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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邱富民律师、丁一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获得全面胜诉。发包单位系某产业园区项目的业主,其将项目中的洁净及机电安装工程直接分包给某建筑集团施工,并签订了专业工程施工合同。
一案件背景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后因发包单位项目资金未能落实,在给付部分预付款后长期拖欠进度款,导致项目停工。双方庭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对已完工部分进行了结算审核,确认欠付工程款三千九百余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发包单位对欠付工程款金额及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发包单位认为,案涉合同属于专业分包性质,施工单位并非整个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且工程尚未竣工,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施工单位代理律师邱富民、丁一指出,判断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核心在于是否与发包单位直接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施工单位虽属于业主直签的分包单位,但其合同系与发包单位直接签署,依法对其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全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焦点一业主直接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施工单位,对其承建的工程范围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总包确定的分包单位有何本质区别;
焦点二案涉工程虽未最终竣工但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并完成结算,欠付工程款数额及逾期利息应当如何认定;
焦点三发包单位主张的代付电缆款及赶工费等抗辩理由能否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
三法院裁判要旨
(一)优先受偿权主体认定:业主直签分包单位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旨在保障直接投入劳务和建筑材料的承包人合法权益。
法院明确指出,区分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关键在于合同相对性。若分包单位系由总包单位自行确定并签订合同,因分包单位与业主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该普通分包单位无权直接向业主主张优先受偿权。
然而,本案施工单位系直接与发包单位签署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业主直签分包。双方建立了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虽然项目尚未最终竣工,但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且完成了已完工部分的结算,工程质量合格。因此,施工单位依法对其承建范围内的欠付工程款三千九百余万元全额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工程欠款及利息认定:结算报告具有约束力,依法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法院认为,双方项目部盖章确认的结算审核报告真实有效,确认已完工工程造价为四千八百余万元。扣除已付预付款九百万元后,欠付工程款为三千九百余万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鉴于合同条款存在前后约定不一致的情形,参照司法解释规定,酌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付逾期利息。
(三)发包单位抗辩事由认定:代付款项理由不成立,质量反诉不予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发现,发包单位主张的代付电缆款已在结算报告中扣减,赶工费属于发包单位自身安排且未在结算报告中体现,发包单位亦未补充举证,故对其扣减抗辩不予支持。对发包单位在辩论结束后才提出的质量反诉,依法不予合并审理。
四案件启示与实务提示
本案的胜诉明确了业主直签分包单位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对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对施工单位的实务建议
第一,准确识别合同身份与法律地位。直接与业主签署施工合同的专业分包单位,属于法定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在发生欠款时应当果断行使优先受偿权。
第二,注重区分直签分包与普通分包。普通分包单位因与业主无直接合同关系,无法直接向业主主张优先受偿权,在签订合同与选择履约对象时应特别注意风险防范。
第三,妥善留存阶段性结算与完工凭证。对于中途停工解除的合同,应及时办理已完工工程量的结算与移交,确保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清晰明确。
(二)对发包单位的实务建议
发包单位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时,应当意识到直签分包单位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单位应当合理规划项目建设资金,避免因拖欠直签分包工程款导致项目被行使优先受偿权拍卖或折价。
五实务中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Q1:业主直接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的施工单位,能否就其施工范围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可以。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要件在于是否与发包单位直接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业主直签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对其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Q2:普通总包单位确定的分包单位,能否直接向业主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不能。普通分包单位仅与总包单位存在合同关系,与业主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相对性。因此普通分包单位无权直接向业主主张优先受偿权,仅能向总包单位主张权利。
Q3:建设工程尚未竣工即解除合同,业主直签分包单位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对其承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结语
本案表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应当以合同相对性为基础。业主直接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单位,因与发包单位建立直接施工合同关系,依法对其施工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一般总包确定的分包单位则不享有该项法定优先权。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厘清直签分包与普通分包的法律界限,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是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安全回收的核心举措。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邮箱:qiufumin@jianw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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