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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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日,张先生与王女士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小张(2008年出生)、女儿小小张(2012年出生)均由张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即每个子女各750元/月)。离婚后,两名子女一直由张先生独自抚养,王女士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过任何抚养费。
2025年9月2日,张先生作为两名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刘晓含律师向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支付自2018年5月3日至2025年8月14日期间拖欠的抚养费66000元(每个子女各66000元),此后按每月750元/人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两名子女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
王女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案件结果
宜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协议明确两名子女由张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即每个子女各750元/月),王女士未履行支付义务,两名原告主张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后续抚养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关于拖欠抚养费的计算期间,法院结合原告诉请(2018年5月3日至2025年8月14日)及协议约定,该期间折算后按88个月计算,每月750元,王女士应分别向小张、小小张支付拖欠的抚养费66000元(750元/月×88个月)。王女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
1、王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小张2018年5月至2025年8月的抚养费66000元,2025年9月及以后的抚养费按每月750元标准支付至小张年满十八周岁(2026年8月8日)止。
2、支付小小张2018年5月至2025年8月的抚养费66000元,2025年9月及以后的抚养费按每月750元标准支付至小小张年满十八周岁(2030年7月8日)止。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王女士负担。
案件分析
案件办理过程中面临两个突出问题:
· 送达困难:张先生没有王女士的有效联系方式,仅知晓其姐姐的电话,律师经多方查找、多次联系后才最终完成送达。
· 自认风险:张先生曾在酒后通过微信及短信表示“欠款和抚养费都不用给了”,这一表述可能被对方用作抗辩依据。
一、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王女士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王女士长达七年多未支付抚养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放弃抚养费”意思表示的法律分析。
本案中张先生曾以短信形式表示“欠款和抚养费都不用给了”,这一表述是否构成对抚养费请求权的放弃,是案件的关键争议点之一。
首先,抚养费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未成年子女本人,而非直接抚养一方。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本质上是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义务内部分担的约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或限制不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父母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能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利。
其次,即便直接抚养一方曾作出“放弃”或“免除”抚养费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本人。子女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有权向其父母任何一方主张抚养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随意免除。
因此,张先生短信中的表述不构成对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有效放弃,不影响两名子女向王女士主张拖欠的抚养费。
三、缺席判决的法律适用。
王女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被告不到庭不影响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本案中,张先生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能够清晰证明双方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以及王女士未履行支付义务的事实。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充分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光法提醒
一、离婚协议务必明确约定抚养费事项。
协议离婚时,建议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具体内容。清晰的约定既有助于避免日后争议,也为维权提供明确的依据。
二、“放弃抚养费”的意思表示需谨慎对待。
直接抚养一方在离婚后作出的“放弃抚养费”或“免除抚养费”的口头或书面表示,在法律上不能剥夺子女向不直接抚养一方主张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请求权属于子女本人,父母无权代子女放弃该项权利。如遇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不当表述影响维权。
三、送达困难不影响诉讼权利的行使。
在联系不到对方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通过多种合法途径进行送达,如公告送达等方式。被告不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
四、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要子女尚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不受时间限制。本案中两名原告起诉时均未成年,王女士不得以“时间太久”为由逃避法定抚养义务。
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抚养费纠纷涉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诸多专业问题,建议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协助梳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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