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周瑶 张旻泉
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频繁往返于山东至云南之间,单程高速行驶超过两千公里,正常通行费六千余元,却在出站时仅缴纳百元。车主用一招“偷梁换柱”骗过高速收费系统,两个月累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7.6万余元。近日,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为“小聪明”付出了沉重代价。8月10日,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始末。
2025年10月12日,高速稽核人员发现上述异常情况,在樊魏高速襄阳服务区将嫌疑车辆拦停,当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司机李某某供述,其受车主刘某某雇请,负责从山东临沂往返云南昆明运输货物,为降低成本,他按照刘某某“摸索”出的一套方法偷逃过路费:
李某某驾驶货车、刘某某驾驶私家车先后进入高速收费站后,在最近的高速应急车道碰头,李某某将半挂车真实号牌和领取的CPC通行卡取下交给刘某某,换上事先准备的假号牌继续行驶,行至云南昆明附近服务区,再按刘某某指示到指定位置换上其他车辆放置的号牌和CPC卡下高速,返回山东时再如法炮制。经查,2025年8月至10月,二人先后六次以该方法往返山东与云南,累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7.6万余元。
2025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襄州区检察院审查批捕。
由于CPC卡在途中全程被遮挡屏蔽,车辆具体行驶的路线、路程均不能正常显示,为查明车辆行驶的具体路线,襄州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二人聊天、通话记录及途径照片等证据,同时调取李某某手机导航记录,确定李某某在高速公路中实际行驶路线。各地高速稽查部门以此行驶路线为依据计算,单程应收通行费6000余元,对比李某某实际缴费记录,认定李某某以“跑长买短”方式,六次偷逃高速过路费7.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接受讯问时,李某某对自己偷逃过路费的行为及金额供认不讳,但对指控的罪名感到不解——自己只是少交了高速费,又没有骗钱,为啥就构成诈骗罪了?
承办检察官解释道:“‘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图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所有物进行支配,‘财物’既包括有形、无形的普通财物、虚拟财产,还包括被诈骗人应当取得的财产性利益。一般的闯卡逃费、跟车逃费,可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本案中,李某某等人为偷逃高速费,以更换车牌、倒换CPC卡等方式,使高速公路收费系统错误识别实际行驶里程,产生错误的高速费用,骗取高速公路管理、经营方应当取得的财产性利益,数额达到诈骗罪的入罪标准,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026年4月24日,襄州区检察院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因李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刘某某也补缴了通行费用。2026年6月18日,襄州区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目前,刘某某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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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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