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是司法公正最直观的展示窗口,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陈述事实、主张权利的最后法定阵地。法庭之上,每一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每一次程序权利的行使,都受法律明确保护,必须得到司法机关的审查、回应、处置,而非被一句冰冷的“已记录在案”草草敷衍、束之高阁。
当下部分庭审中出现的恶劣乱象:合议庭面对被告人当庭提出的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被害人出庭、旁听权利保障等多项合法诉求,既不依法审查核实,也不按程序上报研判,更不给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答复,仅以“已经记录在案”作为挡箭牌,径直跳过争议环节、强行推进庭审流程。
更值得严肃批判的是,在诸多庭审争议悬而未决、当事人合法诉求全部被搁置漠视的前提下,审判人员非但不依法履职化解争议、回应诉求,反而反复压制、苛责被告人与辩护人等全体诉讼参与人,频频以“请服从法庭的安排”作为高压话术,强行要求所有人放弃抗辩、搁置异议、绝对顺从,无视程序争议、无视法律规定,粗暴推动庭审流程继续向前。
这种以法庭权威压制法定权利、以程序强权架空法律规则的操作,是当前庭审程序性违法、司法不公最典型、最直白的体现。
必须厘清一个所有审判人员都应当恪守、却屡屡被刻意无视的法治底线:诉讼参与人服从法庭安排、听从庭审指挥的义务,建立在“法庭安排完全合法、庭审指挥于法有据”的前提之上。
权利与义务从来对等,服从权威的前提是权威依法行使,遵从指令的基础是指令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虽明确全体庭审人员应当服从审判长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但该规则约束的是合法合规的庭审指挥与程序安排,绝非审判人员任意作出、明显违法、剥夺当事人诉权的违规指令。
对于法庭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庭审规程作出的合法安排、正当指挥,被告人、辩护人及所有诉讼参与人,自然负有服从、配合、遵守的法定义务,这是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司法运行的基本前提。
但反之,对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庭审程序、肆意剥夺当事人回避权、质证权、异议权、旁听权的违法安排与违规指挥,诉讼参与人没有任何服从义务,更不应被苛责顺从。
法律从未规定诉讼参与人必须服从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更不允许以“服从法庭安排”为名,掩盖审判人员的徇私履职、程序违法问题。
当法庭本身突破法律红线、违背法定程序、漠视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时,所谓的“服从安排”,就不再是遵守庭审纪律,而是强迫当事人、辩护人配合一场程序违法的虚假庭审,配合司法权力的违规滥用。
这种强行要求服从违法指令、压制合法抗辩、跳过争议审理的行为,本质是利用审判职权霸权,规避法定审判职责、掩盖徇私枉法事实。
这种流于形式的机械记录、规避履职的消极司法,早已背离庭审程序正义的核心要义,沦为个别人员徇私枉法、规避监督的隐形遮羞布。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根基,无程序则无公正,这是司法运行的底层逻辑。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庭审规程、证据规则均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依法提出的回避申请、证人及被害人出庭申请、程序异议、旁听权利主张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审查、依规处理、即时回应,而非被动记录、置之不理。针对回避申请,司法解释明确要求法院无论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均需经审查后作出准予或驳回的明确决定,不得以记录存档替代法定处置程序;针对证人、被害人出庭诉求,只要相关证言、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存在重大影响,法庭就应当依法审核、通知相关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针对当事人合理的庭审异议、旁听权保障诉求,审判合议庭负有当庭核查、依法处置、明确答复的法定职责。
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每一项庭审权利,都是约束司法裁量、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防线。当事人当庭提出回避,是为排除利害干扰、保证审判中立;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是为直面质证、还原案件真相、排除虚假证据;提出程序异议、主张合法旁听权利,是为保障庭审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这些诉求绝非无关紧要的庭审赘述,而是查清案件事实、规范审判流程、守住司法底线的必要程序保障。法庭审理的核心,从来不是走完流程、完成庭审闭环,而是答疑解惑、审慎核查、公正裁决,穷尽一切法定途径还原事实、守护公平。
反观前述违规庭审行为,“记录在案”看似依规履职、留存痕迹,实则是典型的程序性不作为、选择性履职。记录,仅仅是对庭审过程、当事人诉求的客观留存,是最基础、最浅层的庭审工作,绝非司法处置的终点,更不能替代审查、研判、答复、处置的法定职责。将“记录”等同于“处理”,把“存档”等同于“办结”,本质上是偷换司法履职概念、规避法定审判义务。合议庭以一句敷衍的“已记录在案”,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请权、质证权、异议权、知情权等核心诉讼权利,人为截断了正当司法程序,让当事人的当庭维权诉求沦为一纸空文、无效摆设。
叠加“强行要求服从违法庭审安排”的强权操作,整套违规流程形成完整的程序闭环:对合法诉求不审查、不答复、不处置,只用记录敷衍;对程序异议不纠正、不整改、不回应,只用权威压制;全程跳过争议审理、无视法律规定,强行推进庭审,彻底让法庭程序、法律规则、当事人诉权,全部让位于个别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志。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程序化敷衍加强权压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徇私偏袒、枉法裁判的猫腻。正常的庭审审理,必然直面争议、正视诉求、依法处置,唯有心存偏袒、意图操控审判结果的庭审,才会刻意回避争议、压制当事人权利、跳过关键质证环节,并用“服从法庭安排”的高压话术堵住所有抗辩之声。
通过“只记录、不审查、不答复、不处理+强行服从、强行推进”的操作,看似庭审流程完整、笔录资料齐全,实则人为屏蔽了对被告人有利的程序抗辩、规避了法定监督制约,为后续偏私裁判、枉法定论扫清障碍,让严肃的法庭审理沦为走过场的形式表演,让法律尊严、司法公信在形式主义与权力滥用中被肆意践踏。
司法的公正,体现在每一次审慎的审查、每一次明确的回应、每一次依规的处置之中,从不藏于敷衍的记录、空泛的流程、强权的压制之中。庭审程序的严谨性、规范性,是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第一道屏障,任何虚化程序、规避履职、敷衍诉求、强权压诉的行为,都是对法治权威的漠视,都是对当事人合法诉权的侵害,更是涉嫌程序违法、徇私枉法。
必须再次明确两条不可撼动的法治原则:第一,记录在案不是免责金牌,流程走过场不是履职标准,形式合规不能掩盖实质违法;第二,违法的法庭安排无强制服从效力,司法权威只能建立在合法履职之上,不能用来掩盖程序不公。
司法审判容不得半点投机敷衍、暗箱操作,合议庭的法定职责是居中裁判、公正履职、保障诉权,而非选择性履职、规避争议、偏袒一方、强权压人。对于所有当庭合法诉求,法庭必须做到件件有审查、事事有回应、条条有处置,严禁以记录替代处理、以流程掩盖不公、以权威压制抗辩、以敷衍架空法律。
唯有彻底摒弃“记录即办结”的错误履职思维、破除“强权即程序”的违规审判逻辑,严格恪守法定庭审程序,正视当事人每一项合法诉求,依法保障公民诉讼权利,彻底撕下“记录在案”“服从安排”的遮羞面纱,才能真正让庭审回归公正本源,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事实和民意的检验,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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