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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心里都会犯嘀咕:我去还是不去?去了算不算自首?到了之后该怎么说?
王玉琴律师以一起真实案件为例,把“经电话通知到案”到底算不算自首这个问题,讲清楚。
王大胆的“神操作”
王大胆,某机场地面服务公司高管。他招募、指挥多人用支付宝账户接收来路不正的钱款,流转、换虚拟币再转回上家,涉及被骗资金25万。
公安以“安全检查”名义电话通知他到派出所。王大胆去了,但没第一时间交代。直到办案人员拿出拘留证、网上追逃文件,他才开口如实供述。
一审法院认定王大胆构成自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了2年9个月。
检察院抗诉,二审改判3年。
差了3个月,差在哪?
就差在“自首”这两个字上。
控辩双方争执什么?
检察院认为:王大胆不是主动投案,他是被“安全检查”这个理由诓来的,压根没有投案的主观意愿,而且到了之后还试探、侥幸,直到证据甩在面前才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
王大胆则认为:我知道自己犯事了,也知道被网上追逃了,接到电话还是去了,这不就是主动把自己交给公安吗?去了之后也如实说了,当然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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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判不构成自首?
二审法院认为,自首的核心是“自动投案”,而自动投案要看两点:主观上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客观上实施了投案行为。
先说客观。
王大胆去派出所,是因为“安全检查”这个通知,而不是因为他想就自己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投案。他到派出所的行为,性质上是配合检查,不是投案。
再说主观。
法院查了三个时间点:
到案前两年,王大胆就知道自己犯的事被公安掌握了,但从没主动去过;
到案前三天,他知道同案犯刚被抓,还是没主动去;
到案当天,他到了派出所也没第一时间说,直到办案人员亮出拘留证、追逃文件,他才开口。
这说明什么?
说明他始终在观望、在试探,看公安到底掌握多少。这种心态,不是“主动接受法律制裁”的自愿性,而是“能躲就躲、躲不过再说”的被动性。
最关键的是,法院明确提出一个判断标准:经侦查机关以其他事由通知到案的,判断是否自首,要严查“到案即供”——到案后有没有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王大胆到案后没有第一时间供述,而是在证据面前才松口,不符合“到案即供”的要求。自首,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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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给涉案人三点启示
第一,“到案即供”是底线,没有“考虑一下”的空间。
很多涉案人到了派出所,觉得先看看情况、探探虚实再说。王大胆用3个月刑期告诉你:这个想法很危险。法院看的就是你到案后的第一时间反应。只要没有客观障碍,你开口第一句话没说实情,自首基本就悬了。
第二,公安以什么名义通知你,不影响“到案”的事实,但影响“投案”的认定。
有人说,公安是以安全检查、配合调查、协助核实等名义通知我去的,又不是让我去投案,我去了,也如实说了,凭什么不给我算自首?
本案的答案是:关键不是你“怎么去的”,而是你“到了之后怎么说的”。到了就说,还有机会;到了不说,等公安摊牌了再说,自首没戏。
第三,律师介入的时间越早越好。
王大胆到案前其实知道自己被追逃了,也知道同案犯被抓了。这种时候,如果他能咨询律师,律师一定会告诉他:别等,主动去,到了如实说。但他选择了等,等来的不是自首,而是拘留证。
自首的认定,技术性很强。不是“我去了”就万事大吉,也不是“我最后说了”就算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缺一不可。而如实供述的关键就是‘到案即供’,晚一分钟都可能丧失自首的认定机会。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别自己琢磨。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建议你:接到公安电话,先咨询专业律师,搞清楚“去了怎么说”“什么时候说”“说了什么后果”,再行动。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专注刑事辩护。如果你或家人遇到刑事法律问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我会在第一时间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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