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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个人的价值观而言,我非常认可医院的做法,患癌妻子朱女士没有权利要求医院销毁丈夫和第三者精卵结合制造的胚胎。
伦理上讲,怎么去定义生命。按照最激进的定义,受精卵就是生命,那他人自然没有权利去消灭生命,不过这也意味着,试管婴儿培育过程中挑选受精卵在伦理上有问题。
退一步讲,和社会一般习惯更接近点,我们也不能把受精卵或者说胚胎,完全当做一般的物。最基本的道理,丈夫出轨,第三者怀孕,妻子自然没有权利强迫第三者堕胎;同样的,妻子出轨怀孕,丈夫也不能强迫妻子堕胎。
把自然怀孕换成试管婴儿,我看不出有什么区别。生命权,显然应该高于夫妻忠实的义务。
确实,根据中国的法律,如果丈夫不伪造证件,根本无法和第三者做试管婴儿,胚胎就不应该存在。但产生的前提条件涉及伪造证件,不代表制造的胚胎就可以被销毁。一个人不应该出现,不代表旁人就可以杀了他。
丈夫和第三者伪造证件,涉及违法甚至犯罪,这方面应该有公安机关介入并进行处置。
朱女士也可以向丈夫和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医院也是二人伪造证件的受害者,个人觉得,也可以考虑民事诉讼。
如果朱女士认为医院审核证件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存在显著疏忽,也可以向医院提起民事诉讼,看看法院怎么判决。
但我实在无法认同,朱女士有权利要求医院销毁胚胎。胚胎和朱女士完全没有亲缘关系,胚胎可以被培养成一个和朱女士完全不相关的人。朱女士凭什么有权力处置这个胚胎,这里面的伦理问题太大了。生命权应该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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