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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心慈 作
日常生活中,噪声扰民的纠纷时有发生,如果有人刻意制造噪音扰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维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沈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在酒店的住宿费、搬家费、房屋退租等各项损失26307.56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李某某与沈某是上下楼邻居。沈某认为李某某家未成年人“频繁跑动”“光脚行走”“拖动座椅”等行为长期产生超出正常生活范畴的噪声,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持续侵扰,先后通过上门沟通、物业协调、微信建议等方式寻求解决,但未果。2024年9月,沈某在外出旅游期间,利用智能设备远程操控家中音响和电视,随时随机播放动感音乐,刻意制造持续噪声。李某某多次报警,但沈某始终未归并继续制造噪声,李某某遂通过住酒店、搬离等方式躲避。同年12月,沈某在公安机关传唤下到案,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沈某遂停止制造噪声。后李某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沈某赔偿损失并书面赔礼道歉。
鸠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反映,李某某的生活噪音,系一般家庭在正常时段产生的日常噪声,尚未超过必要限度。但沈某采取的报复措施具有刻意针对性和事前预谋性,侵害时间长,且在李某某多次报警后仍未改正,其刻意采取不定时、随机方式播放动感音乐,故意侵害李某某正常生活的合法权益目的明确,给李某某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沈某赔偿李某某酒店住宿费、搬家费、车位退租损失、房屋退租损失、一年租金增加损失、中介费损失合计26307.56元,并书面赔礼道歉。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家的日常行为均系家庭生活起居的正常行为,且并非发生在明显不合理的时段,也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关行为产生的噪声已经明显超过社会一般人可忍受的程度。对此类日常生活噪音,沈某应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故对沈某主张其行为是合法“反制行为”不予支持。李某某虽未提交专业检测机构报告,但其提交的录音足以说明相应噪声清晰且持续,结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双方陈述及日常生活经验,足以认定沈某行为对李某某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属于噪声污染。沈某刻意利用设备制造间歇性噪声,属于故意妨害他人生活安宁的恶意行为,李某某采取住酒店、搬离等方式进行躲避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费用的产生与沈某制造噪声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予支持。合肥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黄倩倩 王宏礽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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