对应的产权调换面积、房屋市场评估款、附属物补偿费等 “对物的补偿”,本质是原有房屋产权的价值转化,应归房屋产权人耿某所有,郭某无权主张按户内人数平均分割。
第二,原告作为在册村民,依法享有人均 65 平方米的安置保障权益,但需支付相应成本对价。
根据案涉拆迁安置政策,纳入股份制改造的本村在册村民,享有每人 65 平方米的保底安置面积,该部分是对村民基本居住权的保障。郭某因婚迁落户,属于拆迁时的户内被安置人员,依法享有 65 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权益。但该安置面积实际占用了耿某原有房屋的产权调换指标,而郭某对原房屋无任何建造贡献,因此其应当按照拆迁政策规定的综合成本价,向耿某支付对应面积的对价款。
第三,原告主张的拆迁补偿款需按项目逐一甄别,无依据的部分不应支持。
案涉拆迁补偿款包含多个分项:其中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补偿费属于原房屋的价值转化,原告无权分割;自行过渡补助费已由耿某实际用于支付原告拆迁过渡期内的租房费用,原告无权重复主张;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原告亦无权再行分割。此外,按政策每人享有的 10 平方米商业安置面积对应的分红,原告已自行领取,该部分权益不存在争议。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一、案涉耿某户拆迁安置所得中 10 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权益由原告郭某享有;
二、案涉小区 ✳ 号楼 ✳ 室拆迁安置房屋(面积 75 平方米)由原告郭某居住使用;原告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耿某支付房屋对价款 15万元;
三、驳回原告郭某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耿某其余诉讼请求。
城中村拆迁利益分割涉及物权、婚姻家庭、地方政策等多重法律关系,权利认定规则较为复杂,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拆迁利益并非 “按人头平分”,需区分财产性质主张权益。
法院审理时会严格区分财产性质:基于原有房屋、宅基地产生的补偿归产权人所有;仅基于户内人口身份享有的安置面积、人口补助等,才归对应被安置人员享有。不能简单以 “户内有几人就分几份” 的逻辑主张全部拆迁利益。
第二,离婚后主张分家析产,应注重证据留存。
无论是主张房屋产权、安置面积还是补偿款项,都需妥善保存拆迁安置协议、官方拆迁政策文件、房屋出资建造凭证、补偿款发放明细、费用支出凭证等材料。如果是离婚后主张分家析产,还应留存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以此明确自身的权益范围,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家庭成员之间也应尽量优先协商解决纠纷,兼顾法理与情理,避免矛盾升级激化,既伤亲情也增加维权成本。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第一款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七条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