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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会说,最重要是举证质证,虽然举证质证很重要,但是特殊情形下争夺管辖权更重要。
那前述的“抢管辖”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这里是“周律的法律空间”,下面给大家说一说。
“争管辖”不是什么情况下都会发生,只有当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才会发生。由于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规则与法院诉讼阶段的管辖规则不一样,所以这一点很容易因为误解而被忽视。所以,在讲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说一下两者的区别。
仲裁阶段“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优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都有权管辖,而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前述两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诉讼阶段”先受理法院“管辖优先
而诉讼阶段管辖冲突时,与仲裁阶段的规则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同样有管辖权,且“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如果两个法院是同一日受理呢?则不用再细致到区分时间段,目前的司法实践普遍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最终管辖法院。
所以,并不是原来在哪个地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就应当在当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是先起诉受理的法院有管辖权,这一诉讼阶段的规则和一般民事争议案件的管辖冲突处理规则是一致的。
争夺管辖的实务策略
有时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当地可能距离相差很远,而不同地方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地方政策也有差异,不同地方法院管辖之下的裁判结果可能有差异,另外,就近地方的法院,熟悉程度,诉讼成本也不同。
所以,仲裁裁决出来之后,第一要务就是“争管辖”,尽快起诉,尤其是劳动者一方,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在所在地起诉,并因“地方主义”等因素而施加影响。
不过,现实情形往往比较复杂,有时并不会因为一方抢先起诉了,另一方就完全没有应对策略的。
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
前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同时还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过这一点比较困难,如果是说涉及多个地点而不明确的,各个地点均可能被视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均有管辖权,这个理由不一定起作用。
可能有人会问:那可以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吗?
此类约定无效。法律允许选择管辖法院,针对的是财产性的合同,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不能协议选择,而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22号)。
作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争到管辖权,怎么办?
虽然管辖法院可能改变不了,但也不至于完全被动,法律还是有倾向性的保护规定。
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不等于政策标准也必须适用该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除非劳动合同中有约定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而且该标准需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
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诉讼时,应尽量把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标准找出来给法院,避免法院因为司法惯性而导致适用错误。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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