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冲动的代价!辽宁营口某废纸回收厂,47岁工人因屡遭老板训斥、不满加班,趁下班点燃厂房内百余吨废旧纸壳,大火烧了二十多小时,毁掉纸壳、货车及多处厂房,评估损失219万余元,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赔偿219万,男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刑期,扣减2.7万残值,改判退赔216万余,已于2026年7月22日生效。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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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事发于2024年4月4日,当天19时许,营口这家废品回收分公司里,工人陆续走完,但王某没走,他和老板闫某之间早有疙瘩。
因为年纪偏大、反应慢,王某常被当众训“磨洋工”,当天又因为没按点下班被骂了一通,他后来在讯问里说:心里那股气顺不下去,就想点一把让他们也难受。
于是王某摸出打火机,凑近码好的干纸壳堆点着,风一抽,火舌顺着纸垛爬上铁皮顶棚,很快殃及旁边停的货车和相邻厂房。
消防接警后到场,因纸壳压块密实、过火面积大,明火加阴燃持续二十余小时才彻底扑灭。
经勘验,百余吨废纸壳成灰,货车烧成空壳,厂房钢结构变形,三名被害人(分公司、个体收纸户吴某、肖某)合计申报损失219万余元,价格评估按基准日市场价出具报告。
刑拘后王某辩称自己“脑子不好,不知轻重”,司法鉴定给出关键结论:王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韦氏智商三十多分),但作案时意识清晰,能讲清点火动机、点完后看火起才离开、事后有掩饰表述,辨认与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厂区堆放物密集、毗邻其他建筑,点火即危及公共安全,致重大财产损失,触犯刑法第115条放火罪,处10年有期徒刑;附带民事退赔按评估全额219万余,分给分公司172万余、吴某46万余、肖某4500元。
王某和辩护律师上诉,抛了四层异议:有罪供述取证有瑕疵、起火点鉴定矛盾、不能排除电气自燃等其他火源、财产损失没扣残值。
二审营口中院逐条过: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起火点有消防现场勘验与证人证言印证,其他火源无证据支撑,精神鉴定程序合法。
但财产这块,辩护人拿出纸壳焚烧后残余铁丝、未燃尽块料被第三方收购的转账记录2.7万元,法院认定,评估价按全毁算,实际尚有残值变现,应从损失中扣。
2026年7月22日二审判决落地:维持有期徒刑10年,退赔总额由219万余调为216万余(219.19万减2.7万)。
老板骂人算不算“过错”可减刑?二审没采。裁判逻辑是:日常管理摩擦属劳动纠纷范畴,不能成为放火泄愤的正当化事由;王某若不服可走辞职、投诉、仲裁,而非烧厂。
至于“轻度智迟”为啥不从轻?法院沿用了司法鉴定双标准,医学上看是智力发育迟缓,心理学上看作案时知性质、知后果、有目的选择,不落入刑法第18条不能辨认控制的免责圈,也不构成尚未完全丧失的减责档,所以全责全赔。
案子走完,留下一串数:10年自由、216万退赔、2.7万残值、二十多小时大火、百余吨纸壳。
王某家属说以后咋还,但刑事判决的退赔不以还得起为条件,执行阶段查控其名下存款、工资、动产即可,没财产就终止本次执行待恢复。
营口中院把这条“情绪—点火—十年”的链子钉死,嘴上受气和点厂放火之间,隔着一个公共安全的红线,放火泄愤案的法律底盘,不在老板是不是混蛋,而在以下三件事。
第一,放火罪看“公共安全”不看“烧的是谁的家”。
刑法第114、115条区分危险犯与实害犯:在人员物资密集场所点火,即使只烧自己经手的纸堆,火势有蔓延现实可能即构第114条,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司法实践50万以上直接损失为重大)升档第115条,十年起步。
本案纸壳百吨、挨着货车厂房,消防救二十小时,定性毫无悬念,老板训斥属前因不是违法阻却,不能把劳务纠纷置换成放火免责。
第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免责牌。
刑法第18条只免“不能辨认或控制”者的责,限责仅适用于“尚未完全丧失”者。
司法实践对轻度智迟采“医学+心理学”双审:智商69以下算迟滞,但能讲清动机、知法律后果、作案后有逃避掩饰,即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王某点火前积怨、选干纸堆、点完观望离开,全是理性选择痕迹,鉴定和二审都没给减责空间。这也提醒:智迟抗辩不是万能钥匙,关键在案发时点精神状态证据链。
第三,附带民事退赔按“直接损失减残值”算,不是按被害人报数照单全收。
刑诉法解释规定,犯罪造成物质损失应赔,财物损按损失时市场价评,但已变现残值必须抵扣,否则被害人不当得利。
一审全盘按评估219万判,二审用2.7万转账记录扳回,是典型“损失核定精细化”,同理,若厂房可修复、未全毁,还应扣修复费与折旧,不是按重置价满算。
刑期管“罚”,退赔管“填损”,两套逻辑,残值这一扣,正是司法对被害人利益与被告人清偿公平的平衡。
一把火从怨气烧到十年,法律给的教训很直:受气可以仲裁,纸壳不能点着;智迟若还认得打火机与后果,法官也认得判决书与退赔单。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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