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5号建议的答复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地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自然保护地立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然保护地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
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依据管理目标与效能并借鉴国际经验,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3类。
国家公园: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保护范围大,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国民认同度高。
自然保护区:是指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区域。具有较大面积,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维持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及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
自然公园:是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确保森林、海洋、湿地、水域、冰川、草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所承载的景观、地质地貌和文化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贵州省是长江、珠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2025年,通过开展自然保护地进一步整合优化后,全省有148个自然保护地,总面积158.463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9.0%。全省框定了31个自然保护区、62个风景名胜区、27个森林公园、8个地质公园、20个湿地公园的自然保护地的空间布局,解决了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问题,实现了“一个地块一个牌子”的目标,优化了空间布局。全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的区域纳入了保护地,更有利于维持生态系统的综合效益和功能,促进贵州特色的保护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关于自然保护地立法及修订的有关情况
自2019年以来,国家启动了一系列自然保护地的立法工作,到2026年完成了“两法两条例”的立法与修订,为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法典》第三编生态保护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条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行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的系统性保护,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
国家逐步将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特定陆域和海域纳入国家公园管理,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公园以外,对典型的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区域,应当依法划出一定面积,设立自然保护区,予以特殊保护。
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以外,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所在的区域,应当依法划出一定面积,设立自然公园,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
《法典》第三编生态保护第五章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第一节自然保护地,第八百五十三条至第八百六十九条结自然保护地有了明确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与发展,系统规定了社区共建共管、生态补偿、绿色产业发展等内容,为国家公园建设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也为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提供了重要制度范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经 2026年1月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除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仅允许开展下列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基础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野化、繁殖,非破坏性的标本采集活动;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一致的人工商品林抚育、树种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
(四)《风景名胜区条例》,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只小改没有大动,主要目的是将风景名胜区职责从原住建部门修改为林草部门,将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审批权限从国务院审批调整为国家林草局审批,这将大大提高总体规划的审批效率。
根据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 原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城市建设司《风景名胜区条例释义》明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主要是指:公路、索道与缆车、水库;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旅馆建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因此,在具体的实施中,涉及到您提到的“针对项目审批等关键环节,明确‘重大项目’‘影响较大项目’的量化标准(如投资规模、用地面积等)”方面,我们都是参照这项规定具体操作的。地方在具体项目中如有疑问,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及时会商,提出指导意见,推动相关项目的合理选址和实施。
(五)《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3 年 10 月 9 日国家林草局印发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国家级自然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可结合自然公园规划编制,分区细化差别化的管理要求。
国家级自然公园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可以规划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统筹生态保护修复、旅游活动和资源利用,合理布局相关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规划的活动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管控要求。
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态保育区内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者季节性开放区域。
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不得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等开发项目以及与保护管理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严格控制索道、滑雪场、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确需规划的,应当附专题论证报告。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从目前我国的“两法两条例和一办法”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看,对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均做了明确的规定。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五个方面的建议:加快法律法规修订步伐,强化与新政策衔接;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吸纳地方实践经验;细化操作标准,提升基层执行可行性;加强部门协同,构建科学、合理法治体系;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增强立法科学性。完全契合国家立法、修订的目的和意义,也完全符合现实管理的需要。我们将在下步工作中进一步抓好落实。
一是加强对 “两法两条例和一办法” 的宣传和培训。结合 “十五五” 普法工作部署,把相关自然保护地的法律法规政策列入十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线上宣讲、线下到相关自然保护地走访调研,开展案例解读等多种方式,面向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周边群众普及自然保护地的法治知识,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在每年度自然保护地的培训班开展培训工作,聚焦自然保护地类型多样,结合梵净山国家公园、西南岩溶国家公园(贵州)创建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推进等需要,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专题解读、基层执法实操、保护地规范管理等培训,覆盖全省、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持续提升全省自然保护地依法保护、依规管理的整体能力。
二是修订完善配套制度体系,编制新一版的总体规划。立足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的战略定位,结合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会同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全面梳理我省《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现有的地方性法规、管理制度与国家修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相衔接的内容,做好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做好自然保护地分区管控,推动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新一版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依规划开展保护管理和建设活动。
三是健全协同共治机制,推动社区融合发展。进一步健全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细化各部门监管职责、执法权责、线索处置、联合巡查的联动监管机制。推动自然保护地辖区原住居民、周边居民参与自然保护地的建设管理,提供一些管护巡查的公益岗位,指导依法依规发展林下经济、生态体验、科普宣教、自然教育等活动,拓宽增收渠道,让更多的公众在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上获得收益。
贵州省林业局
2026年6月30日
来源:贵州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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