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简总结:全国无人机行业一共3套核心管制政策,1套作废、1套现行通用、1套今日最新对美专项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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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对美政策越来越严?
1. 对等反制:美方长期对中国无人机企业实施实体清单、采购禁令、技术封锁,属于合规对等管控。
2. 安全防控:无人机军民两用属性极强,严防技术、产品经美国渠道二次扩散、转军用。
二、企业全流程阶段极简口诀(每阶段一句话)
1. 自查阶段:不看HS编码、只看真实参数;拿不准直接走商务部官方物项咨询。
2. 申报阶段:普通国家可走便利通用许可;销往美国只能走单项逐案严审,无绿色通道。
3. 取证出口阶段:参数、客户、用途一经申报不得更改,全程留档备查。
4. 法律红线:参数不达标,但明知对方转军用,一律禁止出口,属于违法。
三、核心关键备注(企业必记)
1. 所有管制判定唯一依据:产品实际技术参数,海关编码不做判定标准。
2. 2026新政只针对美国,出口其他国家、地区,维持原有31号公告规则不变。
3. 管制范围包含:无人机整机、关键零部件、飞控软件、核心技术资料,不止是成品机器。
附:2024年第31号公告 官方全文(完整版)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 2024年第31号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现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予以优化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无人机整机出口管制范围
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无人机整机出口管制范围调整为具有超视距自主飞行能力且具备下列任一指标的无人机:
(一)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
(二)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且小于1小时,同时可在25节及以上阵风环境中稳定飞行;
(三)最大航程大于等于300千米;
(四)动力装置最大持续输出功率大于16千瓦;
(五)配备容积大于等于20升的流体布撒系统。
二、明确无人机相关配套物项管制
对专门为上述管制无人机设计、配套的飞控软件、飞行控制技术、动力系统、高精度导航、雷达、激光目标指示、惯性测量设备等关键软硬件及技术,同步纳入出口管制管理。
三、简化低风险场景许可便利措施
针对民用、低风险、常规用途出口,合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通用出口许可,简化申报频次;高风险用户、高风险用途、敏感地区出口,实行逐案单项审批。
四、申请材料规范
企业申请无人机两用物项出口许可,需提交:出口合同、产品技术说明/检测报告、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证明、进出口商背景资料、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五、施行与废止
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2023年第27号、28号公告同时废止。
六、合规兜底条款
任何企业不得向境外提供、出口相关物项与技术,明知境外用户用于军事、涉密、危害国家安全用途的,一律禁止出口,无论参数是否达标。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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