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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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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所称河湖,包括江河、溪流、人工水道、湖泊、水库、山塘,以及列入河湖名录的池塘、塘坝等水体。

  本省设立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级四级总河长。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规定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本省设立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级、村级五级河湖长。省级河道、跨设区的市重大引调水工程设立省级河长,太湖(浙江片)设立省级湖长。各河湖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分级分段或者分级分区设立设区的市级、县级、乡级、村级河湖长。

  乡级以上河湖长由本行政区域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村级河湖长由村(社区)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机构,并保障其相应工作力量。

  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总河长工作部署,发挥河湖长制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履行下列协调、指导、督促职责:

  • 提出本级河湖长建议人选以及协助其履职的联系单位,报总河长确定;

  • 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保护治理的职责分工;

  • 对河湖长巡查发现的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查处;

  • 协调跨行政区域河湖相关河湖长的工作;

  • 为下级河湖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规定》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湖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可以对县(市、区)强化河湖保护治理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河湖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责任河湖进行巡查。巡查的主要事项包括水面保洁、水体污染,藻类、水葫芦等水生生物生长,堤坝、绿道、亲水平台等设施维护,以及其他影响河湖生态环境和水安全的情形。鼓励乡级、村级河湖长运用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开展河湖巡查工作。

  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未依法履行河湖保护治理职责的,县级以上河湖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约谈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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