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网8月5日讯,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获悉,事关我市餐饮行业油烟排放等问题发布相关重要提醒,全文如下:
广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您好!为规范餐饮行业市场准入秩序,有效防范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减少因选址不当、餐饮油烟污染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经营投资损失,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现就餐饮服务项目选址及运营管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餐饮服务项目申请人审慎选择经营场所,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议经营者租赁房屋前主动了解房屋规划用途,提前与周边居民沟通经营方案,减少邻里矛盾。
同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本市户外广告规划的规定。请您在办理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及时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在的辖区中队取得联系,对门头牌标准进行规范管理,确定好尺寸、样式后再制作,以免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造成浪费。
综合行政执法局户外广告设置联系电话:
钢山中队:0537—3235936
千泉中队:0537—6525193、5112569
凫山中队:0537—5301658
北宿中队:0537—5420186
大束中队:0537—6567595
祝生意兴隆!
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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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商事登记科
撰稿:张旭锐 初审:王文静 终审:吴鹏
微信改版了
现在刷到我们的推文全凭缘分
大家记得把邹城网“设为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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