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腾退中,村务公开是保障村民知情权,获取更多谈判筹码的一种法律手段。在基层治理中,村务公开是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核心制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村民在向村委会申请公开村务时遭遇推诿,转而向乡镇政府申请履行监督职责时,又面临乡镇政府形式履职或置之不理的困境。面对此类行政争议,咱们村民应如何依法维权?本文将通过我曾代理的一起胜诉案例,为您深度剖析乡镇政府在村务公开中的法定职责,并提供具体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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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张(化名)系北京市平谷区某村村民。为了解本村征收土地及财务收支等运行情况,老张依法向村民委员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二十三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信息。然而,村委会签收后迟迟不予公开。随后,老张向夏各庄镇人民政府邮寄了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镇政府依法责令村委会公开相关信息。
镇政府签收申请后,仅向村委会下发了协助调查通知,并对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了简短的谈话询问。镇政府既未对村委会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村务进行深入调查核实,也未将调查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老张。面对镇政府的敷衍,老张委托我们果断提起行政诉讼,诉求确认镇政府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02法律分析与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乡镇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首先,咱们村民对涉及切身利益的村务事项享有法定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这一规定明确了乡镇政府在村务公开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调查核实与责令公开的法定职责。
其次,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须实质到位,不能以形式审查代替实质调查。本案中,镇政府接到申请后,仅凭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单方陈述和简短谈话,便认定村委会已公开所有事项,既未核查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也未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申请人告知调查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提起诉讼。老张作为申请履职的利害关系人,在镇政府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依法履行实质调查核实与责令公开职责的情况下,完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镇政府构成行政不作为。
03法院判决结果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镇政府对村委会村务公开情况的督促职责并未履行到位,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完全履行了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责令夏各庄镇人民政府对老张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继续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本案以村民的全面胜诉告终,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4律师维权建议与实务总结
村务公开类行政案件往往面临取证难、政府推诿等实务痛点。乡镇政府在处理此类申请时,常以已口头督促或村委会已公开为由敷衍了事。作为专业代理律师,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精准把握了行政机关履职的实质审查标准,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打破了基层政府的形式主义履职。
如果您或您的村集体正面临拆迁腾退、村委会拒不公开村务、乡镇政府监督不作为的困境,请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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