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也能被逮捕了。
202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以及核准追诉的程序规范。新规的重点主要有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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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也是能被逮捕的。以往这类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一般很难被立案。因为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核准追诉,公安机关即使立上案,最后也必须撤案。所以,更别提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嫌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了。如果未成年嫌犯最后被不予核准追诉或者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而检察院却对这类未成年嫌犯批准逮捕,那么检察院还要承担国家赔偿。现在新规明确规定,对这类案件,检察院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前是可以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批准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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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新规明确了整个核准追诉的流程。核准追诉流程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发起。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院提请核准追诉,承办检察官将案件提交检察院委员会审议,形成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然后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并制作核准追诉决定书或者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逐级下达至最初受理案件的检察院,由最初受理案件的检察院及时送达提请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收到的是核准追诉决定书,应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公安机关收到的是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那么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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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强调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且新规更注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所以,今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再也不是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免罪铁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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