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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披露呼新市监处罚〔2026〕7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内蒙古乾峰电竞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该公司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违反了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呼新市监处罚〔2026〕783号 当事人名称内蒙古乾峰电竞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机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04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罚款114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源自烟草专卖部门的案件移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确认内蒙古乾峰电竞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案件办理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主要违法事实
内蒙古乾峰电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万通路街道机场路水岸小镇C区商业楼207/208,该公司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经核查确认违法经营总额为570元,案发时无违法所得。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关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2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呼新烟移[2026]第40号《案件移送函》,当日就对该案予以立案。执法人员结合烟草专卖部门移送的现场检查材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资料,对当事人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确认了当事人无证经营的违法事实与违法经营总额。案件调查终结后,该局于2026年7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呼新市监罚告[2026]7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申辩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结合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70元且无违法所得的实际情况,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14元。
处罚决定书明确要求,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金。如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同期内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该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内蒙古乾峰电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5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王文汉,所属行业为娱乐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万通路街道机场路水岸小镇C区商业楼207/208。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王文汉95%9.5万元人民币2029年6月30日王娇5%0.5万元人民币2029年6月30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合规意识严重缺位,开展烟草零售业务前未按法规要求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触碰了烟草专卖监管红线。虽本次违法经营额低、无违法所得,处罚金额较小,但也警示我司后续新增经营品类前,必须先核查对应资质要求,严格依规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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