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旅游福利能否扩大或转让?如延长旅游天数和扩至国内景点,可转让或邀请家属参与!
碧翰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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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基层单位员工提出这样的建议,有关方面不妨探讨、论证和研究,看有没有必要性、可行性?
1,每年工会组织的员工春秋游,能否在以下方面进一步扩大?
一是每年4次能不能落实?过去是2次,现在文件规定可以是4次,能不能落实到位?
二是每次旅游时长不要限制,或者上限可达5天左右。现在一般都是1天,不能住宿,有的可以达到2天、住1晚,但终归是时间太短,难有吸引力,也算不得什么真正的旅游,起不到放松效果。
三是旅游的范围可扩大至国内景点,现在有的地方就是在本地区游,不准出市。如此,游来游去,员工没有多少兴趣,钱又花了,不一定拉动多大消费,也起不到工会活动的效果。
2,可以考虑“工会支出+会员自筹”的多元化旅游经费模式。
明确规定,每年工会旅游支出费用的上限,只能是每名会员多少钱。如果实际旅游费用超出了工会支出上限的,可以在征求意见自愿的基础上,由工会会员采取“个人自筹”予以补充。如此,既防止工会费用被滥用,又杜绝好、差单位之间福利的不一致。
3,可以考虑转让给家属使用,或邀请家属一同参加。
组织工会活动,有的时候会员因各种因素不能参加,导致福利不能享受,可以考虑进行转让。
如,会员本人不能或不愿去的,可由家属参加。或者,也可以允许邀请家属一同参加,但要按标准补足旅游经费。
4,为什么提出以上扩大或转让的建议?
主要考虑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功能作用,至少实现两个资源的整合:一个是工会经费与个人资金的整合,撬动更多资金流动;另一个是工会会员与家属的整合,增加更多“人气”和“人情”。这样,不仅搞活工会资金,还能激发个人参与的兴趣。
毕竟,时间长了,范围广了,人员多且熟了,旅游也才不一样;而能同时带家人出行,也解决了家庭旅游的问题;尤其有工会出面组织,既是对员工的关心,还延伸到对家属的关心,也让大家少了一些操心。特别是同事、家属一起出行,还可能增加更多的自费消费。
如此,对于拉动消费,促进旅游业、服务业等健康持续发展,相信有很大帮助。
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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