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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770万的楼390万就卖了,副总没贪一分钱,却背上了三年刑期
一个地方国企的案子,印象挺深的。国企的副总牵头处置闲置的老办公楼,最后成交价比市场评估价低了三百多万。事发之后他一直觉得委屈,说自己是为了尽快盘活资产,班子会集体研究过,又没往自己兜里揣半分钱,大不了背个处分、降个职,怎么还扯上刑事犯罪了?
这种想法在国企管理层里其实挺普遍的。很多人觉得,资产处置亏了是经营问题,最多算履职不力,只要没中饱私囊,就到不了坐牢的地步。可真要抠起法律责任来,这事远没那么简单。没揣腰包不等于没责任,集体决策也不是免责金牌,亏了公家的资产,该担的责是跑不了的。
770多万的楼,390万就卖了
张智勇律师先拿这个案子说。那栋楼按正规评估市价七百七十多万,他碍于老战友的情面,没走公开挂牌程序,直接以三百九十万的价格卖给了对方公司。表面上看是班子会拍了板,实际上是他一手主导,刻意绕开了招拍挂的规定,连评估报告都是找相熟的机构压着价出的。最后法院认定他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判了三年多
可能有人对这个罪名不熟。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之后,原来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正式调整为现在的罪名,最直观的变化就是适用范围从国企扩到了所有公司、企业——不光国企高管违规低价处置国有资产会触线,民营企业的主管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把公司资产低价折股或出售,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样会按这个罪名追责。它是个选择性罪名,不管是低价折成股份入股,还是直接低价对外出售资产,占一样就可能踩红线。追责主体也不只是企业内部负责人:对国有公司、企业来说,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样在追责范围内。
很多人想不通,不就是卖便宜了点,至于这么重吗?这事的核心根本不在"卖亏了",而在"为什么卖亏了"。正常的商业决策失误和故意徇私放水,是完全不同的两条路,责任天差地别。
核心是"故意+徇私":没揣腰包≠没责任
按现行法律,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本罪;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同类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说白了,核心是"故意+徇私"——要么是收了好处,要么是照顾亲友关系,明知道价格偏低还强行推进,本质是拿企业资产送人情、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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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门槛:直接损失30万即触刑
说到立案门槛,国有主体的标准是明确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以上就够得上刑事追诉;也不是只看钱数,如果因为违规处置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哪怕损失数额差一点,也一样可以立案追诉。对民营企业来说,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立案数额标准,司法实践中多参照国有主体的尺度把握,核心还是看有没有徇私的故意、有没有造成实质的重大损失。搁以前很多人眼里,三十万对企业来说不算大钱,可放在刑事追责的标准里,已经踩了红线。
至于损失特别重大的,量刑直接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当然,什么算"特别重大损失",目前全国层面没有统一的固定数额标准,各地司法实践会结合本地经济水平,参照同类经济犯罪的尺度酌情把握,并没有全国通用的固定数字,不是一刀切的标准。
当然也不是所有资产转让亏损都算犯罪。如果全程走了正规的评估、公开的招拍挂程序,所有环节合规留痕,最后因为市场行情波动、没人竞拍被迫降价成交,那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顶多算履职不当,够不上刑事。
这里也要分清楚主体: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来说,要是没有徇私的情节,但就是故意违反规定、乱用处置权限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如果纯粹是粗心大意、对市场判断失误、履职不到位亏了钱,那更偏向失职类的过失犯罪,和故意徇私的罪名比,主观恶性不一样,量刑轻重也差不少。但放到民营企业里,单纯的滥用职权或者履职过失造成损失,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大多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企业内部的管理追责,和国企的责任体系不是一回事。
可实务里很多出事的,都不是单纯的决策失误。要么是绕开评估程序直接定价,要么是指使评估机构漏评土地、专利这些隐形资产,要么是设定排他性条件只让特定买家进场,美其名曰"提高效率",实则是在给特定关系人让利。这种操作,一旦造成了实质损失,很难用"工作失误"来解释。
责任分层与损失认定
说到责任划分,也不是所有参与决策的人都要一竿子打翻。
企业的资产处置大多走集体研究程序,很多人觉得"法不责众",大家一起签字就没事。实际上责任是分层的:牵头提议、主导拍板的直接主管人员,肯定是责任最重的;负责执行、没有决策权的普通工作人员,通常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会上明确提出过反对意见,有书面记录留痕的,基本不会担责。集体决策从来不是挡箭牌,该谁的责任,最后都会落到具体人头上。
还有人会问,损失到底怎么算?不能说账面看着亏了就全算在头上。法律上认的是直接经济损失,也就是因为低价转让实际造成的资产流失数额,一般要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对比正常市场价格和实际成交价的差额。如果后续通过补救措施追回了部分损失,立案前挽回的部分可以相应扣减;但立案之后才追回来的,不影响定性,只能作为量刑时的酌情情节。说白了,损失已经实际造成了,事后补救是态度问题,改不了行为本身的性质。
违纪与犯罪的一线之隔
也得客观说一句,不是所有低价转让的问题都能上升到刑事。很多程序上的小瑕疵、价格上的合理偏差,损失数额又不大的,大多还在违纪违规的范畴里处理,党纪政务处分、降职降级、扣罚薪酬,都是常见的处理方式。监管的目的首先是规范履职,不是一上来就动用刑法。
但怕就怕明知道违规还硬干,打着"盘活资产""提高效率"的旗号行徇私之实。很多人出事之后都喊冤,说自己是为了企业好,可真把程序掰开了看,该走的评估没走,该公开的没公开,该回避的没回避,处处都是违规的痕迹,再说自己是无心之失,也很难让人信服。
说句实在话,企业的资产处置权,看着是手里的权力,实则是沉甸甸的责任。很多管理层习惯了"拍板说了算",觉得反正都是公家的钱、公司的钱,卖多卖少没那么要紧,送个人情、行个方便也没什么大不了。却忘了企业资产不是个人可以随意支配的私产,每一笔处置都有法定的程序和边界,越了界,就要承担对应的后果。
真要守住底线其实也不难:该走的评估程序别省,该公开的招拍挂别绕,该回避的关系别碰,该留的书面痕迹别丢。碰到拿不准的,按规则走、走集体决策、充分听取意见,总比个人拍板担风险强。
别等亏了几百万、案子找上门了,才后悔当初为了一点人情、为了所谓的效率,省了那几步关键的合规流程。职业生涯几十年,栽在一次资产处置上,怎么算都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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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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