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某建筑劳务公司,阿明做电焊工三年。2024年10月的一天上午,他在工地工棚内进行焊接作业时,旁边堆放的乙炔气瓶因阀门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燃,阿明被气浪掀翻撞到身后钢柱上。送医后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右侧第3-6肋骨骨折。医院实施右股骨近端髓内钉内固定术,肋骨骨折行胸廓外固定。
项目总包方推脱:"是气瓶供应商的问题,你找他们赔去"
术后阿明术后右腿无法移动,髋部被钢钉固定,翻身都困难,右侧胸廓绑着固定带。项目经理来说:"这是气瓶供应商的气瓶漏气造成的,不是我们工地的责任,你要赔偿找气瓶公司去。我们只能表示同情。"气瓶供应商则推说使用不当。阿明躺在病床上找到泽良律师时,右腿被牵引架固定,右侧胸廓缠着绷带,一动就痛:"在工地上被炸了,总包说找气站,气站说找总包,我到底该找谁?"
打通工伤与第三方侵权双路径,最大化保障劳动者权益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因第三方侵权导致的事故伤害,劳动者在获得第三方侵权赔偿后,仍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用除外不重复获赔,但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可与侵权赔偿并行获赔)。律师指导阿明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及近一年工资银行流水;工地门禁刷脸记录(事发当日);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乙炔气瓶阀门泄漏);气瓶供应商合同及气瓶信息;四名现场目击工友的书面证言;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工伤认定与第三方侵权是两个独立法律关系,非医疗项目可双重获赔。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12月,泽良律师向湖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辩称事故系气瓶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应由第三方承担全部责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工伤认定与第三方侵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阿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第三方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5年2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髋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50%、右下肢短缩约1.5cm,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第三方侵权与工伤保险非医疗项目双重获赔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髋关节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坚持事故系第三方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气瓶供应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工伤认定与第三方侵权责任法律基础不同、赔偿项目独立计算、非医疗项目可双重获赔、消防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了事故发生地点和原因。2025年4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四十三万元(含工伤待遇及气瓶供应商侵权赔偿)。阿明说:"被炸了,总包和气站都说对方赔——法律说了两个都得赔。"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湖州分部咨询热线:400639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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