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扎根江西赣南的生猪养殖企业——江西朱美美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朱美美公司”)为引入资金和管理经验,与国内知名农牧企业双胞胎集团旗下的江西双胞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胞胎公司”)“联姻”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经营全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南公司”)。10多年后,这场合作却演变成一场持续数年的诉讼和执行拉锯战。
围绕公司控制权、财务管理系统、银行账户及印鉴移交等问题,双方从合作伙伴变成法庭对手,法院判决支持了双胞胎公司的部分诉求,要求朱美美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恢复使用管理系统等,而“双胞胎公司”3亿余元的赔偿请求被驳回。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对判决如何履行再次产生分歧。
近日,《商界》记者采访了全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忠伟及公司顾问律师,了解了这场持续10余年合作纠纷的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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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公司
从合作共赢到对簿公堂 一场“联姻”为何走向决裂?
全南公司成立于2005年,最初由朱美美公司团队独立经营。2014年,为实现规模化养殖目标,全南公司引入双胞胎集团旗下的江西双胞胎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入股。
双方签订《猪场合作及增资协议》,约定双胞胎公司负责财务管理、银行账户及印鉴管理,并将企业经营纳入其财务及养猪管理系统。经过多轮增资后,朱美美公司持股58%,双胞胎公司持股42%。
双方合作初期经营顺利,但随着合作深入,围绕企业控制权和经营管理逐渐产生分歧。
朱美美公司和全南公司均认为,全南公司同意使用双胞胎公司的系统,但从未同意将企业的控制权交给双胞胎公司,“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控制权,我们为什么自己管理,并且坚决不放弃大股东地位,使用双胞胎财务软件是出于对投资方负责的善意,保持财务公开的目的。”同时还称,双胞胎公司利用其系统实现对全南公司的掠夺性控制,在使用双胞胎公司管理系统过程中,一度出现重复支付货款、资金调拨甚至挪用、系统权限任意关闭等情况。
多次沟通无果后,全南公司于2022年停止使用该系统。
双胞胎公司则认为,此举违反双方合作协议,损害了股东权益。
随后,双胞胎公司将朱美美公司和全南公司等诉至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恢复使用管理系统,并索赔3亿余元。
2023年9月,上高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美美公司继续履行《猪场合作及增资协议》,移交全南公司财务资料、银行账户及印鉴,全南公司继续使用双胞胎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系统,但驳回了双胞胎公司3亿余元的赔偿请求。
2023年12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在维持原判的同时,特别指出,“使用双胞胎公司系统过程中的确出现了重复支付等情形,但双方股东可以协商制定更为周密完备的财务、人事权以及监督权等方面的管控规则。”“希望作为全南公司股东的朱美美公司与双胞胎公司能友好协商,处理好全南公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包括本案纠纷在内的问题,避免影响全南公司的生产经营,防止因股东纷争损害全南公司的发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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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赣09民终239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
这一说理为后续执行埋下了伏笔——判决虽然维持,但执行方式究竟是“强制推进”还是“协商解决”,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判决进入执行阶段 双方再陷“执行僵局”
终审判决并未终结争议。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又围绕判决如何履行产生新的分歧。
双胞胎公司认为,朱美美公司和全南公司存在拖延履行、拒不执行判决等情形,朱美美公司、全南公司则认为自己一直在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但是没有明确的标准,根据判决不知道怎么执行。朱美美公司称,双胞胎公司自己都说不清楚什么是管理系统,“混淆逻辑的真实目的是企图鲸吞合资企业。”
2026年3月,双胞胎公司申请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上高县法院将案件移送警方处理。
据红星新闻报道,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目前,该案仍处于执行阶段。
近日,全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忠伟接受《商界》记者采访时表示,持续多年的诉讼已对企业经营造成明显影响,“公司高管被限制高消费后,原本开展得比较好的出口业务全部停了,重要收入来源受到影响,纠纷初期,对方还试图切断供应商渠道,公司一度面临供应链断裂风险,企业大量精力都投入到应诉中,难以专注扩大生产和经营,目前公司有上千名员工及合作养户,我们一直在尽力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姜忠伟表示,对于企业而言,这个不知道怎么执行的案子搞得企业非常艰难,目前最迫切的是希望法院尽快结束执行案件。他说,“我们希望执行法院能够早日结案,让企业回归正常经营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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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律师称执行争议仍待厘清 原承办法官回应“已没在原岗位”
对于案件执行阶段的争议,今年7月13日,全南公司顾问律师告诉《商界》记者,上高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说明公安机关认定全南公司、朱美美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存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这也是对此前积极配合法院履行义务的一种确认。
该律师表示,目前案件久拖未决,核心问题在于原判决涉及的行为义务缺乏具体执行标准,比如判决要求移交“财务资料”,但未明确具体范围、清单和标准;要求继续使用管理系统,也未明确具体系统、接入方式、权限设置,导致双方始终无法就执行细节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按判决履行,但对具体技术细节拒绝沟通,法院组织协调也因为缺少明确标准难以推进。
该律师还透露,今年4月中旬,被执行人已就上高县法院又一次采取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提出执行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执行异议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但至今已超过三个月,法院仍未立案或作出任何处理结果。
采访中,记者联系到该案原承办法官,对方表示自己已不在原岗位,不便就案件发表看法。
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处于执行阶段,法院对“全南公司”“朱美美公司”采取的“双限”措施亦仍在继续。
《商界》记者 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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