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宜章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悬赏8万元通缉组织卖淫集团主犯余井红,这条新闻引发网友讨论,有网友疑惑,古代怡红院也就十多个人,如今何来“卖淫集团”这个说法,是不是媒体创造的新词。引发网友热议。
8月6日有安徽网友发帖,现在媒体这么会创造词语,第一次听说卖淫还有集团,那么集团规模有多大?员工有多少?古有怡红院,连老鸨带头牌也就十几个人,现在通讯发达,联络人方便,规模一定很大,这个一定要严历打击,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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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一出,网友们纷纷留言。有网友表示,此集团非彼集团,公安的文件上,通常把团伙作案称作卖淫集团,偷盗集团,诈骗集团,并非通常说的集团公司。
有网友评论,多年以前牛群和冯巩说过相声 小偷公司,其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堪比上市公司,大概卖淫集团也是如此吧?
有网友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即构成犯罪集团 。因此,一个组织卖淫集团,其核心成员至少需要达到三人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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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犯罪集团”是我国刑法当中的法定概念,并非新闻媒体的自创词汇,而互联网时代的组织卖淫犯罪,运作模式早已和古代传统青楼截然不同。
根据刑法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就属于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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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并不等于要有一栋实体大院、几十上百人的庞大规模。认定核心看三点:首要分子明确、成员相对固定、长期分工配合实施犯罪,有没有固定营业场所、人员数量多少,不是唯一判断标准。
古代青楼是固定院落,老鸨、歌姬、丫鬟聚集在一处。而现在大量涉黄犯罪已经摆脱实体门店,依靠微信、社交软件、网约车线上联络,幕后组织者、接单客服、中间人、实际从业者分散在不同地点,彼此线上对接,线下流动作案。人员未必天天聚集,但是分工链条完整,这在法律上依旧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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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拿古代风月场所做参照,但古今性质有着本质区别。古代青楼是封建时代的产物,而现代法律严厉禁止一切形式的卖淫嫖娼,尤其重点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卖淫的行为。传统青楼所有人集中在同一个场地;现代犯罪集团可以跨多个区域运作,主犯躲在幕后远程指挥,各个环节人员不见面,隐蔽性更强,追查难度更大。即便部分案件涉案直接人员只有十几人,但形成了管理、接单、分成的稳定链条,就满足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
这起宜章县通缉案件,警方通告只公布主犯信息,尚未完整披露整个集团全部涉案人员规模,完整人员架构,有待案件侦办结束之后才会对外披露。
可以确定的是,这类组织化涉黄犯罪社会危害远大于零散的个人嫖娼。它往往伴随利益压榨、人身控制、暴力胁迫,滋生其他违法问题,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所以属于公安重点打击的刑事犯罪。
网络时代,犯罪形态不断迭代,犯罪不一定都表现为大庭广众下的实体据点。不少犯罪团伙化整为零,靠线上工具串联,外表看似零散,背后却是严密的利益链条。普通公众容易用传统的实体场所经验去想象犯罪,会对“集团”一词产生认知偏差。这也恰恰说明,打击这类新型犯罪,不能只用旧眼光看待,警方的侦查、取证,也要适配线上化、分散化的作案特点。
法网恢恢!对于组织卖淫这类犯罪,法律设置较重刑罚,公安机关也通过悬赏通缉等方式全力追逃,就是要斩断黑色利益链条,维护社会治安与公序良俗。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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