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恒
家长将3岁网红女童佩琪喂到70斤(远超同龄正常体重2倍),对外宣称目标是突破100斤,以孩子健康为代价换取流量变现;
拥有近200万点赞量的某短视频账户“知暖&知甜”(现已被平台封禁)以“单亲妈妈”人设,让自己未成年的女儿叫镜头前的陌生男人为“爸爸”,被网友直指利用未成年人出镜博流量;
近段时间以来,从刻意摆拍孩子哭闹互殴的冲突场景博眼球到引导低龄儿童试涂成人化妆品、穿暴露服饰打造“早熟人设”,再到放任孩子暴饮暴食炒作“大胃童星”,部分父母为了蹭亲子流量,不惜突破监护底线,靠编排儿童剧情博眼球,甚至和机构联手消费孩子,完全无视孩子的身心成长规律,把本该守护孩子的监护人身份,做成了一门精打细算的“经纪人”生意。
国家针对儿童短视频流量乱象的监管也正在持续收紧,2025年7月,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2025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恶意发布导向不良的未成年人出镜内容,炒作儿童CP,摆拍“整蛊儿童”等内容;今年7月,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启动为期4个月的“清朗·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包装炒作“神童转世”“早熟小美女”等,打造争议儿童人设等突出问题。
部分父母何以能漠视孩子的身心健康,从监护人变成了经纪人?被家长任意“摆弄”的孩子权益该如何维护?这场“啃娃式”流量乱象背后,藏着多少监护权错位的法律盲区?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打造“网红儿童”损害孩子身心,法理难容
在亲子短视频赛道的高额收益诱惑下,部分家长和MCN机构正在利用孩子的童年“掘金”。
有业内人士透露,亲子赛道头部账号单条广告报价可达数万元,部分账号年带货销售额能突破数千万元,在“拍娃月入十万”的现实收益刺激下,不少家长直接辞职做全职账号运营者,把亲子账号当成全家的核心收入来源。
此外,大量MCN机构批量孵化亲子账号,用标准化的剧本策划、商务变现体系包装普通家庭,向家长灌输“零成本靠娃致富”的错误观念,一步步引导监护人忽视监护职责,转向“经纪人”角色。
法定监护人本应承担守护孩子成长的法定职责,却通过诱导年幼孩子拍摄低俗博眼球、透支身心健康的内容获取收益,将孩子的童真与健康明码标价变现,此类行为显然违背了法定监护职责的要求。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蕾表示,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法院即可依申请撤销其资格。将幼童推到镜头前拍摄低俗内容、以透支健康博流量,直接损害孩子身心,正落在该款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一条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界定为监护侵害行为。将未成年人反复摆拍牟利,在危害性质上与该等情形相当,可参照适用。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列监护人“不得实施”的十类行为,包括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接触危害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财产,以及第(十一)项“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行为”。监护人主动策划、组织未成年人拍摄违规内容,已突破该条兜底条款。
在儿童短视频乱象中,不少家长还会以孩子“经纪人”的身份和MCN机构签订“儿童经纪合约”,合约里明确设置了强制要求儿童全年出镜拍摄不少于300天等苛刻条款,一旦未能达标,家长和孩子就可能面临天价违约金的追责,不少原本想带着孩子抽身的家长,最终都被这类绑定条款牢牢套住,进退两难。
针对此类情况,高蕾表示,家长与MCN机构所签订的合约应认定无效。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人对其肖像、姓名等人格权益享有独立权利,监护人无权将孩子的人格权益让渡给第三方用于自身牟利。“MCN合约实质是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将未成年人的肖像、姓名商业化变现,超出了监护权限,属于与被监护人利益相冲突的处分。”
此外,我国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童工(文艺、体育等特殊情形须依法履行审批与保障)。将幼龄儿童“全年出镜不少于300天”等同于高强度劳动安排,即便以“亲子拍摄”包装,也动摇了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的基础,相关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监护权不是免责挡箭牌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部分家长总会拿着“监护权”当挡箭牌,理直气壮地以“我自己的孩子想怎么拍就怎么拍”为由拒绝监管部门的干预。
“拒绝监管部门干预是违规者对监护权的误读。”对于家长拿“监护权”当挡箭牌的行为,辽宁本道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彦表示,我国民法典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的监护权本质上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监护权的核心是保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这也是监护权的边界。监管部门的干预是确保监护权依法行使的外部保障,接受其依法干预是法定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下,监护权绝对化的主张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如果将“监护权绝对化”中的“监护权”单纯视为一种权利,势必对未成年人的权益造成伤害,是有违未成年人保护宗旨的错误思想。
在亲子流量的逐利链条里,还有不少家长为了维持账号的持续热度,全然不顾未成年人的隐私边界,长期对外公开孩子的肖像、日常行踪等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未成年人在镜头前只能被动配合摆拍、任由个人信息在网络空间肆意传播,由此埋下了隐私泄露、网络骚扰甚至人身安全受威胁的长期隐患。
对此,高蕾表示,家长的相关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涉嫌违反的法律包括: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如果情节恶劣、以牟利为目的恶意损害形象的,还可能触及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等。
对未成年人而言,隐私永久暴露于网络,易遭网络欺凌、“性化凝视”及拐卖、诈骗等衍生风险。“数字足迹”的不可逆,还会影响未成年人未来人格发展与社会评价。而且,过早的商业化,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正常社会化也有害无益。
此外,对全社会而言,也会助长“啃娃经济”灰色产业链,扭曲儿童观与家庭监护伦理,削弱未成年人保护底线。
高蕾建议,要治理此类乱象,平台要落实年龄验证、限流下架高风险内容、严禁为未满十六周岁者开直播;网信、公安、民政、市监各司其职,畅通强制报告与公众举报,形成“家庭自律、平台尽责、监管兜底”闭环。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个人信息不具有独立同意能力,这更要求其法定监护人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于十四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可能涉及商业利用,也应坚持在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前提下征得法定监护人同意的原则。”王彦建议,要压实主体责任,应从注重事后处置转向强化全流程防护,包括事先预防、技术拦截;事中识别干预,及时阻断;事后内容处置、线索移送。监管机构则应完善规则,细化执法标准,强化对平台以及监护人的监管问责。
守护未成年人成长,从来不是某一方的“独角戏”。全社会应共同营造理性氛围,让更多父母明白,孩子的成长从来不是用来变现的流量密码,那些不可重来的童年瞬间,本就不该被明码标价。唯有家庭、平台、监管等多方携手,才能让每一段童年都能在没有镜头绑架的阳光下被温柔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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