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
方法学编号
A6.4-SBM022-A03
生效日期
2026年7月30日
有效期至
2031年7月29日
2026年7月30日,《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PACM)下的机制方法学《A6.4-SBM022-A03: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版本1.0)正式生效,有效期五年(至2031年7月29日)。该方法学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6.4条机制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Body, SB)第22次会议(SBM022)审议通过。方法学以清洁发展机制(CDM)方法学《ACM0002: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第22版)和小规模方法学《AMS-I.D.: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第18版)为基础编制,同时依据第6.4条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RMPs),对基准线设定、额外性论证和保守性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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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法学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可再生能源电厂,且其全部净发电量并入电力系统的第6.4条活动。合格技术类型包括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和地热发电。
活动边界
涵盖项目电厂所在场址,以及与项目电厂所接入的同一电力系统物理相连的全部发电机组。
温室气体核算范围
基准情景仅计入被替代的化石燃料电厂的CO₂排放,CH₄与N₂O出于简化与保守性考虑予以排除;项目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备用发电机、光热与地热电厂)、干蒸汽或闪蒸地热电厂不凝气体释放的CO₂与CH₄、双工质地热电厂不凝气体的物理泄漏及热交换器工质(碳氢化合物)泄漏;泄漏排放计入配套电池储能系统(BESS)在生产、运输和安装环节的上游排放,风电场尾流效应则通过折减可计入发电量的方式予以处理。项目建设与退役环节的排放不予计入。
额外性论证
须同时开展法规分析、锁定风险评估、投资分析和普遍性做法分析四项检验,且四项结论均为肯定,项目方可被认定为具有额外性。
基准线情景与减排量计算
基准情景确定为由电力系统内现有及新建并网电厂发电;对于依托现有水库实施的水电项目,还包括水库维持实施第6.4条活动前的规模与用途继续运行。未调整基准排放量按《方法学工具:发电与用电排放》(A6.4-AMT-007)计算,随后按初始下调比例并逐年递增继续下调。减排量为:下调后基准排放量减去项目排放量,再减去泄漏排放量。基准排放的不确定性已通过初始下调统一处理,项目排放与泄漏排放的不确定性则通过参数层面的保守假设处理,因此无须再计算减排量的总体不确定性。
避免双重计算
项目方须在每次监测报告中提供证据,证明项目所发可再生电力及其相关减缓成果与环境属性(如绿色电力证书)未在任何其他碳信用机制或认证体系下主张,或相关凭证已被行政注销且未作任何声明;同时须证明拟申请签发的减排量与东道国强制性国内减缓机制(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不存在重叠,若存在重叠,则须采取注销等量配额等措施予以隔离。
数据要求与监测
方法学分别列明未监测参数(如CH₄的全球增温潜势取28、CH₄/N₂O相对CO₂的折算系数取1.002、BESS上游排放因子取0.06 t CO₂eq/MWh)与监测参数的测量方法、更新频次、仪表精度、校准与QA/QC要求。全部监测数据应以电子方式归档,并在最后一个计入期结束后至少保存两年。
与东道国NDC、LT-LEDS及《巴黎协定》长期目标对齐
项目方须确保活动符合《标准:机制方法学中的基准线设定》(A6.4-STAN-METH-004)附件第10段的要求。
二、方法学适用条件
1. 技术类型与并网要求
仅适用于新建、且将全部净发电量输入电力系统的可再生能源电厂。本版本不适用于现有电厂的扩容、改造、修复或替换,因其未提供此类活动的基准线设定程序。
2. 储能系统(BESS)
项目可配置电池储能系统,但该系统须:
(a)与可再生能源电厂位于同一场址;
(b)仅由本第6.4条活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充电;
(c)安装于项目计量点之前。
3. 水电专门条件
须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a)建设径流式水电站,且同时满足:蓄水时长不超过24小时;水力停留时间低于2天;项目实施不涉及淹没森林或泥炭地;或
(b)依托一个或多个现有水库实施,且同时满足:水库已在活动开始日前建成至少10年,或建成至少3年并能证明该水库的规划、审批与融资均未考虑配套电厂;活动实施不导致水库平均蓄水量较活动前增加(须在项目设计文件(PDD)中事前评估,存在季节性变化的须逐季满足);不减少灌溉可用水量;水电站完全遵守水库经批准的运行规则和水权要求。
此外,水电项目装机容量不得超过15 MW(若东道国对小水电设定了更低门槛,则从其规定),且活动设计不得导致依赖同一水资源的上下游水电站发电量减少。
4. 光伏与光热
电厂不得建设于经主管部门划定为农用地或林地的土地上。
5. 地热
双工质地热电厂须使用碳氢化合物作为工质,不得使用含氟气体。
6. 其他通用条件
(a)项目方未就通过电力系统向特定用户供电签订任何协议;
(b)项目安装的设备须为全新生产且可证明未被使用过,即从未在其他电厂安装、调试或运行;
(c)采用投资对比分析时,最具财务可行性的情景应为由现有或新建并网电厂发电(依托现有水库的项目还包括水库维持原规模、原用途运行);
(d)若配备备用发电机,其仅用于紧急或突发状况下维持系统连续性与安全,不得向终端用户供电;
(e)本方法学适用于项目层级活动;
(f)须单独使用,不得与其他方法学组合适用,除非其他方法学已明确规定如何处理二者的交互关系。
7. 不适用情形
(a)在活动场址将化石燃料转换为可再生能源的活动;
(b)涉及任何生物质消耗的活动;
(c)涉及任何化石燃料消耗的活动,但光热电厂、地热电厂或备用发电机的使用除外。
8. 证明方式
技术类型、储能配置、径流式水电条件、水库建设年限与蓄水量、装机容量、土地类型、地热工质、设备来源、最具财务可行性情景、备用发电机用途、方法学适用层级及组合适用限制及不适用情形等,应在PDD中说明并在初始审定阶段由指定经营实体(DOE)评估;灌溉用水、水权合规、装机容量、土地类型、地热工质及供电协议、设备来源、最具财务可行性情景、备用发电机用途等,应在每次监测报告中说明并在每次核查阶段由DOE评估。
9. 其他工具适用条件
方法学第10段所引用之方法学工具中包含的适用条件同样适用。
三、额外性论证与基准线调整机制
法规分析
项目方须证明东道国法律法规已将第6.4条机制纳入为实施工具,或证明相关法律未直接或间接要求在项目场址建设可再生能源电厂、且项目未参与竞价拍卖等支持或惩罚机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得主张A6.4减排量。该分析须逐个监测期开展,并自新的相关法律要求适用之日起停止计入。
锁定风险评估
仅地热项目须依据《方法学工具:锁定风险分析》(A6.4-AMT-008)开展评估,水电、风电、光伏和光热在本方法学适用条件下无须评估。
投资分析
依据《方法学工具:投资分析》(A6.4-AMT-002)开展,备选情景须涵盖不注册仍实施、由现有或新建并网电厂发电、由其他类型新建电厂发电,依托现有水库的项目还须考虑水库退役、扩容、缩容和维持现状四种情景。采用投资对比分析时以净现值(NPV)为指标;敏感性分析中,占总成本或总收入20%以上的输入值应施加至少±10%的变化。
普遍性做法分析
依据《方法学工具:普遍性做法分析》(A6.4-AMT-001)采用方法A,以并网电厂装机容量(MW)为指标,按时限法取项目投运日或PDD提交审定日中较早者前最近3个日历年为参考期;地理范围默认为电力系统边界,必要时扩至东道国,仍不充分的,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LDC/SIDS)活动扩至全部LDC与SIDS、其余扩至所在大洲,直至全球;不限容量规模;阈值为非LDC/SIDS 5%、LDC/SIDS 10%;可比活动为接入该电力系统的所有电厂,相似活动为同技术类型电厂。
常规情景(business-as-usual, BAU)
将BAU情景视同基准情景,其保守性由《方法学工具:发电与用电排放》(A6.4-AMT-007)所确定的、已反映电力系统动态趋势的排放因子予以保证;因两者相同,除首个计入期起始年(该年计入基准,即经下调后用于签发减排量的基准线,须乘以0.99)外,各年BAU排放量必然高于下调后基准排放量,无须另行计算比较。
基准线调整
初始调整比例取“基于不确定性的下调”与“最低初始下调”(基准与项目排放之差占基准排放比例乘以0.1)二者中的较高值,此后每个日历年再增加1个百分点;首个计入期起始年的计入基准还须乘以0.99,以确保低于BAU排放。
结语 随着《巴黎协定》第6.4方法学持续发布、覆盖行业不断拓展,《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正加快从规则搭建转入项目落地阶段,全球碳市场机制建设迈出新的一步。
(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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