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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存款却在境外被取走,这笔“飞走”的钱该由谁来赔?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发卡银行全额赔偿储户因“伪卡盗刷”造成的资金损失。
基本案情
杨某在A银行某分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25年1月21日晚,杨某接到银行客服电话,称其银行卡在我国台湾地区发生两笔ATM取款交易,经杨某确认非本人操作后,银行紧急冻结了该卡。当晚,杨某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并持实体银行卡在附近ATM机查询余额,证实卡内资金已被盗刷。
经查明,杨某的银行卡于当晚18时55分、19时06分,在我国台湾地区被分两次盗刷取款,合计14500新台币(折合人民币3256.67元)。而根据出入境记录显示,杨某在事发期间一直在大陆工作生活,无任何出境记录。杨某遂将A银行某分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存款损失及利息。
银行方面则辩称,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同时主张杨某未妥善保管密码存在过错,不应由银行担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是否违反了储蓄存款合同义务”这一事实,不依赖于公安机关是否抓获盗刷者或追究刑事责任即可查明,无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应中止审理。
法院查明,在盗刷发生时杨某身处大陆且并未出境,发现账户异常后及时报警、持有实体卡证据,足以证明案涉交易系“伪卡盗刷”,杨某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和保管义务。
A 银行某分行作为发卡机构,负有保障借记卡信息不被非法窃取、识别伪卡的交易安全义务。案涉伪卡交易能够成功,说明银行交易系统存在防伪技术缺陷,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且银行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某存在泄露密码的违约或过错行为。在银行无法举证证明杨某存在过错时,应当先行承担资金损失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A银行某分行赔偿杨某存款损失人民币3256.6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应当保障银行卡具备身份可识别性与唯一性,完善真伪卡识别技术,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伪卡实施侵权行为。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作为提供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专业金融机构,必须承担起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此案中,储户起诉银行是基于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这与不法分子实施的“刑事犯罪”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即使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只要储户能初步证明交易系伪卡盗刷,法院就应依法审理民事赔偿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结合本案,杨某已充分完成举证义务;银行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交易为杨某本人操作或其授权交易,亦无法证实杨某存在泄露密码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向储户全额赔偿。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储户,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切勿将卡片交由他人使用或泄露验证码。一旦发现银行卡发生异地盗刷,要第一时间联系银行挂失、冻结账户,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妥善保管实体银行卡、报警回执等关键证据,用于维权过程中证明 “卡未离身”、自身不存在过错,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广西高院|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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