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江某的直播观看人数高达23090次,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1万次以上”的入罪红线。因此,即使其违法所得仅有0.1元,远未达到“1万元”的数额标准,但仅凭“实际被点击数”这一项,就足以独立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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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江某看到他人通过直播获利从而产生“快速捞钱”的想法,并开启直播收取打赏,这种行为充分体现了其主观上的“牟利目的”。只要具备了这一目的并实施了传播行为,无论其最终获利是0.1元还是1万元,都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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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为何会被判缓刑。是因为法院综合考量了其直播时长较短(仅26分钟)、获利极微(0.1元)、主动认罪悔罪等因素,认为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终判处拘役4个月,并给予缓刑考验。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中“不应单纯考虑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精神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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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司法实践中,因违法所得极低但仍被定罪量刑的案例屡见不鲜:
比如被告人王某通过直播以“刷礼物发福利视频”吸引打赏,传播淫秽视频35个,获利103.84元。法院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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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贩卖、传播淫秽视频,获利342.5元。法院认定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视频数量达标),但鉴于违法所得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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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为了这么一点钱,犯点罪确实不值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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