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任性就该重判!辽宁阜新,县公安局原副局长薛某,因在自家铁选厂征迁中,虚构蓄水池、伪造租地协议、虚报铁矿运费,一审以诈骗罪判处10年6个月,他家属喊冤:投入四五百万,补偿521万,反被咬成骗国家286万,哪来的骗?二审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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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1999年进阜新县公安局,干到2021年卸任副局长,2023年退休,退休前他还有个隐藏身份,大巴铁选厂实际控制人。
厂子早些年在阜新县大巴镇一带开起来,选铁矿、修蓄水池、租村民土地堆料,前后投了四五百万元,这是他妻子张女士后来在媒体采访里反复念的数。
转机出现在2015到2016年,那边修铁路,厂子占进征收红线,县里成立铁路办谈拆迁,薛某作为厂方代表,和铁路办多轮拉锯,最后签协议拿补偿521万元。
钱分两块:一块是对厂房设备、土地投入的“对价补偿”,一块是动迁专项——蓄水池、租赁地附属物、铁矿石运输费。
麻烦就出在后一块,2023年薛某退休后,纪委和公安倒查动迁档案,发现三处硬伤:
第一,那个被计价补偿的蓄水池,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薛某只是早年口头借地修的,动迁时他让人出具“权属归厂”的证明;
第二,一份用来多算租赁地附属物的《土地租赁协议》是后补的,签字时间倒签,原始租约根本没这条款;
第三,铁矿石运输费报了几十车,可物流台账、过磅单、司机证言对不上,部分车次纯属编单。
检察院按诈骗罪公诉,数额扣下来:蓄水池虚增+租约伪证+运费虚报,合计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286.0292万元。
一审阜新中院认定事实很清楚:薛某是选厂实际控制人,虚构权属、伪造协议、虚报费用,三者环环相扣,目的是让铁路办在多轮“谈判”里多认项目、多打钱。
至于他辩称“没亲手写假协议、没亲手填假运费单”,法院认为,指挥手下办、默许他人办、用副局长身份压征地人员不用细核,就是共同犯罪里的主谋。
2024年一审落槌:以诈骗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286万余元。
薛某不服上诉,理由两条:一是厂子实打实投了四五百万元,521万补偿里大头是还本,286万“骗款”是把本金对价也错算成非法所得;二是所谓谈判是行政协商,不是刑事诈骗,他没直接虚构事实。
二审辽宁高院看法不同。
裁定书写得直白:行政补偿协商的前提是“项目真实、权属真实、费用真实”,用假权属证、假协议、假运单把不该补的塞进补偿包,再借谈判形式套现,本质还是“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谈判过程不改变诈骗性质。
故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链闭环(假证有笔迹鉴定、伪协议有时间戳、虚运费有司机反证),定罪准确、量刑10年6个月在“十年以上无期以下”档口适中。
2025年,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薛某妻子张女士不收手,找媒体喊话,请北师大刑法教授王志祥点评,王的意见很锋利:建厂投入400余万、获偿521万,法院没做资产评估,没把“合理对价”从“诈骗数额”里剔出去,直接把全部争议款算成非法占有,是客观归罪;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致对方错误处分”,若521万里400多万是合法补偿,则286万基数本身待定,因果链断一节,罪就不稳。
薛某家人已放话: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首先,这案子捅破的是“实投实厂+部分造假”怎么定诈骗的老难题。
刑法上诈骗罪不看重你整体有没有吃亏,只看单次处分行为是不是被虚构事实骗出来的。
薛某厂子真投四百万不假,但动迁时多塞的蓄水池权属、伪租赁协议、虚运费单,每一笔都独立构成“谎”,铁路办基于这些谎多打了286万,这就是诈骗对象,和“厂子总共该补多少”是两笔账。
法院没算总账评估厂值,不是疏漏,是诈骗案只盯“被骗出去的那块”,合法补偿部分本就不计入犯罪数额。
其次,副局长身份是加分项不是免罪牌。
薛某用公安副职的余威压征地人员“别细查”,让假材料顺利过审,这一节在判决书里被写为“利用职务影响力降低被骗方审查意愿”,属诈骗手段的从重情节,不是什么“谈判筹码”。
最后,再审翻盘空间在哪?
只在“286万基数”是否含合法对价。若家属能拿出2015年厂值评估报告、原始租约、真实运费票,把286万拆出“本该补的”和“纯虚的”,纯虚部分若跌破“数额特别巨大”线(辽宁标准50万以上即特别巨大,10年有期徒刑起步),量刑可能动;若拆完还剩二百多万纯虚,十年六月在档口内基本动不了。
王志祥教授说的“客观归罪”提醒的是程序精细度,不是推翻诈骗构罪的斧头。
至于“我投了四百万拿回五百二十一万凭啥算骗”,民法上还本付息没问题,刑法上多骗一块也是骗,两套逻辑别混着喊。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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