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8月10日,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九瑞市监处罚〔2026〕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西莲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因官网宣传超出自身经营范围的诊疗相关内容,误导消费者,构成对企业经营项目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九瑞市监处罚〔2026〕308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莲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04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源自消费者举报,经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实违法事实,结合当事人从轻情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全过程要素清晰、程序合法。
主要违法事实
江西莲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仅包含保健服务,但该公司2017年制作官方网站时,在简介中使用“理疗康复”等诊疗类宣传词汇,声称自身是以文化养生、生态休闲、旅游静修、理疗康复、健康科研、文化传播为主要内容的多元素民营企业,该表述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符。该公司原本计划二期项目开展理疗康复服务,并预备申请对应资质,但受疫情影响项目停滞,自成立以来从未实际开展理疗康复服务,也未配备对应经营设备,仅维持校企合作瑜伽课程相关业务。该宣传内容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公司具备治病康复能力,已经构成虚假商业宣传。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28日,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江西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后,当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没有经营痕迹与经营设备,仅悬挂企业荣誉证书;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当事人官网核实,确认官网存在举报人所反映的违规宣传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该局于2026年8月3日正式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并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做询问笔录,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合作协议、对公账务明细等材料。经查实确认,当事人仅开展校企合作大学生瑜伽课程服务,2025年1月至2026年6月的对公账务中未发现理疗康复服务相关收款记录,且当事人本次属于初次违法,无过往同类型行政处罚记录。 2026年8月4日,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调查当日该案调查终结。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江西莲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企业经营项目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属于初次违法,未实际开展理疗康复服务,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同时当事人仅涉及1项虚假宣传内容,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因当事人已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另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终作出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天眼查数据显示,江西莲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3月10日,法定代表人朱凌艳,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3人,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武蛟乡上湖村莲庐山庄。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朱凌艳100%5000万元人民币2016年3月16日
企业合规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该公司长期未及时更新官网宣传内容,对经营资质与宣传口径的合规管控存在明显疏漏。虽未实际开展违规业务且从轻受罚,但虚假宣传已误导消费者,既损害自身品牌公信力,也敲响了中小微企业日常宣传合规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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