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作为看守所辅警,在履行监管职责期间多次违规联系在押人员亲属,为刘某等40名在押人员转递物品、传递信息或给予特殊关照,收受部分亲属钱款共计10.6万余元、黄鹤楼牌香烟约30条,万某支出3.9万余元给在押人员购买物品……8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湖北阳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万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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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1月至2025年5月,被告人万某担任阳新县看守所辅警,主要从事巡视、监控工作,在履行监管职责期间多次违规联系在押人员亲属,为刘某等40名在押人员转递物品、传递信息或给予特殊关照,收受部分亲属钱款共计人民币106730元(以下币种均同)、黄鹤楼牌香烟约30条。
经查,万某共计支出39159.46元给在押人员购买食物、生活用品、香烟、槟榔、药品等物品,已退还在押人员及其亲友共计27700元,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39870.54元。
2025年8月12日,万某在公安机关督察审计大队工作人员陪同下主动到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万某的OPPO手机一部及扣押的黄鹤楼1916香烟十条、黄鹤楼硬珍品香烟三条、药品六盒、相片4张、养生补品2盒。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违规接触在押人员亲友并收受财物,给予在押人员特殊关照,严重损害了看守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及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万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万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及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万某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万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万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9870.54元予以收缴,对其作案工具OPPO手机予以没收,对随案移送的香烟、药品、养生补品、相片等赃物均予以没收。
来源丨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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